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第四届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当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投资部具
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部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九)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二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或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参与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咨询、审
计、论证、相关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办人以及由于工作关系可以获知重大事件的工作人员;
(六)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八)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案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江苏证监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应严格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
行。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
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
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