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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员工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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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董事会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第四条 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含合并范围子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人员。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十章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以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员工合法薪酬、员工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不涉及杠杆资金,也不涉及公司提取激励基金的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7,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不超过7,000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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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新宝股份A股普通股股票。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2021年两期股份回购计划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1,39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累计回购金额249,979,368.92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均价为21.94元/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使用上述回购股份中的766万股,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0.93%。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766万股,涉及的股票数量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93%。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
第九条 参与对象应当按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将认购资金一次性足额转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未按缴款时间足额缴款的,该参与对象自动丧失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未缴足份额的权利。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一) 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为9.07元/股(取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
9.07元/股;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
8.48元/股。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过户日之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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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合理性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最长为24个月,存续期为36个月。业绩考核年度为2022年及2023年,分年度进行考核。
根据各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将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两个批次归属至各持有人,各批次归属比例各为50%,可递延累积考核。本考核方案通过分期业绩考核和分期权益归属,实现员工利益与公司中期业绩发展共创共赢,进一步稳定和鞭策核心经营管理团队。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股票的定价方案以不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所需的员工激励需求,兼顾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的合理成本对参与员工有效激励的目的,有利于实现对员工激励与约束的对等,保证员工激励的有效性,增强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从激励性的角度来看,该受让价格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且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内,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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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分两期解锁,锁定期最长24个月。锁定期满后按如下安排分期解锁:
第一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50%。第二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50%。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及解锁安排合理合规性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及解锁安排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存在部分折价,因此锁定12个月后分两期解锁,解锁比例分别为50%。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地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只设置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具体如下;
解锁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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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解锁期 | 2022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8.71亿元。 |
第二个解锁期 | 2022年和2023年累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8.29亿元。 |
上述业绩考核的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加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金额为计算依据,且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激励考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第一个解锁期考核的净利润=2022年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22年股份支付费用×(1-企业所得税税率15%);第二个解锁期考核的净利润=2022年和2023年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2022年和2023年股份支付费用合计×(1-企业所得税税率15%)。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公司业绩不达标,则相应的权益可递延至第二个解锁期,在第二个解锁期公司业绩考核达标时同时行使相应权益。若第二个解锁期公司业绩仍不达标,则相应的权益均不得行使,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出售该部分标的股票,公司以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资金与持有人原始出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如有)。
第十四条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并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但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不享有股东表决权;同时,积极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等需由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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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国君资管进行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持有人会议参与对象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融资项目及具体方案;
4、修订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及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9、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10、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第十七条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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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
1、持有人会议应有过半数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1/2(不含1/2)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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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第二十条 管理委员会持有人会议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选任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履行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管理委员会委员在管理活动中需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保守商业秘密,保证本计划资产与上市公司资产相互独立,不得侵占、挪用本计划资产或从事其他损害本计划利益的行为。如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持有人会议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本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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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或继承登记;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9、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1、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2、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3、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4、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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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6、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7、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8、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制定、修改《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项作出决定;
6、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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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8、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有效。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机构
国君资管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4、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二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1、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担保、质押、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3、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持有人按所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取得相应收益。
5、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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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确定。
第二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1、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
2、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3、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管理委员会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前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1、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不展期的,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五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2、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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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十章另有规定外)、用于担保、质押、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5、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第三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1、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变更情形包括: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资金来源;
(2)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资上限;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解锁安排及业绩考核;
(5)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本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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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情形。第三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内,经出席持有人会议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持股计划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三十五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所持的持股计划未解锁份额进行取消并收回,锁定期届满后出售相应标的股票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公司以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资金与持有人原始出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
(1)持有人辞职的;
(2)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4)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2、持有人所持份额调整的情形
(1)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依据公司对持有人的相关考核情况,调整持有人所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
(2)持有人出现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死亡等情形的特殊处理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情形的,截至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业绩考核且解锁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持有人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在情况发生之日,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原始出资金额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的原则强制收回或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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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死亡情形的,截至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员工持股计划完成业绩考核且解锁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按原持有人份额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死亡情形的,对于尚未解锁部分,其原持有人、合法继承人将不再享有。管理委员会办理对应批次的持股计划份额取消及收回手续,对应批次的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管理委员会以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资金与持有人原始出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或继承人。
3、持有人所持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但是,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在情况发生之日,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原始出资金额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的原则强制收回或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2)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需变更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份额权益的归属条件的情况,届时由公司管理委员会另行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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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解决。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