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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华科技:炬华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4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时间:2022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23日。

3、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审核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信息资料。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及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和其他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2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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