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全志科技 证券代码:300458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年5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8
(一)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 8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 9
(三)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 10
(四)结论性意见 ...... 10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1
(一)备查文件 ...... 11
(二)咨询方式 ...... 11
一、释义
全志科技、本公司、公司
全志科技、本公司、公司 | 指 |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购/作废失效的期间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归属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归属条件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归属日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公司章程》 | 指 |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全志科技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全志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全志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一)2020年10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0年11月2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0年12月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0年12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8名激励对象39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103名激励对象24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1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1年1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
(六)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年11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49名激励对象4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2年5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2年5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1日,上市日为2021年1月15日。因此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2022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15日。
2、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 | 达成情况 |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注:以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以不计算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3-145号):2021年度公司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6,404.22万元,以不计算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7,909.97万元。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相比,增长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 | ||||||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8人。 其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符合激励资格;其中7名激励对象在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A及以上,解除限售比例为1。 | ||||||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且2021年公司及个人层面业绩已达到考核要求,7名激励对象所持股限制性股票已达到相应解除限售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0年12月11日
(二)解除限售数量(调整后):199,500股
(三)解除限售人数:7人
(四)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或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
中层管理人员(共7人) | 665,000 | 199,500 | 30% | |
合计 | 665,000 | 199,500 | 30% |
注:上表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已减去离职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后的数量。
(三)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回购原因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资格。
2、回购数量、回购价格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实施2020年度、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40,000股调整76,000股,回购价格由16.96元/股调整为8.45元/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林和东联系电话:021-52588686传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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