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染织”、“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已于2022年4月11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于2022年4月22日取得《关于核准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3号)。
2022年4月28日,发行人披露了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富春染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事务所,对自通过发审委审核日(2022年4月11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的相关会后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1、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告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容诚审字[2021]230Z0035号、容诚审字[2022]230Z025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人律师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发行人2022年1-3月业绩波动情况主要受营业利润减少和营业外支出增加影响,不会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构成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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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及签字资信评级人员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做过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媒体质疑事项。
19、发行人将在批文有效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财务数据有效期内发行。
20、发行人不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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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自通过发审委审核日(2022年4月11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公司评级情况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本所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郑重承诺:富春染织自通过发审委审核日(2022年4月11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项,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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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会后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汪大联
经办律师:
祝传颂
经办律师:
仇欲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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