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 公告编号:2022-173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2座901。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召集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永亮先生。6.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09:15至2022年5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8.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1,286,1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0655%。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286,1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065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286,1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025%。
9.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永亮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1,269,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7%;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269,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98%;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1,269,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7%;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269,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98%;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1,269,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7%;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269,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98%;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4.审议《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1,269,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7%;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269,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98%;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5.审议《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审核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1,269,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7%;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269,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98%;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6.审议《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1,269,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7%;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269,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98%;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1,269,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7%;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269,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98%;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8.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1,229,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89%;反对5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229,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89%;反对5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9.审议《关于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非外部董事)、监事2022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1,269,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7%;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269,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98%;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10.审议《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1,229,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89%;反对5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229,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89%;反对5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指派刘霞、孟琪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