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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公用:大众公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9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

二〇二二年五月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7日下午14:00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线上会议(腾讯会议)结合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中山西路1515号大众大厦三楼参加人员: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主持人: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7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出席人员情况;

二、宣读大会有关规定;

三、听取报告及审议议题:

1、审议《202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2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申请银行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议案》;

10、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提名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审议《关于调整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的议案》;

1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14、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听取《2021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股东问答环节;

五、推选监票人;

六、宣读会议表决方式;

七、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宣布会议结束。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规定

为了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规定如下,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大会设秘书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二、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监局《关于维护本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秩序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不向股东发放礼品。

四、应上海市疫情防控要求和管理需要,本次股东大会将以现场会议与线上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详见《大众公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五、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六、为了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无关人员进入会议会场。

七、本次线上会议会场将为完成参会登记的股东发放唯一的参会码,一码对应一名参会股东资格,请股东妥善保管个人的参会码。若场外等候股东所持参会码与已入会股东所持参会码相同,大会有权拒绝场外股东的入会申请。

本次线上会议入场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14:00,请股东于13:45—14:00之间进入线上会议会场,14:00入会申请通道将准时关闭。

八、已登记参会的股东如有提问发言的需要,请于2022年5月26日(星期四)下午2时整前将提问内容电邮至dmbstock@dzug.cn,有关问题将在本次会议上处理。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目 录

1、202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1

2、202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7

3、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2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12

4、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 18

5、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19

6、关于公司2022年度申请银行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 ...... 26

7、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 27

8、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44

9、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4710、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 48

11、关于公司提名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49

12、关于调整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的议案; ...... 52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 53

1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73

15、2021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82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一202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1年,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和“十四五”战略规划开局之年的起跑线上,面对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经济发展的全新形势,公司全体上下员工在董事会领导下,克服新冠疫情全球蔓延、市场环境复杂多变等诸多不利因素,秉承“公用事业和金融创投齐头并进”的发展战略,积极应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挑战,强化公司治理,坚持稳中求进,以不断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为目标,稳扎稳打持续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年度董事会主要工作情况

1、坚持科学防疫,公司各项业务稳定运营。

2021年,公司以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各主营业务板块运营稳定为目的,持续抓好疫情防控。公司在前期有效防疫的成功经验下,按照全程、全面布控思想,重点落实国家和地方防疫的总体部署,设立公司防控组织机构,持续督导下属公司及员工做好疫情防控。报告期内,公司无疫情病例发生,生产经营平稳运行。

2、董事会秉持认真勤勉的履职态度,积极有效的行使职权。

2021年,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主动关注公司经营管理信息、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深入讨论、各抒己见,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建言献策,做出决策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和诉求,切实增强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推动公司日常经营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进一步严格落实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在做好定期报告披露工作的同时,组织年度业绩说明会和投资者说明会,为广大投资者解读年报数据和关心的问题。同时,公司对临时需披露的事项也进行了及时、详细的披露,确保信息披露质量,无虚假性陈述、误导和重大遗漏的情况,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公司信息,从而更好的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4、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完善风险管理。

2021年,董事会持续完善覆盖公司的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优化业务操作流程,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秘办、内控内审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的作用,定期及不定期对重大事项、下属子公司经营管理、重点领域开展内控检查,排查经营管理风险,有效防范风险。

5、站立三十载 奋楫谋新篇

2021年是大众公用成立30周年,公司从一个与上海浦东开发开放共同进步,在业内率先上市的交通运输企业,发展成为公用事业与金融创投双擎驱动的投资控股型企业。展望未来,大众公用有着明确的发展目标,即立足“大众”品牌服务的使命,顺应下属各产业发展趋势,深化企业创新发展,成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资产运营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为主业的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乘风破浪三十载,扬帆启航新征程”,大众公用将继续与时代同行,不忘初心,勇攀高峰,以更昂扬的姿态,奋斗下一个30年。

二、2021年度董事会主要的日常工作

(一)董事会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分别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进行了讨论和决策。公司董事按时参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加各次董事会会议,忠实于公司及股东权益,勤勉尽责,积极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利益。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0年年度经营工作报告》、《2020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0年年度财务决算和2021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20年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0年年报全文和摘要》、《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公司2020年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公司2020年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续聘2021年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议案》、《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大众公用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3、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6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4、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5、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6、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8月30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经营工作报告》、《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班子成员选聘细则>的议案》。

7、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大众公用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8、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于2021年11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关联人转让参股公司后续部分认缴出资额的议案》、《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召集人职责,共召集1次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大会经表决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0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1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20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申请银行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报告期内,对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均能够严格执行,全面贯彻落实各项会议决议。

三、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思路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2年,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对标资本市场监管和行业监管规则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全新发展阶段的管理需求,以战略落地为抓手,从法人治理、战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着手,按照既定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努力推动实施公司的战略规划。公司董事会必须充分估计国内外经济形势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继续保持稳健的经营风格,不断加大公用事业主业重大项目投资比例,不断挖掘新的业绩增长点,确保公司各项经营业务稳步发展。

2022年公司将着重在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继续扎实细致做好国内防疫工作,保持主业运营稳定。

2022年,公司要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秉承“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总体思路,保持战略定力,精心谋划部署,采取有力举措,层层落实各业务板块经营管理目标,多措并举确保公司各项经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2、进一步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合规管理体系。

公司将严格按照境内外上市地的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满足公司治理水平的高要求和两地监管的高标准,不断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和提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及管理层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程序,完善体系与流程建设,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决策并优化公司战略规划,夯实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确保实现公司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

3、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按照境内外上市地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编制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将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严格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内部信息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加强与股东、投资者的沟通,密切关注行业和市场热点,掌握公司经营管理动 态,与市场建立有效互动。关注投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资者需求及特点,创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方式,多维度提升公司资本市场形象和品牌影响力,维护股 东合法权益。

4、强化董监高责任意识,不断提升董监高的履职能力。

2022年,公司将积极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证监局、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单位举办的相关培训及会议。同时,公司不定期通过线上会议、发送邮件等方式组织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学习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分享监管信息,提高相关人员的履职能力和责任意识。

5、完善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储备工作。

为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实现,满足业务不断拓展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将持续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引进,增加各业务板块重要岗位的人才储备,设计和实施多元化的激励机制,提升团队绩效水平;同时不断加强内部培训体系建设,挖掘内部潜力人才,加强员工专业化培训,打造适用于公司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也是乘势而上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开局之年。公司将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及国内外经济形势所带来的种种不确定因素,按照公司制定的“十四五”战略发展规划,坚持“公用事业与金融创投齐头并进”的产业发展道路,抓住机遇,奋力拼搏,以求真务实精神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将公司发展成主业更聚焦、核心能力更突出、资产盈利能力更强的上市公司,以实际行动和优异的业绩回报股东和社会。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202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1年,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严格遵照《证券法》、《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之《主板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本公司《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秉承勤勉尽责的态度,始终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通过召开监事会、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对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重大经营决策、业务及财务状况、内部管理机制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持续跟踪与有效监督,切实保障了公司利益与全体股东利益。现将监事会在报告期内的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21年度,公司监事会充分发挥监督和检查作用,在报告期内,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报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公司监事会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切实有效地维护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内控机制,重大经营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运作规范。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提案及表决等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董事会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运作规范,决策程序合法,董事会在公司重大问题决策上维护公司和股东根本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2021年的各项工作中勤勉尽责、遵纪守法,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而努力。报告期内,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及时、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信息、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未发生泄露内幕消息的情况。监事会未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或其他有损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7次会议,主要内容有:

1、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在上海市中山西路1515号9楼903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人数3名,实到3名,会议由监事长庄建浩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1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20年年报全文和摘要》、《2020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续聘2021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4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3、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6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4、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8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5、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经营工作报告》、《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7、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关联人转让参股公司后续部分认缴出资额的议案》、《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对财务活动的监督

2021年,监事会通过召开会议、审阅公司的定期报告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方式,积极履行对财务运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内部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状况良好,并能够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相关监管要求执行,做到公司财务体系运作合法合规。公司各期财务报告均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未发现参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报告期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2020年“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有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2021年度,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监督审查,监事会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方面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交易价格公平、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内幕交易,没有发现损害部分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行为。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21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议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报告期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能,也不存在与“证监发 [2003] 56号文”、“证监发[2005] 120号文”、《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3、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2021年度,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各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遵照了市场化原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则,定价依据充分,价格公允,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履行了审议和披露程序,信息披露及时充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4、聘请公司境内外审计机构

监事会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同意聘请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司2021年度境外审计机构。这两家审计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勤勉尽职的履职能力,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6、聘请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监事会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现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了公司2021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7、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2021年度,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公司具有完整独立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公司控股股东严格规范股东行为,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没有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的行为。

8、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2021年度,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在公司内部的批准流程进行了持续监督。认为:公司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化,公司严格按照上市两地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制度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董秘办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提供了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平的信息,使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更为客观、全面,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信誉和形象,保证A+H上市两地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9、公司内部控制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会本着严谨审慎的态度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评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审查,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评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有效提升了公司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切实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2022年工作展望

2022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执行《证券法》、《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之《主板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本公司《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监事会将依法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办公会议,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定期进行财务审查,维护和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时,继续加强自身学习,通过参加监管机构及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及时了解和学习最新监管法规要求,充分发挥好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职能,建立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2年5月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三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和2022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各位股东:

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和2022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如下:

一、2021年主要财务指标

(按公司2021年度会计决算合并报表编制)

指标单位2021年2020年增减率(%)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万元541,759478,32413.26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万元49,39277,845-36.55

净利润

净利润万元39,21859,434-34.0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30,33651,523-41.1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526.23减少2.71个百分点

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2.9520492.9275640.84

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0.1027480.174511-41.12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0.2283750.077586194.35

二、2021年公司财务状况

、公司资产结构状况

截至2021年

日,公司资产总额

240.75

亿元,与年初

236.22

亿元相比,增加了

4.53

亿元。公司总资产之中,流动资产

54.13

亿元,比年初

52.78

亿元增加了

1.35

亿元,其中货币资金比年初减少

1.04

亿元、交易性金融资产比年初减少

1.36

亿元、应收账款比年初增加

7.22

亿元、预付款项比年初减少

0.30

亿元、其他应收款比年初减少

0.04

亿元、存货比年初增加

0.39

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比年初减少

3.37

亿元、其他流动资产比年初减少

0.15

亿元;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22.49%

,较年初比重

22.34%

增加了

0.15

个百分点。非流动资产

186.62

亿元,比年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183.44

亿元增加了

3.18

亿元,其中债权投资比年初增加

1.48

亿元、长期应收款比年初增加

2.64

亿元、长期股权投资比年初增加

2.62

亿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比年初增加

0.16

亿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比年初增加

2.00

亿元、投资性房地产较年初增加

0.36

亿元、固定资产比年初增加

2.32

亿元、在建工程比年初减少

0.65

亿元、使用权资产比年初减少

0.08

亿元、无形资产比年初减少

7.65

亿元;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77.51%

,较年初比重

77.66%

减少了

0.15

个百分点。

2021年母公司

111.17

亿元长期投资产业分布中,交通运输产业

20.99

亿元,占公司总投资

18.88%

;燃气产业

23.61

亿元,占公司总投资

21.24%

;市政、环境产业

6.13

亿元,占公司总投资

5.51%

;金融创投产业

59.16

亿元,占公司总投资

53.22%

,其他产业

1.28

亿元,占公司总投资

1.15%

、资产负债情况以及偿债能力

截至2021年

日,公司总负债

140.59

亿元,与年初

137.46

亿元相比,增加

3.13

亿元。资产负债率

58.40%

,较上年

58.19%

增加了

0.21

个百分点。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

14.20

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16.29%

、资产盈利能力

2021年度,公司净资产收益率

3.52%

,较上年同期

6.23%

减少

2.71

个百分点。

、公司经营成果情况

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4.18

亿元,较上年同期

47.83

亿元增加了

13.26%

。合并利润总额

4.94

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了

36.55%

。合并净利润

3.92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03

亿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减少了

34.02%

41.12%

公司主要投资板块经营情况如下:

(1)交通运输

2021年,大众交通克服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和内部产业面临转型的双重压力,以优化组织结构和夯实制度建设为抓手,坚持科技创新、资源优化,把提升效率作为工作重点。一方面积极组织公益义运,履行社会责任,抓抗疫保出行;另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方面优化组织机构,坚持科技赋能,推进数字转型,加强内控管理,各产业群协同发展。2021年实现营业总收入23.46亿元。

2021年,大众运行物流遵循“传统产业维持基本造血功能、新兴领域伺机而动蓄势待发”的基本原则,依托BH牌照通行权优势,积极探索牌照+金融的利润回报模式;在液化气配送业务上精耕细作,逐步将LPG市场份额拓展至全市范围;通过调整“小件搬场”和开拓“精品搬场”业务,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31亿元。

(2)燃气板块

2021年,上海大众燃气加快适应市场化、专业化改革,统筹抓好安全供应、市场拓展、优化服务、加强管控、信息化建设等重点工作,以安全标准化建设为抓手,持续挖掘区域潜能,不断升级营商环境,较好地实现了全年任务目标。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36.17亿元。

2021年,南通大众燃气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深度分析行业形势,积极应对公司在发展中面临的难点,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安全保供、智慧燃气、工程建设、对外服务等各项工作均取得新成效。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2.71亿元。

2021年,苏创燃气积极抢占市场,发掘辖区供气潜力,协调上游资源方,高价采购LNG进行气化补充,确保太仓市冬季天然气保供工作平稳有序,同时加快工程建设,加强燃气管道巡护,安全生产常抓不懈。

(3)市政环境板块

2021年,大众嘉定污水紧抓安全生产,全年确保出水水质达标;年内基本完成污泥干化二期工程,实现污泥运输过程污泥“不落地”;积极推进四期工程建设,组织完成多个四期规模方案;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设备维养管理、信息化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重点工作的开展。2021年共处理污水6,588.89万吨,平均处理污水18.05万吨/天。

2021年,江苏大众围绕全面改革要求和稳定运营发展的目标,在完善内部管理方面加大力度,成本控制初见成效;在确保安全生产和达标排放的同时,强化运营管理,及时调整工艺运行参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培训,确保了污水处理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设施的正常运行。2021年共计处理污水8,716.35万吨,平均处理污水23.88万吨/天。

公司投资建造的市政项目:翔殷路隧道日常运营安全规范,专营收入正常。2021年,已与交通委正式签订补充协议,将提前支付至专营期末的专营补贴。

(4)金融创投板块

2021年,大众香港继续密切关注疫情进展及国际经济走势,积极应对以降低疫情对经营的影响,并适时开拓更多投资机会。公司分别认购赛生药业港股IPO和兴盛优选项目。年底公司取得Supercell回购款,并新增了对外债权投资。现阶段大众香港正在积极进行富春项目的尽调工作。

2021年,大众融资租赁继续围绕“消费金融、平台金融”两大重点拓展业务,手机分期、车辆分期稳步发展,“平台金融”业务全面启动,与多个平台深入洽谈,部分项目已开始试单,同时不断探索“建设TO C业务全流程系统”途径,逐步建立独立自主的风控体系。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19亿元。

2021年,大众商务降本增效、努力开拓,持续优化线下商户、丰富线上场景,建立App问题响应机制;顺利完成牌照续展,为公司继续稳健经营奠定了基础。公司一如既往加强合规工作在政策执行、技术开发、系统安全等各方面的工作,受到了管理机构的肯定。

2021年,公司参股的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投资企业数量、投资企业上市数量均居国内创投行业第一位。截止2021年末,深创投已投资项目1406个,累计投资金额约805亿元,其中206家投资企业分别在全球17个资本市场上市,399个项目已退出(含IPO)。

2021年,公司入伙的华璨基金所投资的世纪华通、太和水、科德教育、千方科技等项目,继续保持有序经营;公司入伙的大成汇彩基金所投资的华海清科项目IPO申请已通过;江阴润玛项目已进入上市辅导阶段;奥威科技已启动上市相关工作。公司入伙的天赪汇丰基金积极开展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包括定向增发、配股和可转债业务,先后认购了海立股份、上柴股份、中际旭创等定增股份。

三、2022年公司财务预算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2022年,大众公用将持续强化“公用事业和金融创投齐头并进”的企业发展战略,紧密结合集团“十四五”规划战略目标任务,既要坚持稳中求进,稳步发展,又要增强忧患意识,未雨绸缪,不断提高集团综合收益、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确保完成全年经营目标。

1、经营目标

2022年,公司主营业务和利润保持稳定。各行业主要经营目标如下:

(1) 交通运输

2022年,大众交通将顺应市场变化,顺势而为,顺势而变,将重心前移,坚持改革、数字大众、提升服务和品牌引领为工作重点,一方面突破传统运营模式,提升产业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开拓市场、提高业务量,继续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改变促发展”的核心思路,投身改变、创新发展,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

(2) 燃气板块

2022年,燃气板块在进一步稳定现有燃气业务的基础上,将积极寻求燃气行业并购发展机会,结合自身条件整合燃气资源,有效发挥燃气产业间的协同效应,围绕主营业务进行上下游和国内外延伸,拓展燃气产业链,不断提高集团燃气业务核心竞争力,增强燃气板块可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

(3) 市政环境板块

2022年,市政环境板块将继续紧跟国家绿色发展战略、长三角一体化战略,以水务投资和运营为核心,通过升级改造及改扩建的途径扩大业务范围,不断提升运营管理规模,提高项目运营管理水平。同时,子公司大众嘉定污水与江苏大众进一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通过协同提质增效、创造价值。翔殷路隧道将继续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安全保障等工作。

(4) 金融创投板块

2022年,金融创投板块在自营金融产业方面,大众融资租赁将继续围绕“消费金融、平台金融”两大重点拓展业务,做好保理业务与融租业务的互联互动。大众商务继续优化商户结构、加强线上支付体验,研究推进聚合支付的新业务模式。创投类业务方面,继续加强平台型企业及参股基金的投后管理,推动已投资项目尽快登陆资本市场,同时通过提高投资队伍能力及优化各项投资制度等进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步提升盈利水平。

2、筹资目标

2022年,公司将继续做好主体资信评级、债券信用评级维护工作,实时洞悉金融行业动态,严格把控金融风险;同时灵活应用各种融资工具,在满足公司短期周转、债务偿还、重点投资项目配资需求的同事,进一步降低筹资成本、优化负债结构;继续通过动态管理企业流动资金等手段,强化公司资金池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投资目标

2022年,公司继续围绕燃气、污水两大主营业务强本固基,积极对标行业优质企业,不断提质增效。同时积极优化产业结构,加大公用事业主业重大项目投资比重,拓展燃气工程、污水处理、垃圾固废处理或上下游产业链延伸等优质项目投资并购机会。

2022年,公司将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及国内外经济形势所带来的不确定因素,按照公司制定的“十四五”战略发展规划,坚持“公用事业与金融创投齐头并进”的产业发展道路,抓住机遇,奋力拼搏,以良好的经营业绩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四

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各位股东: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公司实现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03,356,221.16元,母公司实现税后利润207,642,397.91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进行分配,预案如下:

按照母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20,764,239.79元,加上2020年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1,645,593,488.30元,减去2021年度已分配162,383,907.11元,合计可供分配利润1,670,087,739.31元。以2021年末总股本2,952,434,675股为基数,每10股拟分配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47,621,733.75元,结存未分配利润1,522,466,005.56元留存以后年度分配。

具体实施办法与时间,公司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释 义上海燃气:上海燃气有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南通大众燃气: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大众大厦:上海大众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大众企管: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众河滨:上海大众河滨酒店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众交通: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理:上海大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大众融资租赁: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需要,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因日常经营需要,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南通大众燃气等向上海燃气等采购天然气和LNG以及工程施工等;

(2)因日常经营需要,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上海燃气租赁办公场所;

(3)因办公需要,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下属公司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等;

(4)因日常经营需要,本公司下属公司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本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等;

(5)因日常经营需要,本公司委托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大众河滨酒店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物业资产及其使用人提供运营、管理和服务等,以及大众河滨向公司租赁房屋并提供管理等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6)因日常经营需要,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保理与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

(7)因日常经营需要,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保理与大众企管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

(8) 因日常经营需要,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大众融资租赁与大众企管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等融资租赁业务。

二、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类型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定价方式2022年度预计金额2021年度发生额金额
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等采购天然气和LNG、工程施工等定价350,000.00290,416.65(含税)
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向关联人租入资产租赁办公场地等公允价600.00(不含税)
向关联人租入资产租赁办公场地等公允价1,200.00(不含税)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关联人租出资产租赁办公场地等公允价500.000
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大众河滨酒店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劳务委托管理接受劳务等公允价800.00(不含税)
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受托管理关联人资产和业务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公允价5,000.000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受托管理关联人资产和业务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公允价10,000.000
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关联人租出资产售后回租等融资租赁业务公允价15,000.00(不含税)

三、关联方介绍与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方一、上海燃气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燃气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3、法人代表:王者洪

4、注册资本:人民币133333.3333万元

5、主要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6、主营业务:燃气经营,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及管理,燃气设备、燃气用具等。

7、成立日期:2018.12.27

8、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958号1009室

9、截止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2,156,236.00万元,净资产1,093,069.5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659,349.14万元,净利润-49,982.50万元(以上均为未审计数据,合并口径)。

关联方二、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赵思渊

4、注册资本:人民币15,900万元整

5、主要股东: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6、主营业务:出租汽车企业及相关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企业管理。

7、成立日期:1995年03月10日

8、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S区182室

9、截止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199429.05万元、净资产72544.27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124.86万元、净利润2240.33万元(以上均为未审计数据)。

关联方三、上海大众河滨酒店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企业名称:上海大众河滨酒店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法定代表人:毛一松

4、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整

5、主要股东: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6、主营业务:酒店管理(除酒店经营)、物业管理等。

7、成立日期:2003年07月18日

8、住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888号3幢102室

9、截止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593.20万元、净资产436.8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55.52万元、净利润15.94万元(以上均为未审计数据)。

关联方四、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3、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515号12楼

4、办公地点: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515号22楼

5、主要股东: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法定代表人:杨国平

7、注册资本:人民币236,412.2864万元

8、主营业务:企业经营管理咨询、现代物流、交通运输(出租汽车、省际包车客运)、相关的车辆维修(限分公司经营)等。

9、截止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1,934,536.91万元,净资产979,637.6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07,163.33万元,净利润32,929.99万元(以上均为审计数据)。(以上均为未审计数据)。

(二)关联关系说明

1、鉴于上海大众燃气是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0%股份,同时上海燃气持有上海大众燃气50%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海燃气作为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南通大众燃气等向上海燃气等采购天然气和LNG、工程施工、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上海燃气租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赁办公场所的事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2、鉴于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监事赵思渊女士同时兼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且本公司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办公需要向下属公司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等事项以及本公司下属公司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本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等事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3、鉴于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监事赵思渊女士均兼任大众企管董事,大众企管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大众河滨酒店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物业资产及其使用人提供运营、管理和服务等,以及大众河滨向公司租赁房屋并提供管理等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4、鉴于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监事赵思渊女士均兼任大众企管董事,大众企管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保理向大众企管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的事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5、鉴于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监事赵思渊女士同时兼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且本公司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保理向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的事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6、鉴于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监事赵思渊女士均兼任大众企管董事,大众企管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大众融资租赁向大众企管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等融资租赁业务的事项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如国家有定价的,按照国家定价执行,国家没有定价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具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体如下:

1、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南通大众燃气等向上海燃气等采购天然气和LNG、工程施工等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各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的原则确定购销价格;

2、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向上海燃气租赁办公场所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租赁金额;

3、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办公需要向下属公司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等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租赁等金额;

4、本公司下属公司大众交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本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买商品和服务等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租赁等金额;

5、本公司委托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大众河滨酒店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物业资产及其使用人提供运营、管理和服务等,以及大众河滨向公司租赁房屋并提供管理等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服务费金额;

6、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保理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金额;

7、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保理与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等保理业务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金额;

8、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大众融资租赁与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金额。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可以保障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持续稳定的经营,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本公司及下属相关子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签署协议等交易相关工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2022年度申请银行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申请银行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2022年业务发展所需资金需求,公司及附属子公司2022年度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含外币折算)不超过180亿元(累计发生额),最终以各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有效期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综合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项目贷款、抵押贷款等。具体授信额度、融资金额、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等条件以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最终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准。

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在前述额度内分割、调整向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额度,决定申请授信的具体条件(如合作金融机构、利率、期限等)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其他文件。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监会、银监会联合颁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 120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2021年末的资产现状及结合各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经营情况的实际需要和未来的发展,遵循“合理配置、有效使用”的原则,公司对2022年度对外担保提出以下议案:

一、担保情况概述

1、2022年度,上海大众市政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翔殷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大众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上海大众嘉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江苏大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源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沛县源泉水务运营有限公司、连云港西湖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邳州源泉水务运营有限公司、徐州大众水务运营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大众水务运营有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上海大众集团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大众交通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众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大众(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大众(越南)国际有限公司、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儒驭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徐州青山泉大众水务运营有限公司、上海大众运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Fretum Construction & Engineering Enterprise Limited、Galaxy Building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Limited、Ace Best Investing Management CorporationLimited、Interstellar Capital Investment CO., Limited、Allpay (International) FinanceService Corporation Limited、Platinum Capital Investment Corporational Limited 、Ultra Partner Limited、Century Charm Limited、江苏大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众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连云港大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上海大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及年度内新增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提供担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保,累计担保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含外币折算)100亿元,最高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含外币折算)50亿元。担保协议签署日期、地点视被担保人的需求情况而定。

2、由于协议尚未签署,上述核定担保额度仅为公司预计数,具体担保协议主要条款由公司及被担保的子公司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担保方为同一方的,其对担保计划中限定的被担保方的担保,在担保总额度内可以相互调剂。

担保方为同一方的,其可以在担保总额度内对担保计划中限定的被担保方以外的其他方提供担保,仅限于本公司下属各级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对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江苏大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苏大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上海大众嘉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上海众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大众(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担保不受本条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限制)。

以上额度调剂可以在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公司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用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介绍

(一)上海大众市政发展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市政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29号2122室

3、法人代表:金波

4、经营范围:投资各类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隧道、桥梁、机场跑道等市政基础项目及其相关辅助设施等。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6,320.51万元、流动负债总额6.80万元、负债总额6.80万元、净资产16,313.71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5.17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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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翔殷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翔殷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29号2120室

3、法人代表:金波

4、经营范围:隧道、隧道运营的相关产业开发。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85,299.71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总额42.23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5,713.57万元、负债总额39,996.60万元、净资产45,303.11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1,914.25万元、净利润6,423.30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三)上海大众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士路29号2121室

3、法人代表:金波

4、经营范围:投资运营城市自来水供应及污水处理工程,投资固废处理工程基础设施等。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68,420.8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3.03万元、负债总额47.84万元、净资产68,372.96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5.82万元、净利润6,659.50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四)上海大众嘉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嘉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罗路1720号

3、法人代表:金波

4、经营范围:接纳并处理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等。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73,990.48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总额7,310.43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0,323.60万元、长期借款总额13,86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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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负债总额35,108.03万元、净资产38,882.45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20,398.07万元、净利润10,659.39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五)江苏大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江苏大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徐州市乔家湖村三八河

3、法人代表:陆绮俞

4、经营范围:环保工程、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运营管理服务;技术咨询;再生水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化工产品销售;非金融性资产经营;光伏发电站建设、运营管理;房屋租赁;场地租赁。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4,162.83万元、短期借款总额3,504.62万元、流动负债总额9,621.33万元、负债总额16,245.03万元、净资产27,917.80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14,227.37万元、净利润3,406.08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

(六)徐州源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徐州源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徐州工业园区内(310国道、206国道交叉处南100米)

3、法人代表:陆绮俞

4、经营范围:对污水的收集、处理及深度净化;污水处理运营服务及污水再生资源化利用。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271.24万元、流动负债总额930.79万元、负债总额1,446.57万元、净资产1,824.67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940.79万元、净利润286.20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七)沛县源泉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沛县源泉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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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地址:沛县东环路西侧、沿河大桥南

3、法人代表:陆绮俞

4、经营范围:对污水的收集、处理及深度净化。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8,640.14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601.57万元、长期借款总额300.00万元、负债总额4,999.84万元、净资产3,640.29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1,776.32万元、净利润596.65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八)连云港西湖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连云港西湖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东海县经济开发区西区西南侧

3、法人代表:陆绮俞

4、经营范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594.7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973.43万元、负债总额1,544.80万元、净资产2,049.90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836.73万元、净利润348.19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九)徐州大众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徐州大众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徐州市乔家湖村三八河污水处理厂

3、法人代表:陆绮俞

4、经营范围:污水收集、处理及深度净化;污水处理运营服务及污水再生资源化利用;环保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及服务。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8,639.64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83.65万元、负债总额1,181.85万元、净资产7,457.79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2,015.37万元、净利润664.56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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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徐州市贾汪大众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徐州市贾汪大众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江苏徐州工业园区310国道与206国道交叉处南100米

3、法人代表:陆绮俞

4、经营范围:对污水的收集、处理及深度净化;污水处理运营服务及污水再生资源化利用。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601.19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总额0元、流动负债总额2,515.50万元、负债总额2,807.99万元、净资产2,793.20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1,066.52万元、净利润647.50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十一)邳州源泉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邳州源泉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邳州市运河镇镇东村东500米

3、法人代表:陆绮俞

4、经营范围:污水处理及运营。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6,021.49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总额0元、流动负债总额1,193.48万元、负债总额2,229.17万元、净资产3,792.32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1,574.47万元、净利润715.79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十二)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09号

3、法人代表:梁嘉玮

4、经营范围:煤气、天然气、燃气表社、燃气设备用具、燃气厨房设备、燃气输配、燃气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管道建设工程专业施工。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50,217.75万元、短期借款总额50,048.94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08,835.07万元、负债总额381,359.55万元、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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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858.20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361,669.14万元、净利润5,822.20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

(十三)上海大众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路2575号1226室(康桥)

3、法人代表:梁嘉玮

4、经营范围: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国内商业,资产重组,资产托管及相关业务咨询,经济贸易信息咨询,从事城市燃气、交通、水务、环保等经营性公用事业投资,实业投资。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8,777.4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5.69万元、负债总额15.69万元、净资产18,761.72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1,513.63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十四)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南通市工农北路59号

3、法人代表:庄建浩

4、经营范围:管道燃气生产、输配和供应、CNG的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等。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60,066.2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2,408.55万元、负债总额110,411.89万元、净资产49,654.30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127,123.96万元、净利润7,563.37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十五)上海大众集团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集团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518号24A01室

3、法人代表:杨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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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资产管理。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1,254.42万元、负债总额2,756.24万元、净资产48,498.17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877.04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十六)上海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169号A楼906室

3、法人代表:杨国平

4、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7,181.24万元、流动负债总额0.00万元、负债总额0.00万元、净资产7,181.24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174.73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十七)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26号108室

3、法人代表:杨国平

4、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78,479.26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总额60,801.65万元、流动负债总额80,647.38万元、长期借款总额29,909.65万元、负债总额121,228.55万元、净资产57,250.72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11,909.61万元、净利润5,177.67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

(十八)上海大众交通商务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交通商务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515号11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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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人代表:李伟涛

4、经营范围:通过集团会员卡系统提供企业管理咨询策划及商务信息咨询,通过员工服务卡体系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员工福利相关的管理、策划、咨询及代理服务等。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579.11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542.19万元、负债总额2,542.19万元、净资产10,036.92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155.31万元、净利润-64.02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十九)上海众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众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593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3、法人代表:陈佳敉

4、经营范围: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展服务、财务咨询、翻译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等。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84.2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47.59万元、负债总额97.22万元、净资产1,186.98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10.58万元、净利润1.08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二十)大众(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大众(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FLAT/RM 8204B, 82/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Centre, 1 AustinRoad West, KL

3、经营范围: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货物运输相关业务及投资活动。

4、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23,356.02万元、短期借款总额16,496.45万元、流动负债总额89,328.07万元、负债总额89,328.07万元、净资产134,027.95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17,996.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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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二十一)徐州青山泉大众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徐州青山泉大众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纺织工业园

3、法人代表:陆绮俞

4、经营范围: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及运营服务。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387.5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586.83万元、长期借款总额748.75万元、负债总额2,609.39万元、净资产1,778.11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 774.65万元、净利润311.64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二十二)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451号

3、法人代表:张荣峥

4、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普通货运(货运出租)、普通货运(搬场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二类(易燃气体)),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国内货运代理,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包装服务。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8,887.78万元、流动负债总额5,389.61万元、负债总额7,068.58万元、净资产11,819.20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13,107.80万元、净利润1,286.62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

(二十三)上海儒驭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儒驭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10幢G101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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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人代表:梁嘉玮

4、经营范围: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38,341.74万元、流动负债总额0元、负债总额3,199.90万元、净资产135,141.85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4,623.83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二十四)上海大众运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运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56号

3、法人代表:何洲

4、经营范围:装卸服务、供应链管理、道路货物运输、国内货运代理等。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164.1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747.60万元、负债总额1,090.12万元、净资产2,073.98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4,513.63万元、净利润665.59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二十五)Platinum Capital Investment Corporational Limited

1、公司名称: Platinum Capital Investment Corporational Limited

2、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0.02万美元、流动负债总额1.63万美元、负债总额1.63万美元、净资产-1.61万美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0美元、净利润-0.47万美元。

3、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二十六)CENTURY CHARM LIMITED

1、公司名称:CENTURY CHARM LIMITED

2、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0.01万美元、流动负债总额2.00万美元、负债总额2.00万美元、净资产-1.99万美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0美元、净利润-0.37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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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二十七)ULTRA PARTNER LIMITED

1、公司名称:ULTRA PARTNER LIMITED

2、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0.01万美元、流动负债总额2.00万美元、负债总额2.00万美元、净资产-1.99万美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0美元、净利润-0.37万美元。

3、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二十八)Fretum Construction & Engineering Enterprise Limited

1、公司名称:Fretum Construction & Engineering Enterprise Limited

2、注册地址: FLAT/RM 8204B, 82/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Centre, 1 AustinRoad West, KL

3、经营范围:CORP

4、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267.24万美元、流动负债总额659.28万美元、负债总额659.28万美元、净资产4,607.96万美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0美元、净利润-10.72万美元。

5、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二十九)Galaxy Building &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1、公司名称:Galaxy Building &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2、注册地址:FLAT/RM 8204B, 82/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Centre, 1 AustinRoad West, KL

3、经营范围:CORP

4、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85.04万美元、流动负债总额1.28万美元、负债总额1.28万美元、净资产283.75万美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0美元、净利润-0.12万美元。

5、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十)Ace Best Investing Manage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1、公司名称:Ace Best Investing Manage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2、注册地址:FLAT/RM 8204B, 82/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Centre, 1 AustinRoad West, KL

3、经营范围:CORP

4、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98.93万美元、流动负债总额0美元、负债总额0美元、净资产498.93万美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0美元、净利润-0.13万美元。

5、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三十一)Interstellar Capital Investment CO., Limited

1、公司名称:Interstellar Capital Investment CO., Limited

2、注册地址:FLAT/RM 8204B, 82/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Centre, 1 AustinRoad West, KL

3、经营范围:CORP

4、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7,664.42万元、流动负债总额8.18万元、负债总额8.18万元、净资产37,656.24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6.32万元。

5、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三十二)Allpay (International) Finance Service Corporation Limited

1、公司名称:Allpay (International) Finance Service Corporation Limited

2、注册地址:香港九龙广东道1号港威大厦6座30楼3011室

3、经营范围:CORP

4、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657.79万美元、流动负债总额0美元、负债总额0美元、净资产657.79万美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0美元、净利润-3.98万美元。

5、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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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大众(越南)国际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大众(越南)国际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越南胡志明市

3、法人代表:庄自国

4、经营范围:管理咨询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02.79万美元、流动负债总额5.09万美元、负债总额5.09万美元、净资产497.70万美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0美元、净利润23.00万美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三十四)江苏大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江苏大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徐州市云龙区乔家湖三八河污水处理厂

3、法人代表:陆绮俞

4、经营范围:环境治理服务;水污染治理服务;环境工程、水处理工程、水利工程、防水工程、市政工程、管道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销售;光伏发电站建设、运营、管理;城市垃圾处理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供水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0元、流动负债总额0元、负债总额0元、净资产0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0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全资子公司

(三十五)上海大众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闸公路999号1幢3层3008室

3、法人代表:颜达峰

4、经营范围:管道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燃气设备检测。从事燃气管道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燃气报警装置、不锈钢厨房设备、燃气设备批发、零售。燃气灶具安装、维修。燃气经营、水电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883.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748.97万元、负债总额3,748.97万元、净资产1,134.03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7,867.16万元、净利润117.95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三十六)上海众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众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2001号1幢4部位三层333室

3、法人代表:梁嘉玮

4、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限SPV),租赁业务,向国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695.15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404.51万元、负债总额1,603.73万元、净资产91.42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156.46万元、净利润81.64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三十七)连云港大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连云港大众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连云港市东海县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9号

3、法人代表:陆绮俞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944.06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394.87万元、负债总额3,236.08万元、净资产2,707.98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5,411.77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万元、净利润10.00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三十八)上海大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451号1幢110室

3、法人代表:李伟涛

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及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99.39万元、流动负债总额0.24万元、负债总额0.24万元、净资产99.14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0.86万元。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三十九)上海众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众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2050号(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3、法人代表:李伟涛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计算机、网络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财务咨询;翻译服务;健康咨询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停车场服务;汽车租赁;化妆品、日用百货、箱包、皮革制品、电子产品、普通劳防用品、建筑材料、办公设备、玩具、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的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制作。

5、截止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076.27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736.49万元、负债总额3,736.49万元、净资产339.78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545.01万元、净利润339.78万元。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6、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

以上被担保人均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和附属企业,不是个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的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期限及金额是根据被担保人的经营需求而定。

四、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2021年,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含外币折算)2,051,873,510.34元。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含外币折算)1,419,772,050.57元,占公司净资产的16.28%,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

在以上范围内的综合授信和对外担保,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经营经营层具体实施,授权有效期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现金管理概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在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为持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可由公司及子公司共同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人员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现金管理金额

在单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含外币折算)15亿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四)现金管理期限

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五)公司对现金管理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现金管理期间,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如发现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公司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情况。

二、本次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保障资金安全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现金管理产品,在该额度范围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具体条款以实际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协议为准。

三、现金管理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交易对方均为商业银行等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信用评级较高、履约能力较强,公司与受托方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券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施的。公司通过对自有闲置的资金进行适时、适度的现金管理,可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实现公司现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充分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为风险可控的短期现金管理产品,但仍不排除因市场波动、宏观金融政策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影响收益的情况。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序号类型实际投入金额实际收回本金实际收益本金金额
1银行理财120,556.00101,356.001,035.7419,200.00
合计120,556.00101,356.001,035.7419,200.00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63,410.00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最近一年净资产(%)7.27%
最近12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收益/最近一年净利润(%)3.36%
目前已使用的理财额度19,200.00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尚未使用的理财额度130,800.00
总理财额度150,000.00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作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聘请的2021度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中,立信会计遵照中国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立信会计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2021年度,公司支付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业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40万元。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完成公司审计工作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境内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聘期一年,并按标准支付审计费用。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H股于2016年12月5日在香港联交所正式挂牌上市交易。公司聘请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2021年度境外审计机构,在对公司进行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按时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2021年度,公司支付给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业务服务费用为港币130万元。为保障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满足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2022年度境外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按标准支付审计费用。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调整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公司提名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提名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收到公司股东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来函,鉴于非执行董事瞿佳女士因工作调整,推荐史平洋先生接替瞿佳女士担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史平洋先生任职资格以及任职条件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后,提名史平洋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其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二、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⑴ 鉴于近期香港联交所对上市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在董事会多元化章节(主板上市规则第13.92条)中,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得全属单一性别,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以及任职条件等方面审核,提名李颖琦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其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李颖琦女士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⑵ 鉴于邹小磊先生因其他工作需要,现辞去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以及大众公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职务(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42)。

鉴于刘正东先生因其个人原因,现辞去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以及大众公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15)。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调整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以及任职条件等方面审核,提名杨平先生、刘峰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其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刘峰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杨平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杨平先生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调整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的议案

附件1:非执行董事简历史平洋,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江苏宜兴人,1996年7月参加工作,200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现任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裁,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史平洋同志曾任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主管、主管;安徽淮北平山电厂筹建处主任助理;淮北申皖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工程管理部副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设备管理部经理;淮北申皖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附件2:独立非执行董事简历

李颖琦,女,1976年出生,管理学博士。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博导,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并兼任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非执业)、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颖琦女士具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杨平:男,1969年出生,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现任赛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CEO兼总裁、香港赛领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上海赛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资产管理30人论坛理事、中国工业互联网百人会成员。

刘峰,男,1968年出生,硕士,律师、高级经济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理事、上海市科委高新技术及项目融资顾问、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协会理事、中国民艺法律服务中心特聘专家、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律师团成员、上海市消保委“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服务团”团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等,并多次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论证会成员。曾任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调整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调整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的议案

各位股东: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水平,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参考A+H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平均水平,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拟将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标准由每人税前15万元人民币/年调整为每人税前20万元人民币/年。该津贴标准为税前金额,其所涉及的个人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调整后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标准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议案十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新要求,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如下:

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1991】105号文批准,于1991年9月4日以募集方式设立;于1992年1月1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8778G 公司的发起人为: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煤气公司、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上海申华电工联合公司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1991】105号文批准,于1991年9月4日以募集方式设立;于1992年1月1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8778G 公司的发起人为: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煤气公司、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上海申华电工联合公司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无。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主管机构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许可的其它形式。 其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主管机构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许可的其它形式。 其中,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九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之具体实施方案。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第三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之具体实施方案。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第三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外资股股东的适用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前款所称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外资股股东的适用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述的情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的情形。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四)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 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 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主要地址(住所); c.国籍;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 公司股本状况; 4. 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 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其它方式损害其所持股份附有的任何权利。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其它方式损害其所持股份附有的任何权利。
第六十条 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的内容,涉及外资股股东的适用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的内容,涉及外资股股东的适用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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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七)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含3%)的股东的提案;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六)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无。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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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者外,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无。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以书面形式做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一)以书面形式做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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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五)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本人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其他董事、监事出席。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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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股权激励制度; (八)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股权激励制度; (八)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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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本条删除。
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持人;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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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本条规定与香港上市规则如有冲突时,按香港上市规则行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持人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本条删除。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持人有权多投一票。本条删除。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公司审计师、股份登记处或有资格担任公司审计师的外部会计师可以担任计票和监票员。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公司审计师、股份登记处或有资格担任公司审计师的外部会计师可以担任计票和监票员。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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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三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五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三十四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本章程第六十五条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本章程第六十六条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一百三十二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三十一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2/3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第一百三十一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三十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2/3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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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届董事会中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更换比例不得超过董事会中其他董事成员总数的1/5。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证券事务授权代表;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证券事务授权代表;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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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二)项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必须由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二)项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必须由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将参会董事签字原件留存公司。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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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四)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五)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做好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额定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八)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披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九)提醒董事勤勉尽责,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司正常运行; (十)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它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四)~(六)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四)~(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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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单项金额在人民币壹亿元以下(含壹亿元)的银行借款。但须按照公司制定的决策程序进行,且不包括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的对外投资项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单项金额在人民币壹亿元以下(含壹亿元)的银行借款,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含1%)的对外捐赠。但须按照公司制定的决策程序进行,且不包括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的对外投资项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无。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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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2/3以上的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未指定人选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2/3以上的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未指定人选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期限未满的; (七)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九)非自然人;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5年;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九)非自然人;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5年;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二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是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二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是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二)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本章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相同。 如果有关董事、监事不遵守本条规定,其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该董事、监事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一)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二)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本章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相同。 如果有关董事、监事不遵守本条规定,其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该董事、监事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予以公告。上述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审核公司的其他财务报告及提供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审核公司的其他财务报告及提供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一)控股股东,是指本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额外遣散费用,是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东继续收购公司股份并成为实际控制人后,导致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主动或被动离职时,该股东向离职人员支付的一次性补偿。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公司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包括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领取薪酬的本公司董事、监事。 额外遣散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P=S×A×(1+Q1+Q2+Q3)×300% P为额外遣散费用; S为离职人员本人离职当年度税前年薪总额以及工资附加、奖金、福利、(一)控股股东,是指本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额外遣散费用,是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东继续收购公司股份并成为实际控制人后,导致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主动或被动离职时,该股东向离职人员支付的一次性补偿。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公司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包括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领取薪酬的本公司董事、监事。 额外遣散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P=S×A×(1+Q1+Q2+Q3)×300% P为额外遣散费用; S为离职人员本人离职当年度税前年薪总额以及工资附加、奖金、福利、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A为离职时离职人员本人年龄(周岁)与法定退休年龄的差额,不满五年的按五年计; Q1为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连续三年累计物价上涨指数之绝对值; Q2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连续三年累计利率上浮指数之绝对值; Q3为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连续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比率之绝对值。A为离职时离职人员本人年龄(周岁)与法定退休年龄的差额,不满五年的按五年计; Q1为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连续三年累计物价上涨指数之绝对值; Q2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连续三年累计利率上浮指数之绝对值; Q3为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连续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比率之绝对值。
第二百七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七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上述章程修订需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前述事项变更所需所有相关手续(最终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上述修订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十四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本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如下:

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本规则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本规则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订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含3%)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对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订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含3%)的股东的提案; (十八)对公司因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第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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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六)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无。(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者外,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无。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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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除履行前述程序外,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条删除。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个营业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且不少于10个营业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个营业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且不少于10个营业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第十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一)以书面形式做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出席(一)以书面形式做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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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或现场会议确需变更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本人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其他董事、监事出席。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召集会议并担任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无法出席会议的,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召集会议并担任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无法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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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公司董事代其召集会议并且担任会议主持人;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会议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担任会议主持人。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股权激励制度; (八)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股权激励制度; (八)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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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本条删除。
第五十六条 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持人;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本条规定与香港上市规则如有冲突本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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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按香港上市规则行事。
第五十七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持人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本条删除。
第五十九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持人有权多投一票。本条删除。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公司审计师、股份登记处或有资格担任公司审计师的外部会计师可以担任计票和监票员。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公司审计师、股份登记处或有资格担任公司审计师的外部会计师可以担任计票和监票员。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七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四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七十三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第七十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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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第七十二条第(二)至(八)、

(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

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七十四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七十三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2/3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第七十一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七十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2/3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1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对相关事项的审议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勤勉尽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目前,公司董事会有9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王开国: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男,1958年出生,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任上海中平国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上海股权投资协会会长。曾任海通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科研所副所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邹小磊(已辞任):原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男,1960年出生,注册法务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现任鼎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伙人、亚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烟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富通科技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光大绿色环保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Global Cord Blood Corporation独立非执行董事和人瑞人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香港特许秘书公会理事会投资管理小组成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辖下内地发展策略咨询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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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小磊先生已于2021年12月30日辞去在本公司担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刘正东: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男,1970年出生,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学硕士。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监事。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全国律协理事、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上海市总商会副会长等,并被聘为中共上海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我们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不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我们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因此,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2021年度履职情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能够做到按时出席董事会议,勤勉尽责。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1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出席 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出席 次数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次数
王开国88600
邹小磊88600
刘正东88600

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会议以前,我们主动获取和了解会议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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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我们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与公司建立了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情况及监管政策及法规等,保证了知情权。

(二)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1年度,我们严格按照独立董事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司董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报告期内公司利润分配、对外担保、续聘审计机构等重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1、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2020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我们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审议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对该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审议了《关于2021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21年度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我们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对该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对该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我们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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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我们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我们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议案》,我们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1年6月1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我们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1年8月11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4、2021年11月1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向关联人转让参股公司后续部分认缴出资额的议案》,我们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21年11月1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及下属专业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战略发展四个专业委员会。2021年度,按照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先后组织召开了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和7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预算及决算、定期报告、关联交易、绩效薪酬、对外投资等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交议案,各专门委员会运作合法规范,具体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7次会议

召开日期会议内容重要意见和建议
2021年1月18日审阅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初稿)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勤勉尽责,审阅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初稿)》。
2021年2公司 2020 年度初步时间安排和审计委员会要求公司有关人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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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日工作计划真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确保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同时要积极配合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1年3月26日2020年报年度审计的初步意见及审计的工作情况审计委员会同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审注册会计师所做的对公司2020年度年审的初步意见。并将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年度正式审计报告后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对其进行表决。
2021年3月30日2020年度财务决算和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关于续聘2021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境外审计机构、对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勤勉尽责,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过充分沟通讨论,一致通过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1年4月29日审议《公司2021年第1季度报告》一致审议通过全部议题。
2021年8月30日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一致审议通过全部议题。
2021年10月29日审议《公司2021年第3季度报告》一致审议通过全部议题。

2、报告期内提名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

召开日期会议内容重要意见和建议
2021年3月30日检审和修订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提名委员会认为,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水平就董事的知识、经验及技能而言合适。提名委员会将继续遵守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按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所载的目标准则考虑潜在候选人,以令董事会成员日益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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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

召开日期会议内容重要意见和建议
2021年3月30日《2020年度公司高管团队绩效考核方案》、《2021年度公司高管团队绩效考核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勤勉尽责,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过充分沟通讨论,一致认为2020年度公司在董事会的正确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克服疫情影响,主业稳健发展,重点项目有序推进,自营金融产业稳步发展,投资项目精耕细作,全面、超额完成了2020年度各类预算目标,同意实施《2020年度公司高管团队绩效考核方案》。同时,为进一步促进公司更加持续健康地发展,完善高管团队的薪酬与公司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从规范高管团队薪酬机制的角度出发,同意《2021年度公司高管团队绩效考核方案》,建立对高管团队的责、权、利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及分配结构合理的长效机制。

4、报告期内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

召开日期会议内容重要意见和建议
2021年3月30日《公司“十四五”(2021-2025年)发展规划(初稿)》战略发展委员会经过充分沟通讨论,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一致认为《公司“十四五”(2021-2025年)发展规划(初稿)》结合了外部形势与内部任务,对公司“十四五”期间的愿景内涵做出了进一步思考,明确公司“十四五”期间的战略指导思想和原则,同意公司“十四五”总体目标。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1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2021年度的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年度交易预计的内容执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相关交易行为在市场经济原则下公开、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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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1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精神,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核查,我们认为: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对外担保审议、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对外担保及关联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董事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确认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

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相关薪酬制度的规定,有关议案的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对该事项表示同意。

(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0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21年8月实施了利润分配事宜。我们就公司2020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情况作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我们核查后认为: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公司所属行业和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在维护了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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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手册》的要求进行内控规范。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以审计委员会为主要监督机构,定期听取公司相关汇报,根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审计,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符合和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在各个重大方面均不存在完整性、合理性或有效性上的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亦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并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度,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共披露定期报告4次,临时公告42次;在香港联交所共披露162次,没有出现违反两地《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较好地履行了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我们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我们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且公司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2021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21年度,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境内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继续聘任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境外审计机构。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为公司提供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1年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确保按照相关法律及公司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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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用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管理决策提供建议,为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努力。2022年,我们将继续加强新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和规定,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坚持独立、客观、审慎的判断原则参与公司治理,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各成员之间的沟通,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经营业绩做出努力,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确保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开国、邹小磊、刘正东202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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