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热电: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控股股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0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控股股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2022年5月19日,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邵阳、李俊修、王杰、李林、沈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4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4号》”)、《关于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5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5号》”)和《关于对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6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6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4号》的主要内容

“邵阳、李俊修、王杰、李林、沈军:

根据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热电)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显示,大连热电 2021年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通过支付购买燃煤预付款的方式,向控股股东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资金。

二、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超过年度预计关联交易额度,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大连热电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8号》)第四条规定。

时任董事长邵阳、董事李俊修、总经理王杰、财务负责人李林、董事会秘书沈军,在上述事项中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大连热电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二条和《监管指引第8号》第二

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积极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责令改正措施决定5号》的主要内容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显示,你公司2021年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通过支付购买燃煤预付款的方式,向控股股东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资金。

二、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超过年度预计关联交易额度,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8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监管指引第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责令改正措施决定6号》的主要内容

“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热电)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显示,你公司作为大连热电的控股股东,2021 年度存在以预收超过为大连热电购买自用燃煤之外资金的方式,占用大连热电资金的行为,2022年4月偿还剩余本息完毕。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8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监管指引第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解决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大连热电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控股股东将按照大连证监局的监管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积极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