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十届八次董事会会议(临时)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保障公司融资的顺利实施、资金的正常运转以及主营业务的快速发展,不会影响公司业务和经营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担保费率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事项表决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表示赞成。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杨之曙、朱龙、郑石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