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吴丹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吴丹伟先生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和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决议。
独立董事:胡振华、吕智、罗琦、池昭梅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