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机精工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中浙高铁提供同比例借款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为支持参股公司中浙高铁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浙高铁”)开展高铁轴承国产化研发工作,公司拟与中浙高铁其他方股东共同按出资比例向中浙高铁提供1303.5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一年,按公司目前对中浙高铁40%持股比例计算,公司对中浙高铁的借款金额为521.4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与中浙高铁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向中浙高铁提供借款,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有助于支持高铁轴承国产化研发工作;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按出资比例向中浙高铁提供借款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关于向中浙高铁提供同比例借款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王怀书:
王 波:
孙振华: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