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相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本次置换已出具了《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200699号)。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6,716,194,257.40元。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姚建华、杨强、李嘉士、梁高美懿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