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2、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3、本次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5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5月20日为股票期权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204名激励对象授予800万份股票期权。
三、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成可解除限售条件,公司2021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没有达成以及周旋、丁龙、李振华、郑清玉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根据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