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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BDO CHINA SHU LUN P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建龙微纳管理层编制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
——
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建龙微纳截止2022年3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建龙微纳用千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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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