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力合环保会计处理的专项说明
一、 公司简介
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下称“珠海力合环保”)系力合股份有限公司(000532)控股的
子公司。珠海力合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于
2002 年 8 月 5 日成立,领取 44040000002835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住所:珠海
市吉大情侣中路 29 号。法定代表人:谢耘。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仟万元。批准的经营范围
包括:水质净化厂的建设、运营、管理、咨询及相关的环保项目开发。
二、 会计事项
2002 年 7 月 9 日,珠海市政府与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原名为珠海华电环保有限公
司,2003 年 9 月 24 日起经批准变更为现名称)签订了《珠海市吉大、南区污水处理项目特
许权协议》(下称“《特许权协议》”)。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珠海市政府将吉大水质
净化厂一期和二期以及南区厂污水处理设施的特许权授予了珠海力合环保。珠海市城市排水
有限公司(原名为珠海市城投排水有限公司,2003 年 7 月 3 日起经批准变更为现名称,下
称“珠海排水公司”)为该协议的具体执行机构,经珠海市政府授权向珠海力合环保支付污
水处理费。
在《特许权协议》签订的同日,珠海排水公司与珠海力合环保签订了与之相配套的《珠
海市吉大、南区污水处理项目污水处理合同》(下称“《污水处理合同》”)。
因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特许权协议》和《污水处理合同》签订当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珠海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谈判小组与珠海力
合环保经友好协商,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和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就《污水处理合同》中
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仍授权珠海排水公司和珠海力合环保签订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关于历年欠款的处理。
1.1 根据《特许权协议》和《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及履行合同实际,珠海排
水公司截止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履约过程中拖欠珠海力合环保款项总金额为人民币肆仟
玖佰贰拾万贰仟叁佰肆拾陆元叁角叁分(RMB49,202,346.33)。
1.2 对 于 上 述 拖 欠 款 人 民 币 肆 仟 玖 佰 贰 拾 万 贰 仟 叁 佰 肆 拾 陆 元 叁 角 叁 分
(RMB49,202,346.33),经友好协商,珠海力合环保同意减免珠海排水公司其中人民币贰仟
肆佰陆拾万壹仟壹佰柒拾叁元壹角陆分(RMB24,601,173.16)债务;由珠海排水公司在 2012
年 1 月 31 日前一次性向珠海力合环保支付人民币贰仟肆佰陆拾万壹仟壹佰柒拾叁元壹角柒
分(RMB24,601,173.17),期间不计利息。
1.3 珠海力合环保同意不再因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因提高排放标准所增设的消毒系统
等设施所产生的建设运营费及税费等费用向珠海排水公司、珠海市政府及其有关政府部门要
求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
1.4 按照上述约定,甲乙双方对截止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的欠款为一次性包干解决,
不存在其他任何未结款项。
三、 会计处理意见
(一) 该项补偿款的性质
该笔24,601,173.17元的款项主要是对珠海力合环保的最低污水处理量或者是污水处理
基准价方面的补偿,无论是污水处理量还是污水处理基准价是决定珠海力合环保主营收入的
两个指标,实际上《特许权协议》或者《污水处理合同》规定的补偿都是对珠海力合环保主
营业务收入的补充。可以清晰地看到补偿款的确定基础源自相关合同条款,并且合同相关各
方能够确认此项补偿款是合同约定中不可分割的内容之一;污水处理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签
约人是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而补偿款也来自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并非直接来自
珠海市政府或财政。
由此来看,该笔款项不属于政府补助,而应该视同为相关业务收入的补偿。
(二) 以往年度未确认相关收入的原因
由于2002年的协议中主要是定性地说明了要补偿,而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方案和计算方
法,珠海力合环保与珠海排水公司沟通后一直未取得一致意见,由于该笔应收款项不可计量,
收回的可能性无法确定,基于谨慎性原则,珠海力合环保以往年度没有确认该笔债权和收入。
事后的谈判过程也证明了珠海力合环保以往年度判断的正确性,珠海力合环保和珠海排水公
司双方对该笔补偿款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是有差异的,因此新的协议明确了2012年之后的
补偿款的计算方法,对2012年以前的补偿款也通过协议明确了解决方案。
(三) 公司的处理意见
2011年末珠海力合环保与珠海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明确了支付补偿款的金额和时间,对
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相关收入确认的几个条件已经满足,就应该进行会计处理,记
录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款项。但由于该补偿款是对珠海力合环保历年主营业务收入的补偿,
相关的收入应该分年度来确认,该补偿款属于2011年的部分确认在2011年,属于以往年度的
部分确认在2011年以前。
根据珠海力合环保与珠海排水公司的谈判情况,珠海排水公司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
履约过程中拖欠珠海力合环保款项总金额为49,202,346.33元,其中属于2011年的款项金额
为10,366,207.47元。经友好协商,珠海力合环保同意减免珠海排水公司24,601,173.16元的
债务。由于补充协议中并未说明减免的是何年的债务,亦未说明对各年债务的减免方式如何,
珠海力合环保按照同等比例(50%的比例)进行减免。按照此50%比例减免后,属于2011年的
应收款项为5,183,103.74元,相应的收入确认在2011年。属于2011年之前的应收款项金额为
19,418,069.43元,将作为前期会计差错相应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
(四) 事务所的处理意见
通过审阅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公司的处理方法,我们认为珠海力合环保的处理意见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