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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9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22-051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下午2:30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钢电路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5,328,487股,占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24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55,322,6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24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2,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

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2,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2,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

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2,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2,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2,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计提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2,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2,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2,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2,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2,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对其2021年度工作进行了述职,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任月明、姜雅琳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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