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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威复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1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认真的监督和审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38人调整为137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25.00万股调整为622.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0.00万股调整为498.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125.00万股调整为124.50万股。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定为2022年5月20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26.67元/股向137名激励对象授予49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有利于集中精力和资源进一步开拓复合材料业务发展空间,扩大公司规模,提高公司盈利能力,该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对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孟红、田文广、李文涛

2022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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