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对2022年5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事项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不存在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核心管理人员与公司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核心管理人员通过创造价值,实现个人财富与公司价值的共同成长,实现公司、股东、核心管理人员利益的协调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四)在本期持股计划实施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五)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宋铁波 曹晓东
谭有超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