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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源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4
董事长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

2020年12月

3-3-2-1

目 录

释 义 ...... 3

引 言 ...... 7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7

二、 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9

正 文 ...... 13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3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6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2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7

六、 发起人和股东 ...... 29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39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6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75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94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96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96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8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02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105

3-3-2-2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10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13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14

二十、 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 115

二十一、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 125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 125

二十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意见 ...... 126

附件一:侨源有限/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 128

附件二: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取得的主要业务资质及许可 ...... 138附件三: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46

附件四:报告期内曾存在的关联方 ...... 149

附件五:发行人及子公司承租的物业 ...... 150

附件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 152附件七: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财政补贴 .... 158

3-3-2-3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金杜/本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侨源气体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侨源有限四川侨源气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
侨源投资四川侨源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晨源气体成都晨源气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晨源物流成都晨源物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福州侨源侨源气体(福州)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阿坝侨源阿坝汶川侨源气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成都侨源成都侨源气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眉山侨源侨源气体(眉山)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重庆侨源侨源(重庆)气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金堂侨源侨源(金堂)气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成都农商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
成都农商行天府新区支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行
华拓至远深圳市华拓至远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浙创好雨浙江浙创好雨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盈泰九鼎厦门盈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发起人之一
侨源电力四川侨源电力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方
侨源实业成都侨源实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方
久源机械四川久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方
旭源化工成都旭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关联方
四川省工商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工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市监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都江堰工商局成都市都江堰工商行政管理局
汶川市监局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3-2-4

龙泉驿市监局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罗源市监局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侯区市监局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都江堰市监局都江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合川区市监局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监局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阿坝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A股中国(如上文所定义)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华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会计师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起人协议》乔志涌、张丽蓉、乔坤、盈泰九鼎、乔莉娜、乔鑫、乔志刚、李国平、张含忠、李宏、付显忠、郑永萍、付方涛于2011年3月签署的《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本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大华会计师于2020年10月15日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13043号《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内控报告》大华会计师于2020年10月15日出具的大华核字[2020]007978号《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纳税鉴证报告》大华会计师于2020年10月15日出具的大华核字[2020]007979号《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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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并实施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7号)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并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500号)
《编报规则第12号》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3月1日发布并实施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令第41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1月30日发布并实施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号)
《公司章程》除特别注明外,根据文义,发行人当时有效的《四川侨源气体有限公司章程》或《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经发行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报告期/近三年及一期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
近两年/最近两年2018年度和2019年度
近两年/最近两年及一期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
如无特殊说明,指人民币元

特别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列出的部分合计数与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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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第12号》《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2-7

引 言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金杜成立于一九九三年,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金杜总部设在北京,办公室分布于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海口、三亚、杭州、苏州、南京、青岛、济南、成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中国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金杜拥有400多名合伙人和1,700多名专业法律人员。在中国,金杜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全方位、“一站式”的法律服务,业务领域涉及银行融资、公司、跨境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诉讼仲裁、知识产权、企业合规、金融服务、金融科技、国际基金、私募股权投资、能源、资源与基础设施、医疗健康与医药、娱乐、媒体与高科技、互联网领域等。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经办律师为刘荣律师、刘浒律师和唐琪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主要经历及联系方式如下:

(一) 刘荣 律师

刘荣律师作为金杜证券部合伙人,主要从事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公司并购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刘荣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号为15101199810641216,其作为签字律师,主办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包括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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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包括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及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刘荣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并在四川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刘荣律师的联系方式为:电话:028-86203818,传真:028-86203819,电子邮箱:liurong@cn.kwm.com。

(二) 刘浒 律师

刘浒律师作为金杜证券部合伙人,主要从事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公司并购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刘浒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号为15101200610338581,其作为签字律师,主办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包括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包括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及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

刘浒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并在四川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刘浒律师的联系方式为:电话:028-86203818,传真:028-8620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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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liuhu@cn.kwm.com。

(三) 唐琪 律师

唐琪律师作为金杜证券部顾问,主要从事证券领域的法律业务。唐琪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号为15101201111442440,其作为签字律师,主办了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唐琪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并在中山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唐琪律师的联系方式为:电话:028-86203818,传真:028-86203819,电子邮箱:tangqi@cn.kwm.com。

二、 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 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发行人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事、规范运作(含工商、税务等)、诉讼

3-3-2-10

仲裁等情况。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向发行人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发行人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二) 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料,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多次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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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前述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的引述,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结合查验工作,本所协助发行人建立了专业的法律资料库。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材料。

(三) 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时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本所还根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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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本所协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实际执行。本所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有关内容的讨论和修改,审阅了相关申请文件。

(五) 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六) 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投入工作时间累计约1,500小时。基于上述工作,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确保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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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于2020年9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5日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为:

1. 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 每股股票面值:1.00元;

3.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001万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最终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等有权监管机构核准并注册的数量为准;

4.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交所开设证券账户并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5.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6. 股票上市的交易所:深交所创业板;

7. 募集资金用途: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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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项目计划总投资(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130TPD高纯特气技改项目2,2002,000
21100TPD氮气回收环保节能技改项目27,00026,000
3甘眉工业园区配套工业气体项目39,60038,000
4综合智能管理平台6,0004,000
5补充流动资金30,00030,000
合计104,800100,000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支付项目所需款项;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的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银行借款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投资额,不足部分资金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满足上述项目投资后尚有剩余,公司将按照经营需要及相关管理制度,将剩余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借款;

8. 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9. 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4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批准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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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具体事宜:

1. 根据不时出台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政策的变化情况及监管机构意见、市场环境等,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进行调整并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发行时间、发行股票数量、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公司重大承诺事项、网上网下发行数量比例、变更上市地点、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具体事宜以及暂停、终止发行方案的实施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2.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注册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政府、机构、组织等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必要文件;根据需要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3. 起草、修改、签署、递交、刊发、披露、执行、中止、终止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协议、合同、公告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市协议、中介服务协议等);聘请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收款银行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等;决定和支付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费用;

4. 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文件、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等申请文件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政策的变化情况或监管机构的意见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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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在股票发行完毕后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条款作出相应的修改,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事宜;办理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有关事宜;

5.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在符合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适当变更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募集资金使用时的具体分配比例;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时机,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可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先行投入的资金等;确定募集资金存放的银行及专用账户,批准、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及开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必要事宜;

6. 根据本次发行实际情况,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监管机构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登记及备案手续等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发行登记、股份流通锁定等事宜;

7.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办理其认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机构的意见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需要,作出相关的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的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前身侨源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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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2002年9月10日,发行人以侨源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8日取得成都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51018100001726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设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获得《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设立合法有效。发行人系由侨源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其前身侨源有限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发行人经营活动处于有效持续状态。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四)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所述,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综上,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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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发行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股票面值为“1.00元”,发行方式为“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本次发行股票为同一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2. 根据发行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审计委员会等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主管部门/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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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由大华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3. 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大华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4.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并经核查《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与承诺、调查表、工商查档资料,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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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八、发行人的业务/(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二)发行人近两年及一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及一期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及一期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所述,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产权证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监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劳动监察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关、外汇管理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仲裁委等部门/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公开信息,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5. 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

生产、销售氩气、氮气、氧气(航空呼吸用氧、工业氧等)、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批发危险化学品[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存放实物和样品];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各种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销售食品添加剂;工业气体、医用气体、食品气体应用技术的咨询服务;天然气管道维护;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医疗器械(第二类;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航空呼吸用氧。(依法须经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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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6.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监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劳动监察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关、外汇管理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公开信息,并经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最近三年及一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7.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公开信息,并经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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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12309.gov.cn/)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及一期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验字[2020]000605号《验资报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36,009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001万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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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 发行人的设立程序

发行人系由侨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04004号《验资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共计13名。各发起人的住所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一)发起人的资格”。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方式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
1乔志涌净资产折股4,77053.0000
2张丽蓉净资产折股99011.0000
3盈泰九鼎净资产折股90010.0000
4乔坤净资产折股8109.0000
5乔鑫净资产折股5005.5556
6乔莉娜净资产折股5005.5556
7乔志刚净资产折股4384.8667
8张含忠净资产折股300.3333
9李国平净资产折股300.3333
10郑永萍净资产折股100.1111
11付方涛净资产折股80.0889
12付显忠净资产折股80.0889
13李宏净资产折股60.0667
合计9,000100.0000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程序如下:

(1) 2010年11月25日,四川省工商局核发(川工商)名称变核内[2010]第014083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侨源有限名称变更为“四川侨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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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股份有限公司”。

(2) 2010年12月31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正信审[2010]GF字第040025号《四川侨源气体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9月30日止及前两个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10年9月30日,侨源有限净资产(不含专项储备)为110,499,724.87元。

(3) 2011年1月15日,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威正信评报字[2011]第1006号《四川侨源气体有限公司拟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报告,截至2010年9月30日,侨源有限净资产的评估值为15,364.54万元。

(4) 2011年3月16日,侨源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侨源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5) 2011年3月17日,侨源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以侨源有限截至2010年9月30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不含专项储备)折合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份总额为9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发起人股份,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6) 2011年3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11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一名职工代表监事。

(7) 2011年3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暨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办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的报告》《关于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费用的报告》《关于确认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财产的作价的议案》《关于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议案》等议案,选举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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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11年3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长,并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9) 2011年3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

(10) 2011年3月23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04004号《验资报告》,对侨源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验证。

(11) 2011年3月28日,发行人取得成都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51018100001726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发行人的设立资格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具备《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资格和条件,具体如下:

(1) 发起人共有13名,符合法定人数,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为90,000,000元,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 发起人将其在侨源有限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发行人,并折算为各发起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股份发行、筹办等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

(5) 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并且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

(6) 发行人有固定的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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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发行人系由侨源有限以截至2010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值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已经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二)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2011年3月17日,乔志涌、张丽蓉、盈泰九鼎等13名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约定了发行人的名称、住所、设立方式、组织形式、股本总额、股份性质、每股金额等,以及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和形式、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审计、评估、验资事项

1.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事项

2010年12月31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正信审[2010]GF字第040025号《四川侨源气体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9月30日止及前两个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10年9月30日,侨源有限净资产(不含专项储备)为110,499,724.87元。

2.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评估事项

2011年1月15日,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威正信评报字[2011]第1006号《四川侨源气体有限公司拟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报告,截至2010年9月30日,侨源有限净资产的评估值为15,364.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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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验资事项2011年3月23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04004号《验资报告》,确认各发起人的出资均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全额到位,发行人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实收资本(股本)合计9,000万元。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评估、验资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第一次股东大会暨创立大会的程序及及所议事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第一次股东大会暨创立大会会议通知、议案及决议并经核查,发行人于2011年3月18日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暨创立大会,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事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1. 发行人的设立程序”。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第一次股东大会暨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审计报告》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房屋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备与其经营有关的相关资产。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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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以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与承诺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人员的访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三)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以及提供的《开户许可证》,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配备了财务人员,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发行人开设了独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四)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相关会议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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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提供的重大业务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独立从事《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八、发行人的业务”和“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拥有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和股东

(一) 发起人的资格

发行人系由12名自然人股东和1名机构股东共同发起设立。根据《发起人协议》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各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1. 自然人股东

序号姓名国籍身份证号住址
1乔志涌中国51011119640131****成都市高新区蓝天路
2张丽蓉中国51011119670705****成都市高新区蓝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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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乔坤中国51011119690813****成都市高新区新乐北街
4付方涛中国51018119721004****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镇
5乔鑫中国51010719920821****成都市高新区蓝天路
6乔莉娜中国51010719891023****成都市高新区蓝天路
7付显忠中国51012219700217****四川省双流县煎茶镇
8郑永萍中国51011119740828****成都市高新区新乐北街
9乔志刚中国51011119680512****成都市高新区紫荆东路
10张含忠中国51012219691004****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西北街
11李宏中国51022619710323****四川省江油市长城新村
12李国平中国51302219700410****成都市锦江区双桂路

经核查,张丽蓉系乔志涌之妻,乔莉娜、乔鑫系乔志涌之女,乔坤、乔志刚系乔志涌之弟,郑永萍系乔坤之妻。2. 盈泰九鼎根据盈泰九鼎在发行人设立时持有的注册号为350200320000156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厦门盈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0年5月12日

主要经营场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7号3A室南侧之十一

执行事务合伙人:管鲍九鼎(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蔡蕾)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资产管理),(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发起人股东当时有效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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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件/《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的住所均在中国境内,各发起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二) 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及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04004号《验资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共计13名。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一)发起人的资格”。

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
1乔志涌净资产折股4,77053.0000
2张丽蓉净资产折股99011.0000
3盈泰九鼎净资产折股90010.0000
4乔坤净资产折股8109.0000
5乔鑫净资产折股5005.5556
6乔莉娜净资产折股5005.5556
7乔志刚净资产折股4384.8666
8张含忠净资产折股300.3333
9李国平净资产折股300.3333
10郑永萍净资产折股100.1111
11付方涛净资产折股80.0889
12付显忠净资产折股80.0889
13李宏净资产折股60.0667
合计9,000100.0000

经核查,发行人13名发起人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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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和住所的有关规定,其出资比例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共6名,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
1乔志涌28,447.1179.00
2张丽蓉2,340.596.50
3乔坤3,348.849.30
4乔鑫1,440.364.00
5华拓至远180.050.50
6浙创好雨252.060.70
合计36,009.00100.00

上述股东中,乔志涌、张丽蓉、乔坤、乔鑫4名自然人股东为发起人。除该4名自然人股东外,新增的华拓至远、浙创好雨2名机构股东相关情况如下:

1. 华拓至远

根据华拓至远目前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DAUJ3XM的《营业执照》,其注册情况如下: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华拓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佳彬)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3-3-2-33

务秘书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4月18日根据华拓至远工商查档资料、合伙协议、华拓至远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华拓至远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深圳市华拓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46
2高文舍有限合伙人1,5006.94
3黄娉有限合伙人1,5006.94
4乔鑫有限合伙人1,5006.94
5夏利文有限合伙人1,2005.56
6王岳钧有限合伙人1,0004.63
7深圳迪阿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4.63
8刘俊锋有限合伙人1,0004.63
9潘素珍有限合伙人1,0004.63
10吴哂怡有限合伙人1,0004.63
11深圳市汉志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4.63
12李佳彬有限合伙人9504.40
13揭阳市和润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2.31
14深圳市驱动人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2.31
15赵峰有限合伙人5002.31
16黄秀芳有限合伙人5002.31
17周文波有限合伙人5002.31
18王茜有限合伙人5002.31

3-3-2-34

19凌日强有限合伙人5002.31
20深圳市大慧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802.22
21丰涌有限合伙人4502.08
22陈小卫有限合伙人4001.85
23吕攀莲有限合伙人4001.85
24王伟娜有限合伙人3001.39
25李雪清有限合伙人3001.39
26吴晓南有限合伙人3001.39
27冼俊辉有限合伙人2701.25
28张嘉煜有限合伙人2000.93
29邱骅有限合伙人2000.93
30李声亮有限合伙人2000.93
31翁创杰有限合伙人2000.93
32吴莉有限合伙人2000.93
33梁晓云有限合伙人2000.93
34程琨化有限合伙人2000.93
35李珊珊有限合伙人2000.93
36周浔有限合伙人1500.69
37陈晓萍有限合伙人1000.46
38林卓文有限合伙人1000.46
39范丹丹有限合伙人1000.46
40刘英子有限合伙人1000.46
41林列华有限合伙人1000.46
42陈华有限合伙人1000.46
43金维江有限合伙人1000.46
合计21,600100.00

华拓至远于2020年6月自张丽蓉受让股份成为发行人股东,乔鑫于2020年

3-3-2-35

12月出资成为华拓至远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6.94%。根据华拓至远、乔鑫及乔志涌的确认,乔鑫系基于对华拓至远的认可实施投资,投资资金来源为自身及家庭财产积累,不存在代持、利益输送、投资收益兜底等劣后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乔鑫对华拓至远的经营管理及投资决策没有任何特别影响力,对华拓至远亦不构成任何控制。

2. 浙创好雨

根据浙创好雨目前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MA27U1927Q的《营业执照》,其注册情况如下: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志斌)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教工路88号立元大厦1501室

成立日期:2020年1月19日

根据浙创好雨工商查档资料、合伙协议、浙创好雨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浙创好雨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6,00019.29
2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32
3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6,00019.29
4杭州西湖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6,00019.29
5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6,00019.29
6石观群有限合伙人3,00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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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9.65
8杭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3.22
合计31,100100.00

根据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为乔志涌、张丽蓉、乔坤、乔鑫、华拓至远、浙创好雨,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机构股东均系依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四) 发行人股东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2名机构股东均为私募投资基金,其备案情况分别如下:

1. 华拓至远

根据华拓至远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查询,华拓至远已于2020年6月23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SLG537),华拓至远之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华拓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7月21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32390)。

本所认为,华拓至远及其管理人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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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浙创好雨

根据浙创好雨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查询,浙创好雨已于2020年4月3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SJV396),浙创好雨之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0月20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GC2600011623)。

本所认为,浙创好雨及其管理人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五)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经核查,公司股东张丽蓉女士与乔志涌先生系夫妻关系,持有公司2,340.58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50%,但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公司认定乔志涌为实际控制人,而未将张丽蓉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的依据和理由如下:

(1)自公司前身侨源有限设立至今,乔志涌持股比例一直在50%以上,2013年发行人成立至今一直维持在60%以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乔志涌直接持有公司28,447.11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9%,其一直是公司/侨源有限的控股股东。除需其回避表决的议案外,乔志涌能够通过个人决策同意或否决股东大会议案,并据此实际支配公司行为,而无需通过张丽蓉实现实际控制人的影响力。

(2)公司3名非独立董事、总经理均由乔志涌提名,且乔志涌担任董事长,能够通过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实现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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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丽蓉目前持有公司2,340.58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50%,但自2014年2月至今,张丽蓉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其夫妻二人已于2015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报告期内张丽蓉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投票结果均与乔志涌保持一致,因此,张丽蓉对公司经营决策无重要作用,张丽蓉与乔志涌不构成共同控制关系,张丽蓉是乔志涌的一致行动人。

综上,发行人认定乔志涌为实际控制人,而未将张丽蓉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符合发行人日常经营决策的实际情况,具有真实性、合理性。本所认为,发行人认定乔志涌为实际控制人,认定张丽蓉为乔志涌一致行动人的依据充分、结论准确,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的情形。

2.一致行动协议

乔志涌、张丽蓉于2015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张丽蓉任发行人股东期间,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意见均与乔志涌保持一致;若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张丽蓉被选举为发行人董事,则张丽蓉在发行人董事会会议上的表决意见均与乔志涌保持一致;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张丽蓉任发行人股东或董事期间持续有效,协议有效期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无关。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乔志涌,张丽蓉为一致行动人。最近两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六) 发起人的出资

1.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04004号《验资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系由其前身侨源有限以其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2. 经核查,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折价入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

3-3-2-39

折价入股的情形。

3. 经核查,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对侨源有限出资形成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其所拥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侨源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需要转移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 发行人前身侨源有限的股本演变

1. 2002年设立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侨源有限设立情况如下:

2002年9月2日,乔志涌、张丽蓉、乔坤签署《四川侨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书》。乔志涌、张丽蓉系夫妻关系,乔志涌与乔坤系兄弟关系。

2002年9月3日,四川省工商局核发(川)名称预核内字[2002]第2410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公司名称为“四川侨源气体有限公司”。

2002年9月9日,四川瑞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瑞会师[2002]验字第066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02年9月6日,股东乔志涌、张丽蓉、乔坤以现金方式出资65万元,实物资产(14台机器设备)出资6,024,190元,其中多投入的14,190元记入资本公积。四川同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实物出资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川同人评报[2002]第11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2002年9月10日,侨源有限取得都江堰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都工商法字510181280060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3-2-40

侨源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乔志涌399.660
2张丽蓉199.830
3乔坤66.610
合计666.0100

侨源有限设立时的出资瑕疵及规范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一)发行人前身侨源有限的股本演变/6、侨源有限历史上存在的出资瑕疵及规范情况”。

2. 2004年6月增资

2004年5月8日,侨源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侨源有限注册资本由666万元增加到2,169万元,各股东同比例增资,出资方式为资本公积转增。

2004年6月15日,四川瑞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瑞会师[2004]验字第054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04年6月8日,侨源有限将累计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中的15,295,770.26元中的15,030,000元转入实收资本科目,侨源有限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2,169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核字[2020]第008987号《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历次验资复核报告》,截至2004年6月8日止,各股东实际增资10,181,580.26元,具体出资方式如下:A、2002年9月至2004年6月,乔志涌投入资金8,813,188.26元,用途为投资款及侨源有限土地围墙工程预付款,其中,1,686,082.08元为代张丽蓉缴付,1,018,158.02元为代乔坤缴付。B、2002年10月、2003年10月,张丽蓉分别投入资金30万元、45万元,用途为投资款。C、2004年5月,张丽蓉投入实物出资(车辆1台),作价618,392元。

侨源有限设立时,各股东的实际出资额6,478,769元比注册资本666万元少

3-3-2-41

181,231元;本次增资时,各股东实际增资额为10,181,580.26元,比新增注册资本15,030,000元少4,848,419.74元,累计实际出资额比本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2,169万元少5,029,650.74元。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核字[2020]第008987号《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历次验资复核报告》,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乔志涌补充投入资金656万元,截至2004年9月20日,各股东实际累计出资比累计注册资本2,169万元多1,530,349.26元,多出部分列入资本公积。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增资前后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04/6/302004/5/31
总资产4,239.654,153.84
净资产2,037.541,838.84
实收资本2,169.00666.00
每股净资产(元)0.942.76
项目2004年1-6月2004年1-5月
营业收入873.15708.27
净利润-92.42-91.11

根据工商资料以及乔志涌、张丽蓉、乔坤的说明,本次增资系原股东按持股比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以1元认缴1元新增注册资本。根据乔志涌、张丽蓉、乔坤的说明,本次增资及补足出资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其中,乔志涌代张丽蓉、乔坤缴纳出资及代为补足出资属于赠与性质,没有导致各方的认缴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或纠纷。本次增资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增资完成后,侨源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42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乔志涌1,301.460
2张丽蓉650.730
3乔坤216.910
合计2,169.0100

本次增资时的出资瑕疵及规范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一)发行人前身侨源有限的股本演变/6、侨源有限历史上存在的出资瑕疵及规范情况”。

3. 2010年5月增资

2010年5月31日,侨源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241万元,全部由新股东盈泰九鼎认缴,其余股东放弃增资权。

2010年6月18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40013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6月9日止,侨源有限收到盈泰九鼎缴纳的出资3,000万元,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41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410万元,其余超过部分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增资前后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0/6/302009/12/31
总资产27,533.1726,657.36
净资产10,998.216,368.74
实收资本2,410.002,169.00
每股净资产(元)4.562.94
项目2010年1-6月2009年1-12月
营业收入6,085.8310,163.87

3-3-2-43

净利润1,946.001,586.31

注:2009年数据引用自天健正信审[2010]GF字第040025号《审计报告》。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厦门盈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四川侨源气体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本次增资及作价系由盈泰九鼎与侨源有限、乔志涌、张丽蓉、乔坤结合当时侨源有限的业务发展及盈利情况、上市预期等因素根据市场原则协商。

根据《厦门盈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四川侨源气体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盈泰九鼎承诺并保证所支付的增资价款的资金来源均为其合法所有,盈泰九鼎拥有合法、无任何瑕疵的所有权,并保证资金性质符合当时有效的各项相关规定。

本次增资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增资完成后,侨源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乔志涌1,301.454
2张丽蓉650.727
3盈泰九鼎241.010
4乔坤216.99
合计2,410.0100

4. 2011年1月股权转让

2011年1月10日,侨源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乔志涌将其持有的侨源有限的部分股权分别转让给李国平、张含忠、李宏、付显忠、郑永萍、付方涛、乔志刚,同意张丽蓉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乔志涌、乔莉娜、乔鑫,原股东乔志涌、张丽蓉、乔坤、盈泰九鼎放弃相应的优先购买权。2011年1月19日,乔志涌、张丽蓉分别与前述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前述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3-3-2-44

序号转让方受让方转让的出资额(元)股权比例(%)协议记载的转让价款金额(元)对应每1元出资额的转让价格(元)
1乔志涌李国平79,5300.3300600,0007.54
2张含忠79,5300.3300600,0007.54
3李宏16,1470.0673120,0007.43
4付显忠21,6900.0900160,0007.37
5郑永萍26,5100.1100200,0007.54
6付方涛21,6900.0900160,0007.37
7乔志刚1,171,9834.86304,374,0003.73
8张丽蓉乔志涌1,176,0804.88001,176,0801.00
9乔莉娜1,339,9605.56001,339,9601.00
10乔鑫1,339,9605.56001,339,9601.00

注:上表中“对应每1元出资额的转让价格”系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的数据。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转让前后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1/1/312010/12/31
总资产24,553.2323,972.43
净资产14,257.9213,896.92
实收资本2,410.002,410.00
每股净资产(元)5.925.77
项目2011年1月2010年1-12月
营业收入1,297.9015,862.71
净利润448.514,866.53

注:2010年数据引用自天健正信审[2011]GF字第040021号《审计报告》。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中,李国平、张含忠、李宏、付显忠、付方涛为发行人员工,郑永萍为发行人员工及乔志涌兄弟乔坤之配偶,乔志刚为乔志涌兄弟,乔莉娜、乔鑫为乔志涌、张丽蓉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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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乔志涌与李国平、李宏、付显忠、郑永萍、付方涛之间的股权转让,根据乔志涌、李国平、李宏、付显忠、郑永萍、付方涛的说明,前述股权转让的原因是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入股,定价方式为协商作价,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就乔志涌与张含忠之间的股权转让,根据张含忠、乔志涌、乔莉娜的确认及股权转让协议,2011年乔志涌、乔莉娜向张含忠转让的侨源有限股权合计作价60万元,考虑到张含忠系引进的外部人才且当时支付能力有限,张含忠当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为30万元,尚欠30万元未支付;2013年5月,张含忠已将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乔志涌,并已收取转让价款30万元,同时,张含忠因2011年受让侨源有限股权尚欠的30万元股权转让款不再支付。上述股权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转让方及受让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就乔志涌与乔志刚之间的股权转让,根据乔志涌、乔志刚的说明,前述股权转让的原因是近亲属入股,定价方式为协商作价,因乔志涌与乔志刚系兄弟关系,乔志涌同意豁免乔志刚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支付股权转让款,豁免后,双方因本次股权转让形成的相关债权债务已结清,该等情形没有导致双方的认缴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就张丽蓉与乔志涌、乔莉娜、乔鑫之间的股权转让,根据张丽蓉与乔志涌、乔莉娜、乔鑫的说明,前述股权转让的原因是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股权分配,定价方式为协商作价,因张丽蓉与乔志涌系夫妻关系、乔莉娜与乔鑫均为乔志涌、张丽蓉的女儿,张丽蓉同意豁免乔志涌、乔莉娜、乔鑫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支付股权转让款,豁免后,各方因本次股权转让形成的相关债权债务已结清,该等情形没有导致各方的认缴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各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本次股权转让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侨源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46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乔志涌1277.300053.000
2张丽蓉265.100011.000
3乔坤216.90009.000
4盈泰九鼎241.000010.000
5乔莉娜133.99605.5600
6乔鑫133.99605.5600
7乔志刚117.19834.8630
8李国平7.95300.3300
9张含忠7.95300.3300
10郑永萍2.65100.1100
11付显忠2.16900.0900
12付方涛2.16900.0900
13李宏1.61470.0670
合计2,410.0000100.0000

5. 2011年3月股权转让

2011年3月9日,侨源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乔鑫将其持有的侨源有限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李国平,乔莉娜将其持有的侨源有限部分股权转让给张含忠及乔志刚,乔鑫将所持有的侨源有限部分股权转让给乔志刚等。同日,前述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前述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元)股权比例(%)协议记载的转让价款金额(元)对应每1元出资额的转让价格(元)
1乔鑫李国平803.330.0033803.331.00
2乔志刚267.780.0011267.7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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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乔莉娜张含忠803.330.0033803.331.00
4乔志刚267.780.0011267.781.00
5付方涛乔志刚267.780.0011267.781.00
6李宏乔志刚80.330.000380.331.00
7付显忠郑永萍267.780.0011267.781.00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转让前后的财务状况与2011年1月股权转让时的财务状况相比变化不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1年1月股权转让前,公司已确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并以2010年9月30日经审定的净资产110,499,724.87元(不含专项储备)折股9,000万股本,各股东(包括2011年1月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已商定各自在股份公司的持股数量(见下表“整体变更后持股数量”列)并据此测算持股比例,因此,2011年1月的股权转让系以各股东商定的股份公司持股数量测算的持股比例为基础测算受让方应持有的侨源有限出资额。由于该持股比例不是精确数,导致各股东通过2011年1月股权转让持有的侨源有限出资额与商定的初衷有细微差异,因此,通过2011年3月再次股权转让予以调整。

根据工商资料,2011年1月股权转让、2011年3月股权转让及整体变更后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的差异及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2011年1月转让后出资额2011年1月转让后出资比例2011年3月转让后 出资额2011年3月转让后出资比例整体变更后持股 数量整体变更后持股 比例
1乔志涌12,773,00053.0000012,773,000.0053.00000047,700,00053.000000
2张丽蓉2,651,00011.000002,651,000.0011.0000009,900,00011.000000
3盈泰九鼎2,410,00010.000002,410,000.0010.0000009,000,00010.000000
4乔坤2,169,0009.000002,169,000.009.0000008,100,0009.000000
5乔莉娜1,339,9605.560001,338,888.895.5555565,000,0005.555556
6乔鑫1,339,9605.560001,338,888.895.5555565,000,0005.555556

3-3-2-48

7乔志刚1,171,9834.863001,172,866.674.8666674,380,0004.866667
8张含忠79,5300.3300080,333.330.333333300,0000.333333
9李国平79,5300.3300080,333.330.333333300,0000.333333
10郑永萍26,5100.1100026,777.780.111111100,0000.111111
11付显忠21,6900.0900021,422.220.08888980,0000.088889
12付方涛21,6900.0900021,422.220.08888980,0000.088889
13李宏16,1470.0670016,066.670.06666760,0000.066667
合计24,100,000100.0000024,100,000.00100.00000090,000,000100.000000

就乔莉娜与张含忠之间的股权转让,根据张含忠、乔志涌、乔莉娜的确认及股权转让协议,2011年乔志涌、乔莉娜向张含忠转让的侨源有限股权合计作价60万元,考虑到张含忠系引进的外部人才且当时支付能力有限,张含忠当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为30万元,尚欠30万元未支付;2013年5月,张含忠已将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乔志涌,并已收取转让价款30万元,同时,张含忠因2011年受让侨源有限股权尚欠的30万元股权转让款不再支付。上述股权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就本次发生的其他股权转让,根据相关转让方与受让方的确认及股权转让协议,定价方式为协商作价,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本次股权转让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侨源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元)股权比例(%)
1乔志涌12,773,000.0053.0000
2张丽蓉2,651,000.0011.0000
3盈泰九鼎2,410,000.0010.0000
4乔坤2,169,000.009.0000
5乔莉娜1,338,888.895.5556

3-3-2-49

6乔鑫1,338,888.895.5556
7乔志刚1,172,866.674.8667
8付显忠21,422.220.0889
9付方涛21,422.220.0889
10李宏16,066.670.0667
11李国平80,333.330.3333
12张含忠80,333.330.3333
13郑永萍26,777.780.1111
合计24,100,000.00100.0000

6. 侨源有限历史上存在的出资瑕疵及规范情况

(1) 出资瑕疵

(i) 2002年设立时的出资瑕疵经查验,侨源有限设立时,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与瑞会师[2002]验字第066号《验资报告》验证的出资情况不一致。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核字[2020]第008987号《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历次验资复核报告》,截至2002年9月6日止,各股东实际出资6,478,769元,具体情况如下:

A、2002年9月,各股东共同以货币资金出资65万元,该等出资与瑞会师[2002]验字第066号《验资报告》验证的货币出资情况一致。

B、2002年9月,各股东共同以侨源实业代购

的2台机器设备出资1,128,769元,该等机器设备出资系瑞会师[2002]验字第066号《验资报告》验证的实物出资的一部分。

根据侨源实业于2015年9月出具的书面说明,该2台机器设备系由乔志涌、张丽蓉、乔坤实际出资购买,侨源实业自始未享有该等机器设备的任何权益,亦不会因此与乔志涌、张丽蓉、乔坤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3-3-2-50

根据四川同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9月出具的川同人评报[2002]第11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2002年8月31日,该等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为1,128,769元。

C、2002年1月至2002年8月,乔志涌投入资金470万元为侨源有限购买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其中,141万元为代张丽蓉缴付,47万元为代乔坤缴付。

(ii) 2004年6月增资时的出资瑕疵

经查验,本次增资时,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与瑞会师[2004]验字第054号《验资报告》验证的出资情况不一致。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核字[2020]第008987号《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历次验资复核报告》,截至2004年6月8日止,各股东实际增资10,181,680.26元,具体出资方式如下:

A、2002年9月至2004年6月,乔志涌投入资金8,813,188.26元,用途为投资款及侨源有限土地围墙工程预付款,其中,1,686,082.08元为代张丽蓉缴付,1,018,158.02元为代乔坤缴付。

B、2002年10月、2003年10月,张丽蓉分别投入资金30万元、45万元,用途为投资款。

C、2004年5月,张丽蓉投入实物出资(车辆1台),作价618,392元。

经查验,上述张丽蓉用于出资的车辆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述车辆系张丽蓉于2004年5月8日购入,并于2004年5月31日投入侨源有限,购买价格为618,392元,出资价格与购买价格一致;该车辆自投入侨源有限之日起实际由侨源有限使用。

(2) 规范情况

(i) 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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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源有限2002年设立时,各股东的实际出资额6,478,769元比注册资本666万元少181,231元;2004年增资时,各股东实际增资额为10,181,680.26元,比新增注册资本15,030,000元少4,848,419.74元,累计实际出资额比本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2,169万元少5,029,650.74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核字[2020]第008987号《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历次验资复核报告》,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乔志涌、张丽蓉、乔坤补充投入资金656万元,截至2004年9月20日止,各股东实际累计出资比累计注册资本2,169万元多1,530,349.26元,多出部分列入资本公积。

(ii) 追溯评估

A. 2002年设立

为进一步验证2002年设立时2台机器设备出资的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合理公允,2016年11月,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威正信评报字(2016)第6036号《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委估2台设备(低温液体储槽)追溯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采用成本方法,对发行人委估的2台设备(低温液体储槽)在评估基准日2002年8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追溯评估,评估结论为委估资产账面值为104.13万元,评估值总计113.06万元,评估增值8.85万元,增值率8.58%。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机器设备为2台低温液体储槽,用于液态气体储存,系侨源有限生产所需。

B. 2004年6月增资

为进一步验证2004年6月增资时实物出资(车辆1台)的作价是否合理公允,2016年11月,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威正信评报字(2016)第6037号《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委估1辆奥迪小轿车追溯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采用成本法,对发行人委估的1辆奥迪小轿车在评估基准日2004年

3-3-2-52

5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追溯评估,评估结论为委估资产账面值为61.84万元,评估值总计61.86万元,评估增值0.02万元,增值率0.03%。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车辆主要作为侨源有限经营管理人员日常公务出行或来访人员接待,系侨源有限经营所需。(iii) 实收资本复核报告结论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核字[2020]第008987号《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历次验资复核报告》,经复核,大华会计师认为:截至2010年6月8日止,侨源有限账面实际实收资本金额为人民币24,100,000.00元,与2010年6月18日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分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金额相一致。

(iv) 工商部门确认意见

2017年1月,都江堰市监局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发行人历史上的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报告不一致、实物出资未评估等相关出资问题已得到有效规范,公司注册资本充足到位,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情形,不予以追究。

(v) 乔志涌、张丽蓉、乔坤出具的确认

就侨源有限设立及2004年6月增资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情况不一致、实际出资少于注册资本及出资补足情况,乔志涌、张丽蓉、乔坤于2015年9月出具书面确认,主要内容为:(1)对侨源有限2002年设立时、2004年增资时的实际出资方式及出资情况、2004年补足出资情况予以确认;(2)侨源有限2002年设立时、2004年增资及补足出资过程中,乔志涌代张丽蓉、乔坤缴付出资额及代张丽蓉、乔坤支付补足出资额的情形,没有导致各方的认缴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发生变化;(3)侨源有限设立至今,乔志涌、张丽蓉对侨源有限的出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4)乔志涌与乔坤因上述代缴出资及代为补足出资形成的相关债权债务已结清,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

3-3-2-53

的争议或纠纷。根据本所律师对侨源有限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所涉及的内部决议、股权转让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文件等资料的核查,本所认为,除已披露的相关瑕疵外,侨源有限历次股权结构的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侨源有限设立及2004年6月增资过程中存在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情况不一致、出资不足的瑕疵已消除,不影响侨源有限/发行人的有效存续,亦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及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1. 发行人设立

发行人设立时的具体情况及股权比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及“六、发起人和股东”。本所认为,侨源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2.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

(1) 2012年10月股份转让

2012年10月26日,盈泰九鼎与乔志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盈泰九鼎将所持发行人900万股股份转让给乔志涌,转让价格为3,900万元,对应每1元出资额的转让价格为4.33元。本次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转让前后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2/10/312011/12/31
总资产52,000.2132,7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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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22,680.3418,707.79
实收资本9,000.009,000.00
每股净资产(元)2.522.08
项目2012年1-10月2011年1-12月
营业收入13,116.3516,732.57
净利润3,658.704,531.00

注:2011年数据引用自信会师川报字[2013]第850012号《审计报告》。根据乔志涌的说明,前述股份转让的原因是双方对申请上市时间预期存在较大差异,盈泰九鼎退股,定价方式为协商作价,股份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不存在占用或变相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根据盈泰九鼎、乔志涌、发行人、张丽蓉、乔坤于2012年10月26日签署的《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第九条:“甲方(指盈泰九鼎)声明并保证对于其投资丙方(指发行人)期间的相关事宜无争议,在根据本协议获得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后不会对其投资丙方的任何事由向丙方或其股东提出任何争议及诉讼、仲裁。”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乔志涌5,670.0063.00
2张丽蓉990.0011.00
3乔坤810.009.00
4乔鑫500.005.56
5乔莉娜500.005.56
6乔志刚438.004.86
7张含忠30.000.33
8李国平30.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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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郑永萍10.000.11
10付显忠8.000.09
11付方涛8.000.09
12李宏6.000.07
合计9,000.00100.00

(2) 2013年5月股份转让

2013年5月6日,乔志涌与张含忠签署《乔志涌受让张含忠持有之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协议书》,约定张含忠将所持发行人30万股转让给乔志涌,转让价格为30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转让前后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3/5/312012/12/31
总资产51,282.5965,063.14
净资产22,842.5422,835.53
实收资本9,000.009,000.00
每股净资产(元)2.542.54
项目2013年1-5月2012年1-12月
营业收入6,154.5215,946.38
净利润830.533,750.93

注:2012年数据引用自信会师川报字[2013]第850012号《审计报告》。

根据乔志涌的说明及对张含忠的访谈,前述股份转让的原因是张含忠因需在成都照顾家庭等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在发行人都江堰厂区工作。

根据张含忠、乔志涌、乔莉娜的确认及本次转让的协议,2011年乔志涌、乔莉娜向张含忠转让的侨源有限股权合计作价60万元,考虑到张含忠系引进的外部人才且当时支付能力有限,张含忠当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为30万元,尚欠30万元未支付;2013年5月,张含忠已将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乔志涌,并已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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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转让价款30万元,同时,张含忠因2011年受让侨源有限股权尚欠的30万元股权转让款不再支付。上述股权转让价款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乔志涌5,700.0063.33
2张丽蓉990.0011.00
3乔坤810.009.00
4乔鑫500.005.56
5乔莉娜500.005.56
6乔志刚438.004.87
7李国平30.000.33
8郑永萍10.000.11
9付方涛8.000.09
10付显忠8.000.09
11李宏6.000.07
合计9,000.00100.00

(3) 2018年6月股份转让

2018年6月5日,付方涛、付显忠、李国平、郑永萍、李宏分别与乔志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分别约定将所持发行人8万股、8万股、30万股、10万股、6万股转让给乔志涌,转让价格分别为40万元、40万元、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根据价款支付凭证、相关方的说明并经核查,乔志涌已向付方涛、付显忠、李国平、郑永萍、李宏支付完毕上述转让价款。

2018年6月5日,乔志刚与乔志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乔志刚将所持发行人438万股转让给乔志涌,转让价格为0元。根据乔志刚与乔志涌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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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让的定价方式为协商作价,因乔志刚与乔志涌系兄弟关系,且乔志涌已豁免乔志刚支付2011年股权转让价款,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0元,双方因本次转让形成的相关债权债务已结清,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乔志涌6,200.0068.89
2张丽蓉990.0011.00
3乔坤810.009.00
4乔鑫500.005.56
5乔莉娜500.005.56
合计9,000.00100.00

(4) 2019年8月股份转让

2019年8月6日,乔志涌与乔坤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乔志涌将所持发行人90万股转让给乔坤,转让价格为0元。

2019年8月6日,乔莉娜、乔鑫分别与乔志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乔莉娜、乔鑫分别将所持发行人500万股、500万股转让给乔志涌,转让价格均为0元。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乔志涌7,110.0079.00
2张丽蓉990.0011.00
3乔坤900.0010.00
合计9,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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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0年6月增资

2020年6月16日,经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注册资本由9,000万元增加到36,00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7,009万元。各股东同比例增资,出资方式为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

2020年6月30日,大华会计师出具大华验字[2020]000605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发行人已将资本公积21,710,724.87元、盈余公积37,064,133.78元(其中法定盈余公积37,064,133.78元)、未分配利润211,315,141.35元,合计人民币270,090,000.00元转增实收资本(股本)。

2020年6月19日,发行人取得成都市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万股)股权比例(%)
1乔志涌28,447.1179.00
2张丽蓉3,960.9911.00
3乔坤3,600.9010.00
合计36,009.00100.00

(6)2020年6月股份转让

①转让情况

A、张丽蓉向华拓至远转让股份,乔坤向浙创好雨转让股份

2020年6月23日,张丽蓉、乔志涌与华拓至远签署《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张丽蓉将所持发行人180.045万股转让给华拓至远,转让价格为20,480,112.79元。

2020年6月24日,乔坤、乔志涌与浙创好雨签署《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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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乔坤将所持发行人252.063万股转让给浙创好雨,转让价格为28,672,157.90元。根据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上述两项股份转让的作价依据系按照发行人总股本360,090,000元、2019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的16倍市盈率作为估值基础,每股作价11.37元。

根据价款支付凭证、相关方的说明并经核查,上述两项股份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

B、张丽蓉向乔鑫转让股份

2020年6月24日,张丽蓉与乔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张丽蓉将所持发行人1,440.36万股转让给乔鑫,转让价格为0元。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股权比例(%)
1乔志涌28,447.1179.00
2张丽蓉2,340.596.50
3乔坤3,348.849.30
4乔鑫1,440.364.00
5华拓至远180.050.50
6浙创好雨252.060.70
合计36,009.00100.00

②本次转让涉及的对赌条款

A、经核查,张丽蓉、乔志涌与华拓至远签署的《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第四条含有退出安排的对赌条款,具体为:

“第四条 回购条件及特别约定

3-3-2-60

4.1 如目标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指张丽蓉)、丙方(指乔志涌)应在下列情形出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4.3条约定的价格回购甲方(指华拓至远)持有的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份;同时,甲方应无条件同意乙方、丙方的前述回购请求:

(1)目标公司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仍不能完成在中国境内A股挂牌上市的;

(2)因目标公司主动撤回A股IPO上市申请而终止在中国境内A股上市的。

如乙方、丙方不履行回购义务或甲方不同意乙方、丙方回购请求的,均构成违约,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

4.2 如乙方、丙方、侨源气体违反在本协议2.3条做出的承诺与保证,在侨源气体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A股IPO上市申请前或侨源气体A股IPO上市申请撤回、被证券监管机构否决的,甲方有权在知晓上述事项后要求乙方、丙方在20个工作日内回购甲方持有的侨源气体全部股份。

4.3 股份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按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加上1-5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即4.75%)上浮30%计算资金占用成本总和(实际占用天数为自甲方支付完毕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至回购之日止的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并扣除甲方持股期间获得的分红金额(含税)。利息计算的期间自甲方持有目标公司股份之日起至乙方依据第4.1条完成全部回购义务之日止。”

同时,前述《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对赌条款的终止条款,具体如下:

“第五条 终止条款

5.1 各方同意:自目标公司向证券监管机构正式报送A股IPO上市申请材料之日起,终止本协议第四条相关回购条款。若目标公司的A股IPO上市申请未被证券监管机构受理,或目标公司撤回A股IPO上市申请,或证券监管机构否决公

3-3-2-61

司A股IPO上市申请,上述第四条相关回购条款将自行恢复效力。自公司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相关回购条款效力终止。”

B、经核查,乔坤、乔志涌与浙创好雨签署的《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第三条含有退出安排的对赌条款,具体为:

“第三条 回购条件及特别约定

3.1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如果目标公司A股IPO上市申请不能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审核,或由于疫情、战争或其他国际经济因素影响导致资本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目标公司估值明显下滑不能达到预期,目标公司主动撤回A股IPO上市申请而终止在中国境内A股上市的,乙方(指乔坤)、丙方(指乔志涌)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部回购其持有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份,甲方(指浙创好雨)无条件同意。

3.2 如乙方、丙方、侨源气体违反在本协议2.3条做出的承诺与保证,甲方有权在知晓上述事项后要求乙方、丙方在20个工作日内回购甲方持有的侨源气体全部股份。

3.3 股份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按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加上1-5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即4.75%)上浮30%计算股份回购价款(回购价款按天计算,自甲方支付完毕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至回购之日止的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并扣除甲方持股期间获得的分红金额(含税)。”

同时,前述《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对赌条款的终止条款,具体如下:

“第五条 终止条款

5.1自目标公司向证券监管机构正式报送A股IPO上市申请材料之日起,终止本协议第三条相关回购条款。若目标公司的A股IPO上市申请未被证券监管机构受理,或目标公司撤回A股IPO上市申请,或证券监管机构否决公司A股IPO上

3-3-2-62

市申请,上述第三条相关回购条款将自行恢复效力,各方按第三条的约定行使权力及履行义务。自公司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相关回购条款效力终止。”经核查,鉴于前述《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对赌条款,不存在需由发行人承担股份回购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不与发行人市值挂钩,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且前述《股份转让协议》已约定了对赌条款的终止条件,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述对赌条款及其终止条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股权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发行人所在地市监局出具的企业信息查询通知单,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未设置质押。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发行人经营范围为:

生产、销售氩气、氮气、氧气(航空呼吸用氧、工业氧等)、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批发危险化学品[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存放实物和样品];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各种气体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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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销售食品添加剂;工业气体、医用气体、食品气体应用技术的咨询服务;天然气管道维护;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医疗器械(第二类;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航空呼吸用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工业气体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没有设立机构并从事经营活动。

(三) 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侨源有限、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工商查档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侨源有限/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并且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合法、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四) 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取得的主要业务资质及许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

3-3-2-64

及子公司已经获得其主营业务所需的主要业务资质及许可。

(五)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工业气体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1,612.05万元、71,604.27万元、75,064.38万元及30,850.95万元,分别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97.67%、97.61%、96.32%、及93.27%。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来源于主营业务的收入占比较高,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所在地市监局出具的证明、企业征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公开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并参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经核查《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与承诺、调查表、工商档案资料等及本所律师通过网络公开信息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3-3-2-65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乔志涌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丽蓉是一致行动人。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乔志涌及其一致行动人张丽蓉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关联方姓名持股比例(%)
乔坤9.3

3.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 与前述第1至3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前述第1至3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前述人士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 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由控股股东及前述第1至4项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6. 发行人的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

3-3-2-66

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1.全资子公司”。

7. 发行人的参股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1家参股公司成都农商行,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2.参股公司”。8. 其他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旭源化工乔志刚之配偶李萍的兄弟李华伦持有该公司9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四川晟源林业有限公司乔志刚之配偶李萍的兄弟李华伦持有该公司9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3四川云泷气体有限公司乔志刚之配偶李萍的兄弟李华伦之子李仁杰持股7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9. 报告期内曾存在的关联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

(二)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相关协议、财务凭证、发行人就该等关联交易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文件等相关资料,报告期内,除发行人与其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等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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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关联方交易主要内容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久源机械球罐、储罐、平衡罐、材料、冷却器68.091,186.0711.6187.35
侨源实业电力7.8917.6110.012.90
旭源化工运输服务0.70---

(2)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交易主要内容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成都顺吉气体有限公司空分气体73.0915.570.0130.81
四川云泷气体有限公司空分气体-435.55332.42-
旭源化工空分气体167.94241.08311.35339.41
久源机械空分气体8.4452.2432.6419.73
侨源电力服务--0.10-

注:2020年6月,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关联交易价格的议案》,公司就2018年至2019年与关联方旭源化工、成都顺吉气体有限公司、四川云泷气体有限公司、久源机械发生的氧气销售业务,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对交易价格作出相应调整,调整的关联交易差额款388.31万元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乔志涌承担,该差额冲抵公司应付乔志涌的分红款。

(3) 关联租赁

① 公司作为出租方

承租方租赁物确认的租赁收入(万元)
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旭源化工供气设备租赁5.3110.5510.3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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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公司作为承租方

出租方租赁物确认的租赁费用(万元)
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侨源实业厂房、场地33.3166.6338.8711.43
久源机械厂房、场地143.35286.7190.57-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 关联担保

① 发行人作为担保方

序号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担保主债权金额(万元)担保 期限担保类型担保是否履行完毕
1发行人久源机械成都农商行天府新区支行1,100.002018.12-2019.6质押担保
2发行人久源机械成都农商行天府新区支行1,100.002019.6-2020.6质押担保
3发行人侨源电力(借款人)、久源机械(共同借款人)成都农商行天府新区支行1,468.122020.1-2020.6质押担保
4发行人、福州侨源侨源电力(借款人)、久源机械(共同借款人)成都农商行天府新区支行20,000.002019.12-2020.6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注:上述1、2项质押的定期存单均已在到期时赎回;2020年6月29日,成都农商行天府新区支行与发行人、福州侨源等担保方签订《补充协议》,解除上述3、4项关联担保。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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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

i. 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借款/授信提供担保情况如下(不含发行人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序号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担保主债权金额(万元)担保 期限担保类型担保是否履行完毕
1久源机械、成都化工压力容器厂、乔志涌、乔坤、侨源电力发行人、福州侨源、阿坝侨源成都农商行天府新区支行40,0002015.1-2020.1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张丽蓉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
3乔志涌、张丽蓉发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6,0002020.3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ii. 张丽蓉、乔志涌、乔坤为发行人、阿坝侨源与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3年1月签订的租赁协议及租赁附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租赁物为主空压机、增压机设备,租赁设备价值共计4,336.98万元,租赁手续费43.37万元。该项租赁开始于2014年6月,租赁期限45个月,该项租赁已于2018年执行完毕。

iii. 福州侨源与德玛仕(广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签订压缩机采购合同,合同标的物为空气压缩机组、空气增压机组各一台套,合同金额为4,250.00万元。就前述合同项下1,700.00万元应收账款,德玛仕(广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保理协议,约定德玛仕(广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对福州侨源的应收债权1,700.00万元转让给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由福州侨源承担对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乔志涌、张丽蓉、乔坤为前述保理协议项下福州侨源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8月,德玛仕(广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及福州侨源共同签

3-3-2-70

署提前终止协议,上述保理协议终止。iv. 侨源电力、乔志涌、张丽蓉、乔坤、郑永萍为福州侨源与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租赁物为33,000Nm?/h空分设备,租赁设备价值共计7,120.00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该融资租赁合同尚未执行完毕。根据各方于2020年8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免除乔志涌、张丽蓉、乔坤、郑永萍在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v. 侨源电力、乔志涌、张丽蓉、乔坤、郑永萍为阿坝侨源与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租赁物为10,000m?液氮常压储罐,租赁设备价值共计1,200.00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该融资租赁合同尚未执行完毕。根据各方于2020年8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免除乔志涌、张丽蓉、乔坤、郑永萍在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vi. 2020年8月,乔志涌、张丽蓉与乔坤分别签署《担保书》,为福州侨源、眉山侨源、阿坝侨源与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保理协议及其附件、融资租赁协议及其附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保证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2) 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期间期初欠款拆出金额归还金额期末欠款累计利息本息合计
久源机械2017年度-----
2018年度-8,897.658.228,889.43236.769,126.20
2019年度8,889.432,319.352,095.669,113.12775.129,888.24
2020.1.1- 2020.6.169,113.12600.00690.129,023.001,023.2010,046.20
侨源电力2017年度-----
201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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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名称期间期初欠款拆出金额归还金额期末欠款累计利息本息合计
2019年度-900.00-900.004.01904.01
2020.1.1- 2020.6.16900.00--900.0028.80928.80

注:截至2020年6月16日,久源机械拆借发行人资金9,023.00万元,累计利息1,023.20万元,合计10,046.20万元;侨源电力拆借发行人资金900.00万元,利息累计28.80万元,合计928.80万元。同日,久源机械与侨源电力分别与发行人及乔志涌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就拆借发行人资金本息冲抵发行人应付乔志涌股利,冲抵后,久源机械、侨源电力与发行人之间的资金拆借已结清。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已全部收回并结清了关联方资金往来款项。

(3) 其他关联交易

① 2020年1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乔志涌代成都侨源垫付款项

12.50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述垫付款已结清。

② 2018年11月及2019年1月,发行人子公司福州侨源副总经理(时任发行人监事)陈小东代福州侨源收取设备处置款合计26.60万元。上述款项收取后,陈小东为公司代付员工备用金、补贴及股利等。

(三)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1. 2020年9月27日、2020年10月15日,发行人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了确认。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于2020年9月27日出具的专项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是关联各方协商进行的,并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已规范完毕,关联交易价格符合市场规则,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没有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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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独立运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关联交易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关联董事回避此议案表决,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确认程序,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已规范完毕,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 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文件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五)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乔志涌及其配偶张丽蓉作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尽量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发行人必须与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或相关联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发行人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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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以任何违法违规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占用/支配发行人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保证发行人资产完整,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其资产独立性。

3. 上述承诺在发行人于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本人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六) 同业竞争情况

1.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发行人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氩气、氮气、氧气(航空呼吸用氧、工业氧等)、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批发危险化学品[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存放实物和样品];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各种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销售食品添加剂;工业气体、医用气体、食品气体应用技术的咨询服务;天然气管道维护;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医疗器械(第二类;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航空呼吸用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范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1.全资子公司”。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工商查档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为工业气体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实际持续经营相同的主营业务。

2.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调查表、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天眼查网站(www.tianyancha.com)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乔志涌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成都化工压力容器厂、成都化工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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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一分厂、侨源电力、久源机械、侨源实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七)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乔志涌及其配偶张丽蓉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自然人或公司、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间接从事、协助经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对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包括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主营业务构成直接/间接竞争的现有或潜在业务;或以任何方式在该等经济实体/组织中拥有权益,或在该等经济实体/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促使本人、本人近亲属未来可能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本人、本人近亲属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间接从事、协助经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直接/间接竞争的现有或潜在业务,并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不直接/间接占用发行人资产。

3. 若发行人认为本人、本人近亲属出现上述第1项及第2项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直接/间接竞争的不利情形,本人、本人近亲属将自愿按照发行人的要求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发行人,并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认为本人、本人近亲属以直接/间接持股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的经济实体/组织未来可能拥有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直接/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保证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合作方与发行人依照合理条件达成最终合作。

4. 上述承诺在发行人于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本人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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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情况如下:

(一)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资料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天眼查网站(www.tianyancha.com)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如下9家全资子公司、1家参股公司:

1. 全资子公司

(1) 福州侨源

根据福州侨源目前持有的罗源市监局于2018年1月31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123572974513G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侨源气体(福州)有限公司

住所: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金港工业区1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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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1,169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1年4月22日经营期限:2011年4月22日至2061年4月21日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工业气体;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进出口贸易;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工业、科技及其他气体项目筹建;提供气体应用技术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医用氧(液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工业气体、医用气体、食品气体应用技术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福州侨源100%的股权。

(2) 晨源气体

根据晨源气体目前持有的武侯区市监局于2019年9月4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562013313Q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成都晨源气体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成双大道北段509号

法定代表人:乔坤

注册资本:268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0年9月10日

经营期限:2010年9月10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及售后服务;批发、零售建筑材料及辅料、普通及电器机械、日用百货;销售、安装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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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结构性金属制品、仪器仪表、机械设备、机械零配件及售后服务;质检技术服务;销售食品添加剂;道路货物运输。带储存设施经营(零售):氩[压缩的或液化的]、氧[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氦[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氢、天然气[富含甲烷的]、二氧化碳和氧气混合物、丙烷、乙炔、氨、甲醇、三甲基硼、四氯化硅、正丁烷、氙、氖、异丁烷、六氟化硫、锗烷、乙烯、一氧化二氮、二氧化碳和环氧乙烷的混合物、一氧化碳、甲硅烷、甲烷、氪、四氟甲烷(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晨源气体100%股权。

(3) 阿坝侨源

根据阿坝侨源目前持有的汶川市监局于2020年4月21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32005821951858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阿坝汶川侨源气体有限公司

住所:汶川县漩口镇宇宫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李宏

注册资本:6,468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1年9月21日

经营期限:2011年9月2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氧气、氮气、氩气、医用氧(液态氧、气态氧)、食品添加剂(氮气);批发危险化学品(按许可证范围经营)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各种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提供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销售食品添加剂;工业气体、医用气体、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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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气体应用技术服务;天然气管道维护;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阿坝侨源100%股权。

(4) 晨源物流

根据晨源物流目前持有的都江堰市监局于2019年4月18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81562011596H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成都晨源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灌温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周见明

注册资本:69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0年9月1日

经营期限:2010年9月1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剧毒化学品除外),危险货物运输(2类2项)(剧毒化学品除外),危险货物运输(2类3项)(剧毒化学品除外),危险货物运输(3类)(剧毒化学品除外)。(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4日)。金属压力容器租赁;汽车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晨源物流100%股权。

(5) 侨源投资

根据侨源投资目前持有的都江堰市监局于2017年4月25日核发的统一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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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代码为91510181558977048A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四川侨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青城桥工业区金江村一、二组法定代表人:乔志涌注册资本:1,169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0年7月14日经营期限:2010年7月14日至2030年7月13日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不含金融、期货、证券)(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及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侨源投资100%股权。

(6) 重庆侨源

根据重庆侨源目前持有的合川区市监局于2018年11月21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7MA6061G21W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侨源(重庆)气体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槐城大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谌海军

注册资本:1,169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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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2018年11月2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工业气体、医用气体、食品气体的应用技术咨询服务;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各种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服务;销售食品添加剂;天然气管道维护;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阿坝侨源持有重庆侨源100%股权。

(7) 眉山侨源

根据眉山侨源目前持有的眉山市监局于2020年5月2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1400MA6AQ5X025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侨源气体(眉山)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进修路8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谌海军

注册资本:1,169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0年5月27日

经营期限:2020年5月2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工业气体、医用气体、食品气体的应用技术咨询服务;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金属包装容器和食品添加剂;各种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服务;天然气管道维护;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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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福州侨源持有眉山侨源100%股权。

(8) 成都侨源

根据成都侨源目前持有的龙泉驿市监局于2019年9月6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12572287334L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成都侨源气体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乔坤

注册资本:669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1年4月25日

经营期限:2011年4月25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不带储存经营(仅限票据交易),一氧化氮、氢、一氧化碳、正丁烷、异丁烷、乙烯、四氯化硅、氖[压缩的或液化的]、氪[压缩的或液化的]、氙[压缩的或液化的]、一氧化二氮[压缩的或液化的]、六氟化硫、二氧化碳和环氧乙烷混合物、四氟甲烷、氨、锗烷、甲醇、三甲基硼、氧[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氦[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和氧气混合物、乙炔、丙烷、甲烷(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20年8月15日)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批发、零售:建筑材料及辅料、普通及电器机械、日用百货;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物业服务;销售消防设备;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安装技术服务;工业气体、医用气体、食品其他应用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侨源投资持有成都侨源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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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金堂侨源

根据金堂侨源目前持有的金堂县市监局于2020年10月20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21MA67KTM10D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侨源(金堂)气体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蓉州街成阿商务中心三楼6912室

法定代表人:罗天龙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0年10月20日

经营期限:2020年10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工业气体、医用气体、食品气体的应用技术咨询服务;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销售金属压力容器、金属包装容器和食品添加剂;各种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服务;天然气管道维护;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福州侨源持有金堂侨源100%的股权。

2. 参股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提供的《股权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成都农商行0.005%股份。根据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天眼查网站(www.tianyancha.com)的查询,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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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8878500P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萍注册资本:1,000,000 万元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成立日期:2009年12月31日经营期限:2009年12月31日至永久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开办外汇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不动产权

1. 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询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取得6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土地证号/不动产权证号坐落使用权类型土地 用途使用期限至面积(㎡)权利人他项权利
1都国用(2015)字第4723号青城桥工业区金江村一、二组出让住宅用地、工业用地2052.11.2172,038.30发行人
2闽(2020)罗源县不动产权第0000819号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可湖7号厂房、管理用房、电控楼出让工业2062.7.618,268.00福州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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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川(2020)汶川县不动产权第0000086号汶川县漩口镇滨河路5号4幢(配电楼)出让工业用地2063.2.2723,338.89阿坝侨源
川(2020)汶川县不动产权第0000084号汶川县漩口镇滨河路5号1幢(办公、住宿)
川(2020)汶川县不动产权第0000083号汶川县漩口镇滨河路5号3幢(水泵房)
川(2020)汶川县不动产权第0000082号汶川县漩口镇滨河路5号5幢(门卫)
川(2020)汶川县不动产权第0000085号汶川县漩口镇滨河路5号2幢(厂房)
川(2020)汶川县不动产权第0000705号汶川县漩口镇滨河路5号(氮压机厂房)
4川(2020)汶川县不动产权第0000704号汶川县漩口镇滨河路5号(LNG加注站)出让工业用地2065.5.312,894.79阿坝侨源
5川(2019)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0077789号成都市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566号出让工业用地2065.12.68,307.47成都侨源
6川(2019)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0077207号成都市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566号出让工业用地2062.2.1228,307.87成都侨源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土地使用权,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该等土地使用权。此外,眉山侨源于2020年11月取得一宗位于四川省眉山市的工业用地。根据眉政公地挂确[2020]2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眉山侨源竞得G-28-8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45,568.65平方米,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192.02元,总价为8,750,000元。2020年11月17日,眉山侨源与眉山市自然资源局签署了合同编号为G-28-8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凭证,眉山侨源已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付了相应土地出让金8,750,000元。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眉山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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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该宗土地的不动产权证。

2. 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1)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询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取得22项房屋所有权,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房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房屋坐落规划用途建筑面积(m2)所有权人他项权利
1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80604号青城桥工业区金江村一、二组4栋1-2层住宅1,567.20发行人
2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80605号青城桥工业区金江村一、二组3栋1层工厂1,236.54发行人
3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80606号都江堰市经济开发区灌温路299号3栋1层1号、4栋1层1号厂房2,099.32发行人
4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80607号青城桥工业区金江村一、二组1栋1-2层办公766.51发行人
5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80608号青城桥工业区金江村一组1层厂房1,796.48发行人
6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80609号青城桥工业区金江村一、二组5栋1-2层办公372.84发行人
7闽(2020)罗源县不动产权第0000819号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可湖7号厂房、管理用房、电控楼工业3,272.16福州侨源
8闽(2019)罗源县不动产权第0012931号罗源县松山镇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吉苑18#楼2902单元成套住宅76.25福州侨源
9闽(2019)罗源县不动产权第0012926号罗源县松山镇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吉苑18#楼3106单元成套住宅76.25福州侨源
10闽(2019)罗源县不动产权第0012927号罗源县松山镇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吉苑18#楼2906单元成套住宅76.25福州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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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闽(2019)罗源县不动产权第0012928号罗源县松山镇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吉苑18#楼3202单元成套住宅76.25福州侨源
12闽(2019)罗源县不动产权第0012930号罗源县松山镇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吉苑18#楼3006单元成套住宅76.25福州侨源
13闽(2019)罗源县不动产权第0012929号罗源县松山镇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吉苑18#楼3203单元成套住宅77.82福州侨源
14闽(2019)罗源县不动产权第0012932号罗源县松山镇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吉苑18#楼3002单元成套住宅76.25福州侨源
15闽(2019)罗源县不动产权第0012925号罗源县松山镇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吉苑18#楼3102单元成套住宅76.25福州侨源
16川(2020)汶川县不动产权第0000086汶川县漩口镇滨河路5号4幢(配电楼)工业794.32阿坝侨源
17川(2020)汶川县不动产权第0000084号汶川县漩口镇滨河路5号1幢(办公、住宿)工业1,909.83阿坝侨源
18川(2020)汶川县不动产权第0000083号汶川县漩口镇滨河路5号3幢(水泵房)工业533.01阿坝侨源
19川(2020)汶川县不动产权第0000082号汶川县漩口镇滨河路5号5幢(门卫)工业31.45阿坝侨源
20川(2020)汶川县不动产权第0000085号汶川县漩口镇滨河路5号2幢(厂房)工业2,912.08阿坝侨源
21川(2020)汶川县不动产权第0000705号汶川县漩口镇滨河路5号(氮压机厂房)工业315.75阿坝侨源
22川(2020)汶川县不动产权第0000704号汶川县漩口镇滨河路5号(LNG加注站)工业134.52阿坝侨源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房屋所有权,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该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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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人及子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说明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情况如下:

序号所有权人名称位置面积(㎡)
1发行人二重嘉苑7幢2层201号成都市成华区华实路街道(巷)2号二重嘉苑127.44
2水泵房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灌温路1399号120.27
3水泵房100.00
4液体收发室35.04
5水泵房260.00
6材料库房108.00
7前门门卫室30.16
8后门门卫室30.21
9福州侨源传达室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可湖7号30.00
合计841.1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表中房屋/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 上表第1项房产为2015年公司客户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二

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用于结算应付公司货款的抵债资产,该房产未实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② 上表第2-9项房产主要系因未履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而无法取得相应的权

属证书,主要是辅助性用房,且上述建筑物的面积较小,账面价值较低,不属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基地的主要生产经营用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就上述情形,发行人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予以罚款或相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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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被拆除、没收的风险。都江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出具证明,确认: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6日,发行人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土地使用符合规定的土地用途,不存在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闲置土地等违法用地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都江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8月出具证明,确认: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2日,发行人遵守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不存在因重大违反住房和城县建设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行政调查的情形。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8月出具证明,确认: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3日,福州侨源在生产经营中均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建设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建设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记录,也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建设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处罚的情形。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8月出具证明,确认: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6日,福州侨源在生产经营中均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房屋建设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存在违反房屋建设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因此涉及其他法律程序的情形。

乔志涌、张丽蓉于2020年10月出具承诺,如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未办证房产,致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无法按照生产经营计划合法正常使用或遭受其他任何损失的,乔志涌、张丽蓉将及时、全额承担前述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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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鉴于:

(1)发行人拥有的二重嘉苑房产属于抵债物业,未实际用于发行人生产经营;

(2)虽然发行人及子公司福州侨源拥有因未履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而无法取得相应权属证书的房屋,但该等房屋总体面积较小、账面价值较低,不属于主要生产经营用房,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确认,乔志涌、张丽蓉已对相关情形可能导致的损失承诺赔偿。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部分未办证房产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1. 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本所律师在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核查以及国家商标局出具的查询结果,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由国家商标局核发商标注册证的注册商标共6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注册商标证书号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注册有效期限
1第3932920号发行人第1类2017.2.7- 2027.2.6
2第4821207号发行人第1类2019.1.28- 2029.1.27

3-3-2-90

3第9660163号发行人第1类2012.7.28- 2022.7.27
4第11010955号晨源气体第1类2013.9.28- 2023.9.27
5第11010961号晨源气体第6类2013.10.7- 2023.10.6
6第11010972号晨源气体第35类2013.10.7- 2023.10.6

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2. 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cpquery.cnipa.gov.cn/)核查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查询结果,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已取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专利证书的专利共25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权人法律 状态
1ZL201220466695.9防爆抗拉防撞装置实用新型2012.9.132013.4.17发行人专利权维持
2ZL201220466483.0一种氩槽车余气回收装置实用新型2012.9.132013.5.8发行人专利权维持
3ZL201721505773.0一种氮气输送管道系统实用新型2017.11.132018.9.14阿坝侨源专利权维持
4ZL201721505775.X一种膨胀机密封气回收装置实用新型2017.11.132018.6.8阿坝侨源专利权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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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ZL201721505786.8一种大型常压低温液体储槽测满系统实用新型2017.11.132018.10.19阿坝侨源专利权维持
6ZL201721505787.2一种低温槽车充装产品快速分析装置实用新型2017.11.132020.03.10阿坝侨源专利权维持
7ZL201721505788.7一种低温液体槽车充装管路余液回收装置实用新型2017.11.132018.9.14阿坝侨源专利权维持
8ZL201721507276.4医用氧快速检测取样装置实用新型2017.11.132018.5.22阿坝侨源专利权维持
9ZL201721507343.2智能化低温液体槽车充装的控制系统实用新型2017.11.132018.9.18阿坝侨源专利权维持
10ZL201721507344.7槽车充装软管防水防尘装置实用新型2017.11.132018.9.18阿坝侨源专利权维持
11ZL201920737183.3一种低温分馏塔实用新型2020.3.302020.5.8福州侨源专利权维持
12ZL201920430300.1一种适用于食品级液氮纯化输出的分馏塔结构实用新型2019.4.12020.1.14福州侨源专利权维持
13ZL201920430305.4一种空分仪表利用装置实用新型2019.4.12019.12.20福州侨源专利权维持
14ZL201920430337.4一种低温液体汽化装置实用新型2019.4.12019.11.26福州侨源专利权维持
15ZL201920431221.2一种离心式压缩机密封废气回收系统实用新型2019.4.12019.12.20福州侨源专利权维持
16ZL201920320762.8一种安全环保拔砂装置实用新型2019.3.142020.1.14福州侨源专利权维持
17ZL201920320802.9一种空分冷箱安全阀防护罩的安全装置实用新型2019.3.142020.1.14福州侨源专利权维持
18ZL201920320833.4一种低温液体重装拉断安全装置实用新型2019.3.142020.4.10福州侨源专利权维持
19ZL201920323772.7一种低温液体反灌空分塔的装置实用新型2019.3.142019.11.26福州侨源专利权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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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ZL201721089415.6一种中压储罐充装装置实用新型2017.8.292018.3.16福州侨源专利权维持
21ZL201721089571.2一种液态气体生产用调节F扳手实用新型2017.8.292018.3.9福州侨源专利权维持
22ZL201721089625.5一种新型水浴式气化器实用新型2017.8.292018.3.16福州侨源专利权维持
23ZL201721090138.0一种提高空分装置氩产品提取率的装置实用新型2017.8.292018.3.9福州侨源专利权维持
24ZL201721090140.8一种空浴式气化器增效装置实用新型2017.8.292018.3.13福州侨源专利权维持
25ZL201721090758.4一种利用冷水机组冷量增加空分系统液态气体产能的装置实用新型2017.8.292018.3.16福州侨源专利权维持

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

3.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的域名证书及本所律师在中国万网(https://wanwang.aliyun.com/)、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s://beian.miit.gov.cn/)的查询,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域名共2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网站域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权利人到期时间
1qygas.com 侨源气体.com蜀ICP备13005679号-1发行人2024年7月26日
2cdqygas.com蜀ICP备18012635号-1成都侨源2025年8月15日

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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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空分配套设备、运输设备等,该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5,049.26万元、2,618.70万元。

(五) 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 发行人承租物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的租赁协议及租赁物业产权证明,截至2020年7月1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已承租且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租赁关系仍然持续的租赁物业(房屋、场地)共13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

经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的上述房产存在以下瑕疵:

1. 在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的上述物业中,有9处房屋未办理产权证。该等房屋的出租方已出具说明,如因承租房产的权属瑕疵等问题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其本人承诺对损失予以赔偿。

2. 在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的上述物业中,有12处房屋出租人未就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该备案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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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除当事人以约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外,当事人以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登记的情形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核查,上述租赁合同均未约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要件,因此,上述租赁合同均已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等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之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因房屋租赁备案事宜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并不依赖于对该等物业的使用,如未来租赁关系被终止时,发行人有能力在较短时间内找到替代性租赁物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乔志涌于2020年10月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因未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或未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情形,致使发行人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是被要求搬迁,其将承担该等搬迁成本、损失及罚款,保证发行人业务经营不会因上述租赁事宜受到不利影响。

综上,鉴于发行人租赁上述物业主要供员工住宿、仓储等,发行人有能力在较短时间内找到替代性租赁物业,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相关情形可能导致的损失承诺赔偿,本所认为,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法律障碍。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六。

(二)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发行人

3-3-2-95

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内容外,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形。上述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三)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市监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劳动监察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关、外汇管理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仲裁委等部门/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公开信息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xgk.court.gov.cn/zhzxgk/)、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内容外,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及会计师工作人员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及投资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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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及其前身侨源有限的增资扩股

发行人及其前身侨源有限的历次增资扩股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二) 发行人及其前身侨源有限的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侨源有限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三) 发行人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的行为。

(四) 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2011年3月18日,发行人第一次股东大会暨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并已在成都市工商局登记备案。

(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如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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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经营范围变更,2017年7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章程的议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在成都市工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2. 因经营范围变更,2017年10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章程的议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在成都市工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3. 因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2018年6月5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章程的议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在成都市工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4. 因门牌号变更,2018年9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章程的议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在成都市工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5. 因法定代表人变更,2019年4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章程的议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在成都市工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6. 因法定代表人变更,2019年6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章程的议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在成都市市监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7. 因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2019年8月6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章程的议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在成都市市监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8. 因注册资本变更,2020年6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章程的议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在成都市市监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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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因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2020年7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章程的议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在成都市市监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历次修订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已制定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已获发行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待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并实施。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人数占全体董事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战略与发展、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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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年7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1. 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的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大会会议名称
1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3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4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5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6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7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8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9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10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11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12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3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4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15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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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17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18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19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1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22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3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的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董事会会议名称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3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4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5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6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7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8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9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10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1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12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13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14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15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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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17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18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19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4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25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26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7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8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9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30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3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3. 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监事会的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监事会会议名称
1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3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4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5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6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7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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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9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10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11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1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13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14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15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16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17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18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19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经核查上述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会议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并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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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行人的董事

发行人现任董事5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
1乔志涌董事长
2乔坤董事、副总经理
3李国平董事、总经理
4金智独立董事
5王少楠独立董事

2. 发行人的监事

发行人现任监事3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
1魏家容监事
2谌海军监事
3陈娜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

3.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6人,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
1李国平董事、总经理
2乔莉娜副总经理
3乔坤董事、副总经理
4郑永萍副总经理
5李宏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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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童瑶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近两年及一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根据发行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2018年1月1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变化情况如下:

1. 董事变化情况

截至2018年1月1日,发行人的董事为:乔志涌、李国平、乔坤、金智、彭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资料并经核查,2018年5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发行人独立董事金智、彭刚辞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资料并经核查,因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2020年7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乔志涌、李国平、乔坤、金智、王少楠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其中,金智、王少楠为独立董事。

2020年7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乔志涌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2. 监事变化情况

截至2018年1月1日,发行人的监事为:付显忠、陈小东、曾贵彬。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资料并经核查,因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2020年7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魏家容、谌海军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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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陈娜共同组成发行人第四届监事会。2020年7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娜为第四届监事会主席。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截至2018年1月1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李国平、乔坤、郑永萍、李宏、乔莉娜、童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资料并经核查,因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2020年7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李国平为总经理,聘任乔坤、郑永萍、李宏、乔莉娜为副总经理,聘任童瑶为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及一期内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2名独立董事,分别为金智、王少楠;发行人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现任独立董事出具的书面承诺,本所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人数、组成、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主要税种税率

1. 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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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现持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41476L)。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1.全资子公司”部分所述,发行人子公司均已取得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 发行人及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及子公司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20%、15%
增值税境内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16%、13%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11%、10%、9%
其他应税销售服务行为6%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缴流转税税额7%、5%

注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发行人自2018年5月1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注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发行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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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财务凭证等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核查,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如下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并经核查,报告期内,晨源物流、阿坝侨源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的规定,自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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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并经核查,2019年度,晨源气体、侨源投资、成都侨源及重庆侨源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0年1-6月,侨源投资、成都侨源、重庆侨源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及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3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并经核查,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阿坝侨源、晨源气体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4.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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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及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2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根据上述规定并经核查,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晨源气体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5.企业残疾职工工资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职工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并经核查,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晨源气体享受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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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核查财政补贴发放依据文件及补贴收款凭证,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财政补贴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七。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收到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有效。

(四) 发行人及子公司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对前述税务局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http://hd.chinatax.gov.cn/xxk/)、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天眼查网站(www.tianyancha.com)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1. 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核查,2019年1月24日,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对发行人作出都环罚字[2019]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建成危险废物台账等情形,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十四条及《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发行人予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凭证,发行人已于2019年1月25日缴纳上述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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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有效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载明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时间、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保存十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前述规定,发行人所受罚款金额属于法定处罚金额的下限。就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及报告期内的环保合规情况,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发行人于“2019年1月受到我局环境行政处罚。该公司按期足额缴纳了罚款,积极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了整改。该公司受到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尚无依据认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该局亦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未受到该局“较大数额罚款的环境行政处罚”。

此外,就发行人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环保合规情况,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分别出具书面文件如下:

汶川县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出具《说明》,确认:“阿坝汶川侨源气体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在生产经营中均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出具《证明》,确认:“侨源气体(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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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572974513G)自2017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出具《成都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成都侨源气体有限公司成都侨源气体项目建设情况说明》,确认:“成都侨源气体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566号,成立于2011年4月25日。该项目建设前取得环评批复(成环建评[2011]450号),该项目在建设至今无环境投诉,无环保违法行为”。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出具《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侨源(重庆)气体有限公司环保情况的证明》,确认:“侨源(重庆)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61G21W),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槐城大道399号。自2018年11月21日以来未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受到我局行政处罚”。

甘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出具《证明》,确认:“自2020年5月至今,侨源气体(眉山)有限公司正在建设中,没有受到环保方面的处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环保行政处罚的情形,但该等情形已规范并取得了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因此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的情形。

2. 拟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表的批复及证明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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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市监局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对部分前述市监局的走访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天眼查网站(www.tianyancha.com)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及项目备案文件,本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计划总投资(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130TPD高纯特气技改项目2,2002,000
21100TPD氮气回收环保节能技改项目27,00026,000
3甘眉工业园区配套工业气体项目39,60038,000
4综合智能管理平台6,0004,000
5补充流动资金30,00030,000
合计104,800100,000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支付项目所需款项;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的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银行借款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不足部分资金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满足上述项目投资后尚有剩余,公司将按照经营需要及相关管理制度,将剩余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借款。

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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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备案环评
130TPD高纯特气技改项目川投资备[2020-513200-26-03-484067]JXQB-0053号阿州环审批[2020]117号
21100TPD氮气回收环保节能技改项目川投资备[2020-513200-26-03-481812]JXQB-0049号阿州环审批[2020]116号
3甘眉工业园区配套工业气体项目川投资备[2020-511400-26-03-485007]FGQB-0169号眉市环建函[2020]88号
4综合智能管理平台川投资备[2020-510181-65-03-489428]JXQB-0246号备案号:202051018100000403
5补充流动资金--

本所认为,发行人应履行立项备案、环评审批程序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有权部门的立项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

(二) 项目的合作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其自身或其子公司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

将始终坚持“立足川渝,布局全国,零售和管道气并重,深入拓展特气市场”的发展战略,依托多年积累的川渝地区零售市场的先发优势、产品质量和品牌优势、丰富的客户资源优势,持续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加大研发创新投入,丰富产品结构并注重产品品质,巩固和夯实公司的市场地位。同时,充分利用公司已建立的营销网络,积极拓展国内其他高端客户,通过强化与国际知名气体公司的合作与竞争,不断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将“侨源”打造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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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百年民族品牌。

本所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财务凭证等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监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劳动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海关、外汇管理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仲裁委等部门/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公开信息,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http://hd.chinatax.gov.cn/xxk/)、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天眼查网站(www.tianyancha.com)查询,发行人及子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存在且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尚未结案的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已披露的行政处罚外)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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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行人及子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存在且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尚未结案的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因买卖合同纠纷,阿坝侨源于2019年3月8日以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到期3,853,590.35元;2、被申请人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月5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2月12日,按欠付款项的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出逾期付款利息1,543,206.9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合同违约金300,000元;4、申请人对质押物45吨的磷酸铁锂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仲裁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019年4月10日,阿坝侨源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到期货款4,003,590.35元;2、被申请人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月5日起算,按欠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9年4月1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2,090,021.7元);3、申请人对质押物45吨的磷酸铁锂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仲裁费57,824元、律师费30,000元、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019年8月20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成仲案字第202号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前,向申请人阿坝侨源支付氮气供应款3,403,590.35元(截止2019年8月20的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403,590.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申请人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前,向申请人阿坝侨源支付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租金900,000元。(三)申请人阿坝侨源对被申请人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45吨磷酸铁锂(规格型号:HLF04-1)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申请人阿坝侨源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五)本案仲裁费59,264元、保全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前述费用均已由申请人阿坝侨源预交),由被申请人四川浩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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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四川浩普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本调解书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时将其承担的仲裁费59,264元、保全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阿坝侨源。2019年8月26日,阿坝侨源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1、被执行人支付截止2019年8月20日的货款3,403,590.35元;2、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403,590.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3、被执行人支付从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租金900,000元;4、被执行人支付仲裁费59,264元、保全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5、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提供的质押物45吨磷酸铁锂(规格:HLF04-1)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款项除了第2项外总金额共计:4,402,854.35元;6、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2019年8月26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川32执2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执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财务凭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案件尚在执行阶段,阿坝侨源已收到部分款项。

综上,鉴于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金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较小,本所认为,上述案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风险,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已披露的行政处罚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其他行政处罚基本情况如下:

(1)(汶)安监罚当[2017]03号行政处罚

2017年8月9日,汶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汶)安监罚当[2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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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阿坝侨源因未将安全隐患如实记录,对阿坝侨源给予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汶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2月出具证明,确认:阿坝侨源已足额缴纳了罚款并整改完毕,违法影响已消除,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龙)安监罚[2018]14号行政处罚

2018年4月11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龙)安监罚[2018]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发行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向四川利汇特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出租的一套氧气供气设备上在用的5只安全阀未照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前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决定对发行人予以人民币3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凭证,发行人已于2018年6月13日缴纳上述罚款。

《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根据前述规定,发行人所受罚款金额不属于情节严重。

此外,2020年7月,成都市龙泉驿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说明,确认:前述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3)邛市监处字[2019]02002号行政处罚

2019年4月24日,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邛市监处字[2019]02002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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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阿坝侨源擅自调换被查封特种设备,前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决定予以阿坝侨源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阿坝侨源提供的财务凭证,阿坝侨源已于2019年5月9日缴纳上述罚款。《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根据前述规定,阿坝侨源所受罚款金额属于法定处罚金额的下限,且不属于情节严重。

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出具说明,确认:就上述事项,阿坝侨源已及时缴纳完毕罚款,并完成整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4)晨源气体、晨源物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① 2017年度

2017年度,因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未按规定携带车辆运营证、违法超限运输等事由,晨源气体被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及罚款500元,晨源物流被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及罚款400元、被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一中队给予罚款1,000元。

根据处罚机关的说明、发行人的说明及发行人提供的财务凭证,晨源气体、晨源物流已解缴罚款。

都江堰市交通运输保障中心于2020年11月出具说明,确认:就上述情形,晨源物流已及时缴纳完毕罚款,处罚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② 2018年度

2018年度,因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晨源气体被成都市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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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给予罚款600元。根据处罚机关的说明、发行人的说明及发行人提供的财务凭证,晨源气体已解缴罚款。

成都市武侯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于2020年7月出具说明,确认:就上述情形,晨源气体已及时缴纳完毕罚款,处罚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综上,本所认为,鉴于上述被处罚事项被罚款金额较低、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被处罚主体已积极整改,主管政府部门已出具相关确认,因此,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 发行人子公司晨源物流道路交通事故

报告期内,子公司晨源物流存在两起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7年6月6日,晨源物流员工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他人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他人一人受伤、一人死亡,晨源物流驾驶车辆员工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晨源物流需承担的费用已由保险公司实际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8年4月29日,晨源物流员工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与晨源物流另一名员工发生碰撞,造成被碰撞员工一人死亡,晨源物流驾驶车辆员工负全部责任。晨源物流需承担的费用已由保险公司实际承担。

都江堰市应急管理局已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前述事故不属于较大事故”。该局亦确认晨源物流在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综上,本所认为,鉴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较大事故,且主管政府部门已出具相关确认,因此,上述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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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及其填写的调查表、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对相关政府部门的走访,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http://hd.chinatax.gov.cn/xxk/ )、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四)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刑事诉讼案件证人

1. 作为已决刑事案件证人的基本情况

(1)作为黄学平受贿罪案件证人

2016年9月1日,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安刑初字第85号”黄学平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黄学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根据该刑事判决书,黄学平收受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乔志涌“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美元2万元。根据乔志涌的说明,在该案中,乔志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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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人,仅配合接受检察院问询,证明被告人黄学平收受贿款事实,乔志涌没有因此被刑事立案。

(2)作为陈争鸣受贿罪案件证人

2018年9月26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绵刑初字第00040号”陈争鸣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陈争鸣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万元。

根据该刑事判决书,陈争鸣收受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乔志涌共计美元3万元。根据乔志涌的说明,在该案中,乔志涌作为证人,仅配合接受检察院问询,证明被告人陈争鸣收受贿款事实,乔志涌没有因此被刑事立案。

2. 相关案件公诉机关及发行人所在地检察院出具的书面文件

(1)黄学平受贿罪案件公诉机关江安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专项书面文件

2017年4月24日,江安县人民检察院出具《关于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乔志涌相关情况的回函》。江安县人民检察院确认“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均未发现乔志涌或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黄学平谋取非法利益,因此,乔志涌及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立案条件,未予立案。”

(2)陈争鸣受贿罪案件公诉机关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专项书面文件

2020年8月7日,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关于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乔志涌相关情况的说明》(绵检函(2020)12号)。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确认,在该案中“因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乔志涌未谋取非法利益,据此,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乔志涌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立案条件,未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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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所在地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

2017年1月13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都检预查[2017]17号),确认:在查询期限200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及乔志涌有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来自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

2017年8月2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都检预查[2017]283号),确认:在查询期限2012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2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及乔志涌有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来自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

2018年2月22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都检预查[2018]86号),确认:在查询期限2013年2月23日至2018年2月22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及乔志涌有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来自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

2020年10月20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证明,确认: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发行人及乔志涌均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记录。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黄学平受贿罪案件、陈争鸣受贿罪案件中,乔志涌仅系证人,案件公诉机关江安县人民检察院、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分别确认乔志涌及发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乔志涌及发行人不存在因此被刑事立案的情形,且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已核实乔志涌及发行人在相关期间没有行贿犯罪记录,因此,乔志涌作为上述两项案件证人对其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担任发行人董事不构成法律障碍,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不构成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3.作为在审刑事案件证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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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乔志涌的说明,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乔志涌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于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百度网(https://www.baidu.com/)、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检索,以及本所律师实地走访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乔志涌作为犯罪嫌疑人傅作勇涉嫌受贿罪一案证人的相关情况如下:

2020年2月,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中,乔志涌作为证人作证:2005年至2007年,傅作勇接受乔志涌的请托,为侨源有限贷款提供帮助,收受乔志涌所送现金共计110万元。2020年5月28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该案。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2020年12月,本所律师及保荐机构实地走访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人员告知:乔志涌在该案中仅作为证人,乔志涌及发行人没有因前述事项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审查起诉。

2020年10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证明》,确认: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发行人及乔志涌均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记录。

2020年8月,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芳草街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确认:2005年8月31日至2020年8月13日未发现乔志涌犯罪记录。

因此,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乔志涌仅系傅作勇受贿罪案证人,乔志涌及发行人没有因前述事项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审查起诉,上述情形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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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一)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相关承诺的合法性

经查验,根据《新股发行改革意见》,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作出的承诺主要包括:

序号文件名称/主要内容签署主体
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回购和赔偿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股份锁定承诺发行人股东
4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验,上述承诺已由相关承诺主体签署;发行人作出上述承诺已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所认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合规并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二) 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内容合法、合规,符合《新股发行改革意见》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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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已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和讨论,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特别审阅了其中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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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荣

刘 浒

唐 琪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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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侨源有限/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时间变更前经营范围变更后经营范围变更是否取得工商部门的批准
2004年5月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氮、氧、自然呼吸氧、食用二氧化碳、工业、科研用瓶装气体、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氮、氧、医药用氧、食用二氧化碳、工业、科研用瓶装气体、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 一般经营项目:无本次变更已于2004年6月经都江堰工商局核准,并于2004年6月24日获得都江堰工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510181280060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6年9月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氮、氧、医药用氧、食用二氧化碳、工业、科研用瓶装气体、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氮、氧、医药用氧、食用二氧化碳、工业、科研用瓶装气体、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危险货物运输(第2类第1、2项,第3类第1项)。 一般经营项目:无本次变更已于2006年9月经都江堰工商局核准,并于2006年9月6日获得都江堰工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510181280060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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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氮、氧、医药用氧、食用二氧化碳、工业、科研用瓶装气体、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危险货物运输(第2类第1、2项,第3类第1项)。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氮、氧、医药用氧、食用二氧化碳、工业、科研用瓶装气体、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危险货物运输(第2类第1、2项,第3类第1项);进出口贸易。(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无。本次变更已于2006年10月经都江堰工商局核准,并于2006年10月25日获得都江堰工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510181280060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9年2月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氮、氧、医药用氧、食用二氧化碳、工业、科研用瓶装气体、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危险货物运输(第2类第1、2项,第3类第1项);进出口贸易。(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氮、氧、医药用氧、食用二氧化碳、工业、科研用瓶装气体、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危险货物运输(第2类第1、2项,第3类第1项);进出口贸易;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需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凭许可证、资质证在有效期内经本次变更已于2009年4月经都江堰工商局核准,并于2009年4月1日获得都江堰工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510181000017264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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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经营项目:无。营)。 一般经营项目:无。
2011年3月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氮、氧、医药用氧、食用二氧化碳、工业、科研用瓶装气体、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危险货物运输(第2类第1、2项,第3类第1项);进出口贸易;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需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凭许可证、资质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气、氮气、氧气(有效期至2012年3月16日)、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进出口贸易;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无。本次变更已于2011年3月经都江堰工商局核准,并于2011年3月28日获得都江堰工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510181000017264的《营业执照》。
2011年9月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气、氮气、氧气(有效期至2012年3月16日)、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气、氮气、氧气(有效期自2012年3月16日)、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批发危险化学品[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存放实物和样品,范围详见许可证(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本次变更已于2011年9月经都江堰工商局核准,并于2011年9月9日获得都江堰工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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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零配件;进出口贸易;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无。2014年8月11日)];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各种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无。510181000017264的《营业执照》。
2012年3月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气、氮气、氧气(有效期自2012年3月16日)、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批发危险化学品[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存放实物和样品,范围详见许可证(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4年8月11日)];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气、氮气、氧气(有效期至2015年5月6日)、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批发危险化学品[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存放实物和样品,范围详见许可证(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4年8月11日)];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各种气本次变更已于2012年6月经成都市工商局核准,并于2012年6月6日获得成都市工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510181000017264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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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容器;各种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无。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无。
2014年9月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气、氮气、氧气(有效期至2015年5月6日)、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批发危险化学品[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存放实物和样品,范围详见许可证(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4年8月11日)];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各种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气、氮气、氧气(有效期至2015年5月6日)、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批发危险化学品 [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存放实物和样品,范围详见许可证(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7年08月11日)];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各种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依法经营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本次变更已于2014年9月经成都市工商局核准,并于2014年9月24日获得成都市工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510181000017264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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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和禁止的项目,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无。动)。一般经营项目:无。
2014年10月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气、氮气、氧气(有效期至2015年5月6日)、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批发危险化学品 [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存放实物和样品,范围详见许可证(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7年08月11日)];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各种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依法经营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气、氮气、氧气(有效期至2015年5月6日)、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批发危险化学品[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存放实物和样品,范围详见许可证(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7年8月11日)];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各种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销售食品添加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无。本次变更已于2014年11月经成都市工商局核准,并于2014年11月21日获得成都市工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510181000017264的《营业执照》。
2015年4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气、氮气、氧气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气、氮气、氧气(有本次变更已于2015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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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15年5月6日)、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批发危险化学品[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存放实物和样品,范围详见许可证(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7年8月11日)];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各种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销售食品添加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无。效期至2018年5月6日)、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批发危险化学品[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存放实物和样品,范围详见许可证(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7年8月11日)];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各种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销售食品添加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无。月经成都市工商局核准,并于2015年6月2日获得成都市工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510181000017264的《营业执照》。
2016年5月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气、氮气、氧气(有效期至2018年5月6日)、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批发危险化学品[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存放实物和样品,范围详见许可证(凭许可证经营,有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气、氮气、氧气、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批发危险化学品[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存放实物和样品];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本次变更已于2016年5月经成都市工商局核准,并于2016年5月11日获得成都市工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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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至2017年8月11日)];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各种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销售食品添加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无。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各种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销售食品添加剂;工业气体、医用气体、食品气体应用技术的咨询服务;天然气管道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无。为 91510100740341476L的《营业执照》。
2016年8月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气、氮气、氧气、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批发危险化学品[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存放实物和样品];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各种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销售食品添加剂;工业气体、医用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气、氮气、氧气、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批发危险化学品[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存放实物和样品];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各种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销售食品添加剂;工业气体、医用气体、食品气体应本次变更已于2016年8月经成都市工商局核准,并于2016年8月25日获得成都市工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740341476L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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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食品气体应用技术的咨询服务;天然气管道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无。用技术的咨询服务;天然气管道维护;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无。
2017年7月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气、氮气、氧气、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批发危险化学品[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存放实物和样品];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各种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销售食品添加剂;工业气体、医用气体、食品气体应用技术的咨询服务;天然气管道维护;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气、氮气、氧气、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批发危险化学品[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存放实物和样品];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各种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销售食品添加剂;工业气体、医用气体、食品气体应用技术的咨询服务;天然气管道维护;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医疗器械(第二类;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次变更已于2017年8月经成都市工商局核准,并于2017年8月17日获得成都市工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740341476L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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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经营项目:无。
2017年10月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气、氮气、氧气、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批发危险化学品[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存放实物和样品];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各种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销售食品添加剂;工业气体、医用气体、食品气体应用技术的咨询服务;天然气管道维护;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医疗器械(第二类;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氩气、氮气、氧气(航空呼吸用氧、工业氧等)、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批发危险化学品[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存放实物和样品];深冷空分设备、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货物进出口;销售金属压力容器和金属包装容器;各种气体供应系统、应用系统的设计、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销售食品添加剂;工业气体、医用气体、食品气体应用技术的咨询服务;天然气管道维护;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医疗器械(第二类;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航空呼吸用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无。本次变更已于2017年10月经成都市工商局核准,并于2017年10月25日获得成都市工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740341476L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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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取得的主要业务资质及许可

(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司名称证书编号许可范围有效期至发证单位
发行人(川蓉)WH安许证字[2018]029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2021.5.6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州侨源(闽)WH安许证字[2014]000014(换)号危险化学品生产2023.4.27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阿坝侨源(川阿)WH安许证字[2018]009号氮、氩、氧2021.5.2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公司名称证书编号登记品种有效期至登记单位
福州侨源350110081氮[液化的]、氧[液化的]、氩[液化的]、氮[压缩的]、氧[压缩的]2022.9.9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
发行人510110313氧[液化的]、氧[压缩的]、液氮、液氩等2021.3.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
阿坝侨源513210025氧[液化的]、液氮、液氩等2021.3.2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

(三)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公司名称登记编号经营方式许可经营 范围有效期至发证单位
发行川蓉都危不带储存氢、二氧化碳和环氧乙烷混合物、氖(压2023.8.7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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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经字[2020]00028号设施经营 [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存放实物和样品]缩的或液化的)、丙烷、乙炔、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甲烷、锗烷、正丁烷、甲硅烷、六氟化硫、二氧化碳和氧气混合物、氧(压缩的或液化的)、三甲基硼、一氧化碳、氪(压缩的或液化的)、一氧化氮、四氟甲烷、氨、氩(压缩的或液化的)、异丁烷、氙(压缩的或液化的)、氦(压缩的或液化的)、天然气(富含甲烷的)、甲醇、乙烯、一氧化二氮(压缩的或液化的)堰市行政审批局
晨源气体川蓉危化经字[2018]00035号带储存设施经营(零售)氩[压缩的或液化的]、氧[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氦[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氢、天然气[富含甲烷的]、二氧化碳和氧气混合物、丙烷、乙炔、氨、甲醇、三甲基硼、四氯化硅、正丁烷、氙、氖、异丁烷、六氟化硫、锗烷、乙烯、一氧化二氮、二氧化碳和环氧乙烷的混合物、一氧化碳、甲硅烷、甲烷、氪、四氟甲烷2021.10.26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侨源川蓉龙危化经字[2019]00095号不带储存经营[仅限票据交易]氮[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和氧气混合物、氧[压缩的或液化的]、氢、氦、三甲基硼、四氯化硅、正丁烷、一氧化氮、氙[压缩的或液化的]、乙炔、氖、异丁烷、六氟化硫、锗烷、乙烯、一氧化二氮、二氧化碳和环氧乙烷混合物、一氧化碳、甲烷、甲醇、氪、四氟甲烷、丙烷2022.8.27成都市龙泉驿区应急管理局
阿坝川阿汶危批发[仅限锗烷、氙[压缩的或液化的]、甲烷、一氧2022.6.27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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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源化经字[2019]01号票据交易]化碳、甲醇、天然气[富含甲烷的]、正丁烷、六氟化硫、异丁烷、氦[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氖[压缩的或液化的]、氪[压缩的或液化的]、一氧化二氮[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和氧气混合物、氧[压缩的或液化的]、四氟甲烷、丙烷、乙烯、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氨、二氧化碳和环氧乙烷混合物、氢、乙炔、甲硅烷、三甲基硼县应急管理局
福州侨源闽榕罗危经[2020]0002号无储存场所经营(票据批发经营)氧[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2023.10.14罗源县应急管理局

(四) 药品生产许可证

公司名称编号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有效期至发证单位
发行人川20160336都江堰市灌温路1399号:医用气体;汶川县漩口镇宇宫村一组:医用气体2025.12.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州侨源闽20170015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金港工业区1区:医用气体2022.12.21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 药品再注册批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名称药品批准文号批件号有效期至审批单位
发行人氧(液态)国药准字2016R0009512021.8.14四川省食品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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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0064616品监督管理局
发行人氧(气态)国药准字H201833992018S005212023.9.2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州侨源氧(液态)国药准字H201931992019S004272024.7.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 药品GMP证书

公司名称证书编号认证范围有效期至发证单位
发行人SC20150188医用气体(液态氧、气态氧)2021. 2.15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公司名称编号注册/充装 地址容器品种充装介 质类别充装介 质名称有效期至发证单位
发行人TS951001-2021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灌温路1399号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冷冻液化气体液氧、液氮、液氩2021.6.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侨源TS9235053-2022福州市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金港工业区1区汽车罐车冷冻液体液氧、液氮、液氩2022.9.1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阿坝侨源TS951093-2023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漩口镇宇宫村一组汽车罐车冷冻液化气体液氧、液氮、液氩2023.8.11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罐式集装箱冷冻液化气体液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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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公司名称编号核准项目及代码检验责任范围限制有效期至审批/发证单位
晨源气体TS7451006-2022无缝气瓶(PD1)、特种气瓶(PD5)四川省(PD5)、 成都市(PD1)2022.5.13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晨源气体TS7851017-2024安全阀(FD2)未记载2024.12.1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 气瓶充装许可证

公司名称编号充装介质类别充装介质名称有效期至发证单位
晨源气体川A充004压缩气体氧、氮、氩2023.9.29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冷冻液化气体液氧、液氮、液氩
高压液化气体二氧化碳
混合气体氧+氮+氩+二氧化碳
阿坝侨源川U充806冷冻液化气体车用液化天然气2023.9.15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行人川A充026压缩气体2021.4.15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冷冻液化气体液氧

(十) 气瓶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编号充装标志《气瓶使用登记表》 编号有效期至登记单位
发行人QP5101001422川A-80QP510181000003未记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晨源气体QP5101000096川A-58QP510107000001未记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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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公司名称证书号经营范围有效期至发证单位
晨源气体川交运管许可成字510107000093号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剧毒化学品除外),普通货运2022.1.30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
晨源物流川交运管许可成字510181000001号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2类3项)(剧毒化学品除外),危险货物运输(3类)(剧毒化学品除外)2021.12.14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
福州侨源闽交运管许可榕字350101200040号危险货物运输(2类2项)2023.4.17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十二)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公司名称注册登记编码有效期发证单位
发行人5124963712长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福州侨源350196178E长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

(十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经营者名称编号进出口企业代码有效期至备案登记机关
发行人0372857191510100740341476L未记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成都都江堰)
福州侨源014535513500572974513未记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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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取水许可证

公司名称登记编号取水量取水地点取水 用途有效期至发证单位
阿坝侨源取水(汶水政)字[2017]第002号5.6万m?/年汶川县漩口镇古溪沟工业生产用水2022.3.14汶川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

(十五)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公司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至发证单位
阿坝侨源AQB513221WHIII2018020号2021.12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晨源气体AQBⅢWH(川)20198320252022.7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福州侨源闽AQB3501WHIII2019001072022.4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十六) 食品生产许可证

公司名称证书编号食品类别/品种明细有效期至发证单位
晨源气体SC20151010750007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氮气)2021.10.26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州侨源SC20135012300325食品添加剂氮气(液态氮)2023.4.18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阿坝侨源SC20151322100011食品添加剂2025.11.10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七)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公司名称编号生产范围生产产品有效期至发证单位
发行人川食药监械2002分类目录Ⅱ类:小型医用2024.7.11四川省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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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20190031号6856-1-供氧系统 2017分类目录Ⅱ类:08-07-医用供气排气相关设备吸氧器品监督管理局

(十八) 医疗器械注册证

公司名称证书编号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有效期至发证单位
发行人川械注准20192080076小型医用吸氧器1.0L面罩式、0.5L面罩式2024.5.8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九)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公司名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
发行人91510100740341476L001W2025.4.26
福州侨源91350123572974513G001X2025.3.25
阿坝侨源915132005821951858001X202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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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成都化工压力容器厂乔志涌持有该企业60%份额并担任执行董事;张丽蓉持有该企业30%份额;乔坤持有该企业10%份额
2成都化工压力容器厂一分厂乔志涌持有该企业60%份额并担任执行董事;张丽蓉持有该企业30%份额;乔坤持有该企业10%份额
3侨源电力乔志涌持有该公司6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张丽蓉持有该公司30%股权;乔坤持有该公司10%股权
4久源机械乔志涌持有该公司93.48%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张丽蓉持有该公司2.17 %股权;乔坤持有该公司1.45%股权;成都化工压力容器厂持有该公司2.90%股权;乔志涌之兄弟乔志刚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5侨源实业乔志涌持有该公司53.31%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张丽蓉持有该公司35.46%股权;乔坤持有该公司11.23%股权
6四川贵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久源机械持有该公司30%股权
7成都乐丰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乔志涌之兄弟乔志刚持有该公司25%股份
8都江堰岷电新中亚钢铁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乔坤持有该公司7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乔志涌之兄弟乔志刚持有该公司30%股权;乔志刚之配偶李萍担任该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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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彭州市丰乐金鑫水电站董事、副总经理乔坤持有该企业100%份额
10四川中科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乔志涌之兄弟乔志刚持有该公司30%股权
11成都顺吉气体有限公司乔志涌之兄弟乔志刚的配偶李萍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12四川源美置业有限公司乔志涌之兄弟乔志刚的配偶李萍持有该公司34%股权
13成都铭鼎佳盛机电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少楠之姐妹王洪持有该公司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4成都凯圣捷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少楠之兄弟王斌的配偶黄春梅持有该公司99.5%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5成都泓润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监事谌海军之兄弟谌伦辉的配偶林玲持有该公司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6四川欧曼特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谌海军之兄弟谌伦辉持有该公司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7青海宝旭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乔莉娜之配偶的父亲周永清持有该公司99.3485%股权
18额济纳旗正大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乔莉娜之配偶的父亲周永清持有该公司92.5%股权
19青海阳光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乔莉娜之配偶的父亲周永清持有该公司75%股权
20成都港泰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乔莉娜之配偶的父亲周永清持有该公司9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1四川润林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乔莉娜之配偶的父亲周永清持有该公司49%股权
22上海蓉城奥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乔莉娜之配偶的父亲周永清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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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四川宝利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乔莉娜之配偶的父亲周永清担任经理
24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副总经理乔莉娜之配偶的父亲周永清曾持有该公司99.5%股权,2020年3月由周永清家族成员持有该公司99.5%股权

注:除上述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上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属于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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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报告期内曾存在的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姓名/名称与发行人曾存在的关联关系
1彭刚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于2018年6月离任
2付显忠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于2020年7月离任
3曾贵彬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于2020年7月离任
4陈小东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于2020年7月离任
5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华分公司于2017年5月注销,注销前系付显忠之兄弟付显银任负责人的企业
6都江堰市恒鑫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注销,注销前系董事、副总经理乔坤持股70%并担任执行董事、乔志刚持股30%、乔志刚之配偶李萍担任经理的企业
7四川省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乔莉娜之配偶的父亲周永清曾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8阿拉善盟众安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乔莉娜之配偶的父亲周永清曾持有该公司45%股权

注:除上述外,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从公司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上述人员曾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曾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属于报告期内曾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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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发行人及子公司承租的物业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物业租赁面积(㎡)租金租赁期限是否已提供权属证明文件
1阿坝侨源王树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甲镇王家场社区黄瓦街160号3幢19号100前两年:16,000元/年 后一年:17,600元/年2019.8.9- 2022.8.8
2阿坝侨源曹开义四川省绵竹市玉泉镇圣母泉村7组609,600元/年2020.6.6- 2021.6.5
3阿坝侨源罗霞遂宁市射洪县万林乡土门垭社区2组20号三楼和四楼10010,500元/年2020.3.20-2021.3.20
4阿坝侨源成英金堂县淮口镇环保大道兴淮东苑8栋1单元2楼5号1109,500元/年2020.3.24-2021.3.23
5阿坝侨源张巧玲金堂县淮口镇锦淮商业街177号兴淮东苑3栋2单元9楼32号11010,000元/年2020.6.1-2021.5.31
6阿坝侨源张敏金堂县淮口镇锦淮商业街177号兴淮东苑8栋3单元10楼40号11010,000元/年2020.6.1-2021.5.31
7阿坝侨源周开瑞汶川县漩口镇漩兴花园5栋一单元一楼一号82800元/月2020.5.19-2021.5.18
8阿坝侨源谢斌汶川县漩口镇漩兴花园1栋一单元三楼二号82600元/月2020.5.19-202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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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阿坝侨源贾朝群双流区黄甲镇三叶街19号2单元7楼1号10014,500元/年2019.8.15-2022.8.14
10晨源气体侨源实业成都市武侯区成双大道北段509号1,621 (房产)、 2,750(场地)369,588元/年(房产)、 330,000元/年(场地)2018.6.1-2021.5.31
11晨源物流久源机械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灌温路1699号1903,800元/月2020.7.1-2020.12.31
12发行人久源机械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灌温路1699号91118,220元/月2020.7.1-2020.12.31
13阿坝侨源久源机械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灌温路1699号55711,140元/月2020.7.1-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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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一) 采购合同

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2020年9月30日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含税)2,0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名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需方供方合同标的合同类型合同有效期
1福州侨源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电力、水力框架合同2014.8-2044.8 2020.1-2044.8
2阿坝侨源四川汶川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力框架合同2013.6-2018.6
国网四川阿坝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汶川县供电分公司电力框架合同2018.6-2023.6
2018.10-2023.10
3发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都江堰市供电分公司电力框架合同2014.10-2017.10 2017.10-2020.10 2018.8-2021.8 2019.11-2022.11
4福州侨源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固定金额合同2018年8月至保证期满1个月止
5福州侨源德玛仕(广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设备固定金额合同2018年7月至质保期满
6眉山侨源西门子工业透平机械(葫芦岛)有限公司设备固定金额合同2020年7月至质保期满
7阿坝侨源西门子工业透平机械(葫芦岛)有限公司设备固定金额合同2020年7月至质保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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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阿坝侨源韩华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设备固定金额合同2020年6月至质保期满
9晨源物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销售分公司车用油品框架合同2013.5-2018.12 2019.1-2022.12
10福州侨源福建空分气体有限公司气体框架合同2019.12-2020.1

注:2018年8月及2019年11月,公司因用电需求变更与都江堰供电公司重新签署《高压供用电合同》,原合同不再履行。

(二) 销售合同

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2020年9月30日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含税)2,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名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买受人出卖人合同标的合同类型合同有效期
1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侨源氧气、氮气、氩气框架合同2014.8-2044.8
2020.1-2044.8
2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发行人液氧、液氮、液氩固定金额合同2017.12-2019.4
2018.6-2019.4
2019.3-2020.4
2019.12-2021.4
3四川都钢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坝侨源工业液氧,以及液氧站整套设备租赁框架合同2017.3-2023.3
工业液氧,以及液氧站整套设备租赁框架合同2017.9-2023.9
4成都巴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阿坝侨源液氧框架合同2019.6-2020.6
空分运维服务固定金额合同2020.6-2026.6
5四川省德盛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工业液氧框架合同2014.1-2017.4
高纯液氩框架合同2016.1-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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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侨源工业液氧、高纯液氩框架合同2017.4-2022.12
四川省广汉市德盛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阿坝侨源设备支持及综合运维服务框架合同2018.10-2033.10
6江油市万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工业液氧框架合同2014.10-2024.10
阿坝侨源工业液氧、高纯液氮框架合同2018.10-2024.11
7通威太阳能(成都)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纯液氧、高纯液氮、超纯氩气,以及气体站成套设备租赁框架合同2016.2-2021.6
阿坝侨源框架合同2017.4-2022.9
阿坝侨源空分运维服务固定金额合同2019.8-2024.8
通威太阳能(眉山)有限公司阿坝侨源液氮、管道氮气等框架合同2020.3-2027.2
8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阿坝侨源液氧固定金额合同2018.3-2018.8
固定金额合同2018.6-2019.6
固定金额合同2019.7-2019.12
9成都冶金实验厂有限公司发行人工业液氧、气站成套设备租赁及维保框架合同2014.7-2017.7
阿坝侨源工业液氧、高纯液氮、气站成套设备租赁及维保框架合同2017.4-2023.4

注1:发行人和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考虑到福州二期40,000Nm3/h空分项目的需要,重新签订了《气体供应合同》,并自2020年1月开始执行,原合同不再履行。

注2:四川省德盛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更名为四川省广汉市德盛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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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银行合同

报告期内履行完毕以及截至2020年9月30日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银行合同情况如下:

1.借款合同

借款人贷款人合同编号金额(万元)借款期限担保人及担保内容
发行人、福州侨源、阿坝侨源成都农商行天府新区支行成农商天营公固借2015000240,0002015.1.19-2020.1.18福州侨源、阿坝侨源、侨源电力、久源机械、晨源物流、晨源气体、侨源投资、成都化工压力容器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乔志涌、张丽蓉、乔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阿坝侨源、福州侨源分别以土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发行人、张丽蓉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发行人、福州侨源、阿坝侨源以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阿坝侨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分行51329901-2020年(营业)字0010号3,9002020.2.26-2021.2.25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注1:就发行人、福州侨源、阿坝侨源与成都农商行天府新区支行借款事宜,乔志涌、张丽蓉、乔坤与成都农商行天府新区支行签订了成农商天营公保20150013号《保证合同》;福州侨源、阿坝侨源、侨源电力、久源机械、晨源物流、晨源气体、侨源投资、成都化工压力容器厂与成都农商行天府新区支行签订了成农商天营公保20150001号《保证合同》;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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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成都农商行天府新区支行签订了成农商天营公抵20150010号《抵押合同》;发行人、福州侨源、阿坝侨源与成都农商行天府新区支行签订了成农商天营公抵20150011号《抵押合同》;阿坝侨源、福州侨源与成都农商行天府新区支行签订了成农商天营公抵20150004号《抵押合同》;张丽蓉与成都农商行天府新区支行签订了成农商天营公抵20150009号《抵押合同》。注2:就阿坝侨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分行借款事宜,发行人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分行签订了51329901-2020年营业(保)字0003号《保证合同》。

2.授信合同

受信人授信人合同编号授信额度(万元)授信期限担保人及担保内容
发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公授信字第ZH2000000020433号6,000.002020.3.11- 2021.3.10乔志涌、张丽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注1:就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授信事宜,乔志涌、张丽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个高保字第DB2000000020433号《保证合同》。

3.商业汇票贴现协议

阿坝侨源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20年3月11日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协议》(编号:公贴现字第2H2000000022689号),阿坝侨源将总额为3,900万元的商业汇票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综合授信额度内贴现,贴现款金额为3,672.47万元,贴现日为2020年3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3月10日。

(四) 融资租赁合同

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2020年9月30日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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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物租赁期担保情况
1发行人、阿坝侨源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葫芦岛组装的主空压机GC(210-3),一套主空压机和增压机的本地辅机,一套增压机转子(不含大齿轮及轴);一套增压机36个月乔志涌、张丽蓉、乔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福州侨源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33000Nm3/h空分设备45个月发行人、阿坝侨源、侨源电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福州侨源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一套空气压缩机组、一套空气增压机组60个月发行人、乔志涌、张丽蓉、乔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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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财政补贴

拨款年度序号收款单位拨款项目拨款金额(万元)拨款依据拨款 单位
2017年1发行人鼓励资本市场建设补助资金70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成金发[2016]30号)都江堰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2阿坝侨源工业经济发展十五条意见奖补资金100阿坝州财政局关于下达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十五条意见奖补资金的通知(阿州财建[2016]94号)汶川县财政局
3阿坝侨源工业企业贷款贴息资金10汶川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审定2017年规上工业企业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分配的请示(汶经商信[2017]296号)汶川县财政局
4阿坝侨源2016年贷款贴息补助资金10汶川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16年“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汶经商信[2016]248号)汶川县财政局
5阿坝侨源阿坝州新上规模以上企业财政奖励10阿坝州财政局关于兑现2015年阿坝州新上规模以上企业(含个体经营户)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阿州财建[2016]140号)汶川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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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福州侨源罗源开发区2018年第一季度正向奖励金18.3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季度工业稳定增长正向激励奖励资金的通知(罗商务[2018]296号)罗源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7阿坝侨源第二届阿坝州政府质量奖20阿坝州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第二届阿坝州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8阿坝侨源汶川县2018年贷款贴息补助资金20汶川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规上加工企业2018年“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汶经商信[2018]219号)汶川县财政局
9阿坝侨源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26.09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汶川县税务局
10发行人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50.87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金库都江堰市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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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晨源物流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专项资金15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道路交通管理处关于印发《成都市“两客一危”道路营运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专项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成交运发[2019]154号)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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