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1年12
月29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
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规定。
2、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及《股
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
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
的实际需要;并且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
对象相符。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1
年12月2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13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马大为、杨伟程、黄 娟
201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