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 2022 年5月1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人民币9,600万元上限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
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
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
5、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以下无正文)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戴继雄、王志华、王艳辉
2022 年5月18日
(本页无正文,为《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志华
2022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