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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污水处理合同》若干事项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1-12-30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污水处理合同》若干事项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公司子公司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环保”)拟与珠海市城市排水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签署《关于<珠海市吉大、南区污水处理项目污水处
理合同>若干事项的补充协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02 年,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0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本公司通过公开竞标取得吉大水质净化厂一期、二期及南区水质净化厂 30 年特许
经营权,并成立项目公司(原名珠海华电环保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
司)运营上述项目。2002 年 7 月,力合环保与珠海市政府签署了珠海市吉大、南区污
水处理项目《特许权协议》;与珠海市政府指定的具体执行机构排水公司(原名珠海市
城投排水有限公司)签订了《污水处理合同》。合同签署以来履行基本正常。
   鉴于《特许权协议》和《污水处理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经友好协商,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和宜粗不宜细的原则,
排水公司和力合环保拟签署补充协议,对《污水处理合同》进行补充完善。
   2011 年 12 月 26 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珠海
力合环保有限公司签署<污水处理合同>若干事项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
   此项关联交易事前已获得独立董事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过程中,关联
董事李东义、许楚镇回避表决,此议案获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此项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补充协议双方情况介绍
   1、排水公司
   排水公司原名珠海市城投排水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6 月,注册资本为 1 亿元
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韩梅平,注册地址为珠海市拱北昌平路 28 号,经营范围:城市排
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城市环保项目的投资、建设
和经营。该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力合环保
   力合环保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注册资本 4,000 万元,经营范围:
水质净化厂的建设、运营、管理、咨询及相关的环保项目开发。本公司直接持有 90%股
权,通过控股子公司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 10%股权。
   2002 年,珠海市政府与力合环保签署《特许权协议》后,授权排水公司负责监管力
合环保各水质净化厂出水水质及水量,并定期上报市财政局。按照力合环保与排水公司
签署的《污水处理合同》约定,排水公司负责:免费供应污水;建设、运行和维护污水
管网;支付污水处理费;保证最低污水供应量。力合环保公司负责:污水处理容量责任;
污水处理达标排放责任;污泥处置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自力合环保各水质净化厂投入
运营以来,均由排水公司审核珠海城市排水监测机构提供的月度水质监测报告无异议
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力合环保污水处理费,市财政局审核后支付给排水公司,并由
该公司转入力合环保账户。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补充协议确定了 2012 年污水处理费基准价以及变动成本,并以此为基础明确了 2013
年起污水处理费调价公式,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 2013 年起污水处理费调价公式的设定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吉大水质净化厂一期、二期和南区厂实行统一污水处理费
价格,排水公司不按区别项目或价格付费。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三家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以 2012 年污水处理费基准价作
为调价的基础价,以每年 3.3%的固定涨幅进行调价,适用期为十年(2013 年至 2022 年)。
即从 2013 年起,污水处理费价格(当年)=污水处理费价格(上一年)×(1+0.033)。
    上述调价公式适用期限届满前一年内,双方应当共同协商确认 2023 年起的特许经
营期的污水处理费调价公式。自 2023 年起的特许经营期的污水处理费调价公式原则上
适用上述调价公式。
    2、关于补偿往年污水处理费的约定
   由于珠海市污水管网建设相对滞后,致使力合环保吉大厂二期及南区厂建成投入营
运时间延后,且运营初期污水供应量不足,以及污水处理费基准价自力合环保各项目投
入运营以来,一直未能调整。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珠海市政府应补偿力合环保污
水处理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49,202,346.33 元,经谈判确定按 24,601,173.17 元支付上述
补偿款。由排水公司在 2012 年 1 月 31 日前一次性支付,期间不计利息。力合环保同意
不再就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因提高排放标准所增设的消毒系统等设施所产生的建设运
营费及税费等费用向排水公司、珠海市政府及其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获得任何形式的补
偿。
    3、关于延期支付利息
    原《污水处理合同》第 10.4 条约定:“排水公司应支付给力合环保的款项到期后仍
未支付,自到期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加 20%罚息计算利息,直至收到款项之日为止。”
现变更为:“排水公司根据本合同应支付项目公司的款项到期后未支付的,力合环保有
权予以催缴,并应当给予六个月宽限期。六个月宽限期满后排水公司仍未支付的,自宽
限期满之日起,力合环保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收到
款项之日为止。”
    4、关于固定最低水量和税款补偿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污水处理费的计算按照实际处理水量计算,当吉大、南区
污水处理厂各自的实际污水处理量不足其设计生产能力(吉大水质净化厂的设计生产能
力为 4.8 万 M3/日,南区厂的设计生产能力为 5 万 M3/日)的 95%时,按照其各自设计生
产能力的 95%计付污水处理费。吉大、南区污水处理厂的最低保证污水供应量按全年 365
天平均进厂量进行核定,实行年终统一结算。
    5、关于吉大、南区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期
    吉大水质净化厂一期和二期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从 2005 年 3 月 16 日起计
算,南区厂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从 2007 年 6 月 1 日起计算。力合环保同意不向
珠海市政府及其有关政府部门以任何形式要求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期。
    6、关于污水处理标准要求提高的处理
    协议生效后,如基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变化或者珠海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
部门的明确要求,存在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力合环保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排放水标准等情
形的,力合环保同意按照相关要求采取提高污水处理标准措施。
    协议生效后,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应政府要求,力合环保提高污水处理(含污泥处置)
标准等,导致该公司各厂增加投资,如当年度的投资总额等于或低于该公司上年度污水
处理费收入的 10%,新增投资均由力合环保承担;如当年度的投资总额高于该公司上年
度污水处理费收入的 10%,力合环保为维护其经济利益,有权得到额外投资部分的合理
补偿,届时具体由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四、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力合环保自成立以来,与珠海市政府签署了为期 30 年的污水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取得了长期而稳定的收益,并为珠海市环保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此次对《污水处理
合同》进行补充完善,签署的补充协议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有助于
《污水处理合同》得到持续有效的执行。根据补充协议,力合环保可收到污水处理费补
偿款人民币 24,601,173.17 元,其中 19,418,069.43 元将作为前期会计差错相应调整年
初未分配利润,5,183,103.74 元属于 2011 年度的款项,将相应增加本公司 2011 年度
净利润约 370 万元。
   五、预计期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不超过 3,400
万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郑欢雪、李杰、张文京认为:公司子公司力合环保与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水
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排水公司签署《关于<珠海市吉大、南区污水处理项目污
水处理合同>若干事项的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此关联交易事项,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李东义、许楚镇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
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上述关
联交易作出的决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签署补充协议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关于《珠海市吉大、南区污水处理项目污水处理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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