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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1-12-30
六届十五次董事会文件之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一一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维护信息
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要求,结合《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九百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
及备案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六届十五次董事会文件之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
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
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报》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六届十五次董事会文件之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7、新公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者相关的规范性
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8、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19、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0、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表、主要会计
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21、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
条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任何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六届十五次董事会文件之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7、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8、上述 1 至 7 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公司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对内幕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及董事会报告、配合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
职责;同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
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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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和传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
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
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者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如果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
要求,确实需要向其他方提供信息的,应当在提供之前书面提醒报送
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已取得其对相关信息的保密承诺。
     第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的所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
六届十五次董事会文件之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
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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