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律师事务所见证律
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为刘中明、傅怡堃,现因刘中明、傅怡堃律师工作安排原因,无法见证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调整为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刘子佳、张颖琪律师见证。
二、 变更见证律师的审议情况
本次变更见证律师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无需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见证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影响
本次更改属于合理性变更,不会对此次年度股东大会产生任何影响。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