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及其他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的业务,对 2021年度报表数据无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