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
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事项的修订,并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稿修订稿)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 |||||
余光瑞 | 肖俊民 | 刘 雨 | |||
金 志 | 刘玉成 |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