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7917 分 类 上市公司监管;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5月11日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朱国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48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朱国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朱国栋:
经查,2021年12月16日,你作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孚通信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向天孚通信告知了减持计划,称拟在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390万股公司股票。天孚通信于2021年12月17日披露了上述计划。2022年1月17日至2月10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391.05万股股票,超出减持计划上限1.05万股。你超额减持的1.05万股公司股票未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