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聘任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聘任黄羽为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黄羽女士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任职资格与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聘任黄羽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签字人:
辛小标:
高卫东:
朱和平: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