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佳禾食品: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0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产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外汇掉期、外汇互换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境内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采取对未来12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未来12个月内,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1、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证券事务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是责任人。

3、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

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关注衍生产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产品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等。

2、董事长负责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评估风险,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3、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4、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书,确定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5、财务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财务管理部应当在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总经理。 7、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及审计委员会。

8、公司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十六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格式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