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以及最新财务数据,拟对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资料进行修订,并对本次发行相关文件涉及的财务数据及部分内容进行更新,更新后本次发行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下文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长生 | 王 涛 | 陈 贇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