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基于2021年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报重新修订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内容以及部分最新经营数据,已考虑到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中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内容以及部分最新经营数据的修订,考虑到了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论证分析报告,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基于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报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长生 | 王涛 | 陈贇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