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拟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受聘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人选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具备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人选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管理能力等,能够胜任相应岗位。
3、李士强先生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及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李士强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其任期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宋刚、孙宝、马德芳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