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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1-12-30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中鲁果
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上市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
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
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报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后,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详见《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
活动;
   (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五)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九)公司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子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
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
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
人;
   (六)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重
要时点,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
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交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
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
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
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
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
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
人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对于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要求,将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
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同时,公司应通
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
关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
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
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
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
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
   本条所列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公司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同时董事会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的档案管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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