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就北京福石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名特定对象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事宜,与上述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福石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订时间:2022年5月23日
(二)认购方式
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发行的股份。
(三)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80%,即每股2.62元。
如果甲方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乙方本次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四)认购金额和数量
乙方以人民币262,000,000元现金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全部股票,认购股份数量为100,000,000股。
如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或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同意注册的批复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甲方应与乙方就最终实际认购的金额进行协商,如乙方在甲方发出协商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未能达成一致的,乙方最终认购金额按照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的批复的募集资金总额同比例调整,乙方认购数量=调整后认购金额÷发行价格(结果保留至个位数并向下取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行为,发行数量将由甲方董事会根据甲方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协商后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以及甲方总股本作相应调整,调整后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调整公式为: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送红股、转增股本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乙方认购的股数将因此进行调整。
(五)股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在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如本次发行最终未能实施,乙方所缴纳的认购价款及同期银行协议存款利息将被退回给乙方。
(六)限售期
乙方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乙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乙方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或违反本协议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承诺或保证存在虚
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批准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2)甲方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批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3)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如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8个月内本协议所述的先决条件仍未满足,乙方有权放弃本次认购,本协议不再生效,双方互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北京福石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