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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1-12-30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充分了解相关人员的
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相关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
形。
    2、本次公司董事会及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
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4、同意聘任胡晓纯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之签置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振江:
    蒋红毅:
    朱   辉:
                              2011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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