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资金回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众文 苑德闽 陈荣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