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公司在征求员工意见后制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该草案。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及其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拟定的持有人主体资格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和完善公司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
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