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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1

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0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权日:2022年5月20日股票期权授予数量:8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1.83元/股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授予204名激励对象8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1.83元/股,授予日为2022年5月20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股票种类: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标的股票为公司股票期权。

2、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00万份,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8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997.6174万股的3.81%。

4、行权价格: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21.83元。

5、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22年5月20日

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7、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04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其他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国籍/地区职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股)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1李燕中国董事、副总经理151.88%0.07%
2庄世强中国董事、副总经理151.88%0.07%
3叶良松中国副总经理202.50%0.10%
4刘俊丽中国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101.25%0.05%
5郑柳丹中国财务总监30.38%0.01%
6傅耀生中国台湾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其他核心骨干121.50%0.06%
7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其他核心骨干(共198人)72590.63%3.45%
合计800100.00%3.8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目前总股本”为本次公告前的股本总数,为209,854,577股,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份21.83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21.83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三)行权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权日起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激励对象自获授股票期权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行权期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公司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2022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不少于8,000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不少于20,000万元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数据为准;

2、以上业绩考核目标不属于公司对投资者作出的业绩承诺。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由公司注销。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行权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公司将依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考核,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优秀)、B(合格)和C(不合格)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情况比例确定各激励对象的实际可行权比例:

考评结果A(优秀)B(合格)C(不合格)
行权系数10.5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六)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4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2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14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4月18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出具《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5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确定2022年5月2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04名激励对象授予80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收回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因此,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209人调整为204人,授予股票期权的总数由818万份调整为800万份。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的授权与行权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所示情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04名激励对象授予800万份股票期权。

四、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于草案公告日运用该模型对授予的8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8.05元/股(以2022年5月20日收盘价计算);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1.02%、21.58%(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一年和两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25%。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22年5月20日,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2022-2024年摊销情况测算如下表所示:

股票期权数量(万份)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2年(万元)2023年(万元)2024年(万元)
800647.13276.73293.0677.35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权日、授权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本次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5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20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4名对象授予800万份股票期权。

九、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除5名人员因离职不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外,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

(4)激励对象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5)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6)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权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5月20日为股票期权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204名激励对象授予800万份股票期权。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授予日的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额,本次授予的条件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调整及授予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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