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以下简称“《组织章程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董事会审议的委任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公司委任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相关事项的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细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委任的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履行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资格,未发现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综上,我们同意委任李丕征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委任李嘉士先生和梁高美懿女士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姚建华、杨强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