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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热电:关于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3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63号

───────────────

关于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热电,A股证券代码:600719;

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邵 阳,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 杰,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李 林,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沈 军,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集团)为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等公告。同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整改的公告》。相关公告显示,2021年,公司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21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4.9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2.25%,2021年末占用本金及利息余额为1.9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22%。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利息已于2022年4月全部偿还。

因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并因此导致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另经查明,前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公司以向控股股东支付采购煤炭的预付款形式形成。

公司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损害了公司独立性。公司与控股股东热电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3条、第1.5条、第2.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邵阳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公司日常经营的具体负责人,公司时任总经理王杰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李林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沈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鉴于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已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邵阳、时任总经理王杰、时任财务总监李林、时任董事会秘书沈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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