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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肖厚祥、王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2-05-18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肖厚祥、王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肖厚祥、王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你们执业的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或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对红太阳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生化)45%百草枯产品实施监盘程序时,发现盘点差异主要为发出商品,但未对该发出商品实施函证、抽样核对发货单等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相关发出商品不存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二、货币资金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对红太阳及南生化货币资金执行银行账户双向核对程序时,抽取样本排除了公司自身银行账户互相划转的交易,且取得的银行对账单不含对方户名等信息,导致未发现相关资金流出体外,未发现红太阳及南生化多笔大额资金往来未在往来科目记载的问题,审计抽样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七条的规定。
你们存在上述执业问题,违反了审计准则相关规定,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肖厚祥、王涛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请你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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