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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2011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1-12-30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公司法人治理水平,促进公司
         管理层勤勉尽职,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海钢联
         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
         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问责制度的原则:
         (一)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    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    问责与改进、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问责的范围:
         (一)    不能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
                   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
         (二)    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
                   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的;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   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的;
         (五)   未能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
                  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   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   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   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   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   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
                  成损失的;
         (十一) 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二)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问责的种类: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留用察看;
         (四)   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   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
           述惩处的同时可要求经济赔偿,索赔金额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八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问责对象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   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   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   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
                    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二)   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二条   涉嫌严重违法行为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
           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
           提出,当董事长与总经理为同一自然人时,对总经理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上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联名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董
           事会秘书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和
           处理意见,经董事会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
           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以上监事联名提出。若发生上述
           问责,经公司监事会研究同意,责成职工代表监事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
           查核实,并向公司监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经监事会会议表决做出
           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问责对象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书面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
           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五条   问责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
           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问责对象的申辩、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问责
           对象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七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
           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经理负
           责。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执行。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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