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充分了解相关人员的
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相关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
形。
2、本次公司董事会及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
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4、同意聘任胡晓纯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之签置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振江:
蒋红毅:
朱 辉:
20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