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远海控:中远海控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0

证券代码:601919 证券简称:中远海控 公告编号: 2022-026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调整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控”、“公司”或“本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可行权日的规定。

? 该项调整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经董事会审议一致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远海控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一致通过了《关于调整中

远海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的议案》,公司执行董事万敏先生、黄小文先生及杨志坚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发表了意见。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了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进行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期权授予。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3月7日、4月20日、5月31日、6月4日、7月20日、7月26日,2020年3月31日、5月19日、5月30日、7月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5月,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批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批准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行权。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7月7日,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同意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2年5月19日,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同意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调整《激励计划》关于可行权日的规定,(2)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及(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及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详见公司同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内容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经审议,同意对公司《激励计划》关于可行权日的规定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及适用的境内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期间。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及适用的境内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除上述修订外,《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不变。

三、本次调整事项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激励对象不得在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行使权益;2022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进行修订,公司据此对《激励计划》关于可行权日的规定进行修订。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进行其他必要的管理和调整。本次修订按上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及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一致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修订使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与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保持一致,不会导致降低行权价格,不违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改变或削弱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四、监事会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的核查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修订,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进行调整,情况属实,程序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五、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的独立董事意

2022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此,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拟对《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可行权日进行相应修订。公司对激励计划中可行权日的修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程序合法、合规。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对股票期权可行权日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意见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