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债代码:110012 转债简称:海运转债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运转债”2011 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海运转债”按票面金额从 2011 年 1 月 7 日(起息日)起计算利息,第
一年债券年利率为 0.7%;
2、派发年度:2011 年 1 月 7 日至 2012 年 1 月 6 日;
3、扣税前每手可转换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7 元,按不同
税率扣税后每手可转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利息分别为人民币 6.3 元(税率
10%)、人民币 5.6 元(税率 20%);
4、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 年 1 月 6 日;
5、除息日:2012 年 1 月 9 日;
6、兑息日:2012 年 1 月 13 日。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7 日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海运转债”,代码 110012)至 2012
年 1 月 6 日止满一年,根据《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
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第一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海运转债从可转债发行首日
即 2011 年 1 月 7 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一年的债券利率为 0.7%,即
每手可转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7 元(含税)。
对于持有海运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按 20%
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海运转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5.6 元;对于持有海运转债的合资格境外投资
者(QFII),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
海运转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6.3 元;对于除上述两种
情况以外的持有海运转债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
派发每手海运转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7 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 年 1 月 6 日;
2、除息日:2012 年 1 月 9 日;
3、兑息日:2012 年 1 月 13 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 2012 年 1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海运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海运转债的利息支付
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
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但与本公司
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海运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海运转债利息。本公司将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海运转债
的利息。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海运转债持有人可于除息日之后的第 5
个交易日,即 2012 年 1 月 13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未
办理指定交易的海运转债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海运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
于 2011 年 1 月 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证券日报》的《募集说明书》摘要,亦可于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摘要。
五、咨询机构: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话:(0574)8765 9140
传真:(0574)8735 8228
地址:宁波市北岸财富中心 1 幢
邮编:315020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