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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布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0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披露信息;

2、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全体投资者,充分保障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3、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4、持续改进,提高效率,严控成本。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2、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4、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因泄密而导致相关的内部交易关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日常营运、重大投资及其变化、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置换、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

4、法定的信息披露内容;

5、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1、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收集与本行业相关的信息,为公司高层决策提供参考;

2、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3、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4、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5、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工作。根据公司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6、定期报告:办理公司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定期报告中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7、信息披露程序:

(1)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定期报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素材及数据,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整理,报公司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发布。

(2)非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高层领导参加研讨会及新闻发布会等,由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编写会谈材料,由公司高层领导审定。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个人投资者时,信息披露的尺度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面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经内部会议统一意见后再进行披露。

(3)临时性危机问题的披露程序:涉及临时性高度敏感问题时需经公司高层领导集体审议,形成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答复。

8、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9、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

10、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巨潮资讯网”和“全景网”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11、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12、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4、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和其它宣传资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及其它。

第十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通过

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化运作水平。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秘办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忠诚于公司,并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信自律;

2、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证券、法律、财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4、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6、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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