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于会前收到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文本,资料详实。通过该议案的初步阅读,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对该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提请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事项。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杨之曙、朱龙、郑石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