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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及秦伟、陈婷、李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6号)
公告日期: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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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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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8038	分        类	;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5月23日
名        称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及秦伟、陈婷、李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6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及秦伟、陈婷、李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6号)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秦伟、陈婷、李超:
经查,你所在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核查验证工作,未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查询方式查验的,未制作查询笔录,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六条的要求;采用函证方式查验的,函证件上仅仅体现律所名称,未有律师签名,项目律师也未负责函证的回收,不符合《规则》第十七条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律所及律师“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的规定。
(二)法律意见文书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在发表法律意见时多次出现“未发现”等含糊措辞,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的规定。
(三)内核机制存在缺陷,执行不到位。你所制定的内核业务管理办法允许“豁免”对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核会议审议”,而简化为由内核小组组长“书面同意”。本项目中,内核小组组长系本项目的签字律师,且对补充法律意见书未进行内核会议审议,工作底稿中未见内核小组组长的“书面同意”。以上导致你所对本项目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核程序缺失,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法律意见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十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律师秦伟、陈婷、李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所应采取包括完善律所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执业律师的培训等有效措施加强风险管控、提升执业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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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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