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晨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海晨股份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拟进行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晨女士,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梁晨女士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二、相关决策程序
2022年5月23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本次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2年5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同意本次交易。
关联董事梁晨女士、梁智睿先生和姚培琴女士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同意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尚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予以注册后方可实施。
三、保荐机构意见
对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东方投行核查了本次董事会的议案、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了解了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是合法的,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东方投行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此外,本次交易尚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予以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睿 | 刘俊清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