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84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19日,并同意以18.41元/股向184名激励对象授予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田俊
黄松
龙超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