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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东湖高新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9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安排如下:

一、会议安排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26日(星期四)上午9点30分

(二)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26日(星期四)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五)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20日。

二、现场会议议程

(一)董事长杨涛先生主持会议

(二)董事会秘书段静女士报告现场到会情况

(三)会议内容:

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2、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公司202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公司202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公司2022年年度预算报告;

7、公司2022年年度融资计划的提案;

8、公司2022年年度担保计划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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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2022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1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1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12、关于拟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提案;

13、关于公司兑付专职董事2021年年度薪酬余额的提案;

14、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提案;

15、关于拟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提案;

16、关于拟申请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提案;

17、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提案;

18、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并支付担保费用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1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2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提案;

2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提案;

22、关于拟对红莲湖项目参股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23、关于拟受让泰欣环境2785万股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听取独立董事2021年年度述职报告。

(四)股东表决

(五)董事会秘书段静女士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六)律师宣读见证意见书

(七)出席会议对象:

1、截至2022年5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八)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登记;股东可以电话、传真和信函方式登记;

2、股东单位代表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公司盖章)及代理人身份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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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记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9:00-12:00,14:00-17:00;信函登记以收到地邮戳为准;

4、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5、登记地点:武汉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段静、周京艳

电话:027-87172038 传真:027-87172100

授权委托书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2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公司202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公司202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公司2022年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8公司2022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9公司2022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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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拟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3关于公司兑付专职董事2021年年度薪酬余额的议案
14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15关于拟申请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议案
16关于拟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17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议案
18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并支付担保费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9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关于拟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21关于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2关于拟对红莲湖项目参股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3关于拟受让泰欣环境2785万股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注: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独立董事2021年年度述职报告。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会议资料(为便于材料使用,会议资料中议案落款日期均使用会议召开当日日期)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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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和年度报告摘要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本议案有关内容详见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和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已于2022年4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审议。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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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现向各位报告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1.4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60%。期末资产总额289.07亿元,较期初增长6.36%。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64.60亿元,较期初增长20.0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3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2.14%。实现基本每股收益0.6703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3.0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16%,较上年同期减少4.49个百分点。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94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5.28%。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6.68亿元,较上年减少18.76亿元。

报告期内,工程建设板块实现营业收入90.4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72%,主要系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完成施工量增加所致。环保科技板块实现营业收入18.2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0.26%。科技园区板块实现营业收入12.6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10.62%,主要系报告期内新项目陆续交房确认销售收入增加所致。

二、实现利润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3亿元,实现基本每股收益0.6703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1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较上年同期下降,主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受恒大集团债务违约及风险情况的影响,导致计提坏账准备9,245.97万元;及部分员工“老机保转企保”导致社保费用增加约4,900万元所致。

三、现金流量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8.17亿元: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109.32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出102.64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68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8.76亿元,主要系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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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报告期工程建设板块受鄂咸高速及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项目完工影响,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业务回款减少所致。

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7.47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15.54亿元,主要系报告期内向红莲湖项目参股公司及园博园公司等新增借款净额11.66亿元、工程建设板块参股投资等较上年同期增长3.10亿元所致。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6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2.76亿元,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影响。

请各位审议。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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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的提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3,316.63万元。2021年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52,825.52万元,报告期母公司净利润 21,998.43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199.84万元,计提其他权益工具股利0万元,派发股利 8,750.16万元,2021年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63,873.94万元。本次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0元(含税)。

公司近三年(含报告期)现金分红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分红年度每10股派息数(元)(含税)现金分红的数额(含税)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2021年2.10167,066,495.82533,166,293.5231.33
2020年1.1087,501,606.72684,809,895.5212.78
2019年0.2519,886,728.81183,092,895.2910.86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795,554,742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67,066,495.82元(含税),占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1.33%。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原因使得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本年度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已于2022年4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审议。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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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2021年经营情况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在积极应对外部复杂环境和疫情叠加考验下,公司秉承“让城市更美好——以环境治理塑造美丽城市,以产业运营带动城市发展,以现代交通提升城市水平,促进产、城、人共融共生”的发展愿景,强化拼抢实干作风,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121.40亿元,经营性净现金流6.6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3亿元,完成了年初预算目标。公司三大板块具体经营情况如下:

1、工程建设

2021年,公司工程建设板块完成营业收入90.4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0.72%,实现回款78.55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8.99%,但受大额计提恒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影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7亿元,较去年同期减少35.27%。

报告期内,湖北路桥一是在拓市场、延链条上不断突破。中标省内黄冈G347巴蕲公路2标段、中心书城人行天桥建设工程(一期)等重点项目;省外与山东高速合作成效初显,中标临沂至滕州公路施工第七标段项目,打开华北市场,以新疆双河市G577线沙山子—G219公路工程为突破口,在西部市场实现突破。二是在提品质、创品牌上持续发力。承建的棋盘洲大桥、武穴长江大桥、鄂咸高速公路相继通车,槐荫大道、十淅高速、国道227、马影河、汉川市马口镇等在建项目皆按计划完成关键进展,工程进度和品质一如既往备受好评。2021年湖北路桥荣获“李春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湖北省文明单位”“湖北省市政工程金奖”“黄鹤杯”“平安工地”“十佳创新项目”等数十项荣誉,品牌形象不断提升。三是在强技术上深化创新。持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2021年在研科技课题共计75项,获得授权专利总数45项,获得成果奖励20项,新技术、新成果转化步伐明显加快,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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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动力源泉。公司荣登2021年度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百强榜单,位列第53位,系湖北省唯一一家省属工程建设行业入选单位。

湖北路桥为恒大集团提供建设工程施工服务,业务结算主要通过现金、商业承兑汇票等形式结算。报告期内,因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公司收回应收恒大集团款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拟以应收恒大集团款项扣除现阶段已采取法律手段预计可收回款项后,对应收恒大集团款项的预计损失全额计提单项信用减值准备9,245.97万元。除以上事项外,公司与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无任何其他往来。

2、环保科技

(1)燃煤火力发电机组烟气综合治理

报告期内,公司燃煤火力发电机组烟气综合治理各运营项目安全平稳达标运行,累计完成脱硫电量605.95亿kWh,完成本年度电量预算任务的101.41%,实现营业收入7.61亿元。为应对近年来全国火电装机容量增长逐年趋缓的趋势,公司积极调整市场拓展思路,向非电行业烟气净化BOT项目、干熄焦合同能源及VOCs新兴大气治理等非电大气污染治理领域进军。聚焦内蒙古、山西等能源大省,与内蒙环投组建合资公司,合力开拓节能环保市场,签订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焦化升级改造项目配套1×260t/h干熄焦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成功开拓工业节能领域新赛道;中标包钢动供总厂#1/2锅炉超低排放改造BOT项目,实现了向非电领域转型的突破。

(2)垃圾焚烧烟气治理

2021年,公司垃圾焚烧烟气治理领域的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实现营业收入7.44亿元,回款7.5亿元,净利润1.06亿元。报告期内,泰欣环境继续深耕垃圾焚烧烟气净化市场,2021年再度蝉联“全国固废处理细分领域领跑及单项能力领跑烟气净化年度标杆企业”。在垃圾焚烧烟气净化市场竞争更趋激烈、项目总量同比大幅下降的情况下,2021年度仍完成了7.5亿合同销售额。开拓经营的同时,通过对采购制度、报销制度,业务流程、考核细则等的改进和优化,增设决算复核、设计校核等环节,辅以加大考核力度等,2021年泰欣环境经受住了大宗材料涨价、疫情多点爆发等考验,毛利未出现大幅下降。

(3)水务治理

报告期内,公司水务领域在建项目工程建设及生产运营工作均稳步推进,在优化运营重资产业务的同时,大力开展轻资产业务。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水务治理领域存量以及在建项目污水处理项目、应急项目总设计规模为28.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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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日,供水项目总设计规模为6.15万吨/日,合计处理规模为34.42万吨/日,实现营业收入3.22亿元,同比增长36.81%;回款2.97亿元,同比增长

16.41%,全年落地水处理业务项目10个,合同额总计约4.37亿元。

3、科技园区

2021年,园区运营板块功能定位进一步清晰,围绕“国内一流的新型产业生态运营商”目标,完善一个模式(平台+运营+投资),构建一个生态(园区全生命周期大运营生态体系),注重练好招商运营内功,打好科技赋能、产业投资、资产证券化组合拳,全年实现收入12.67亿元,同比增长110.62%;完成招商总面积37.63万方,其中实现销售类招商面积25.70万方,同比增长

54.08%,租赁类招商面积11.93万方,同比增长12.02%。

注重发挥产业投资与园区协同效应,公司三支基金2021年完成投资项目9个,其中5个为园区企业,并成功引入1个已投企业入驻园区。公司投资企业里得电科IPO首发获批,在武汉市32家入选湖北省2021年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名单中,公司3家投资企业、3家园区企业入选,在武汉市入选企业中占比近五分之一,投资专业性和园区企业品质日益彰显。

在市场拓展上,科技园区板块瞄准重点区域,轻重业务同步拓展,抢抓产业升级趋势谋篇布局。报告期内,园区土地储备方面,公司与湖北联投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顺利竞得鄂州市红莲湖1,262亩综合用地,以股权收购方式获取武汉市洪山区85亩优质土地资源,与上海市金山区、武汉市青山区(化工区)、合肥市包河区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推动园区开发运营实现整体轻重平衡,拓展轻资产运营项目40余个,园区物业在管规模近1,000万方。以科技赋能推进智慧园区建设。与科大讯飞携手打造科技赋能智慧园区,在旗下光谷生物医药加速器先行试点,打造出智慧园区1.0样本,获评国家级物业服务示范基地项目称号。

4、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升资本实力,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55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募集资金155,000万元,存续期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东湖转债”已于2021年10月18日进入转股期。

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与2022年度经营计划

(一)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1、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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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定位:巩固湖北省属基础设施建设龙头企业地位,成为知名的综合性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商。

(2)发展思路:“主业做强、关联拓展、股权合作、多元发展”。一是主营业务坚持以路桥施工为主,逐步做强市政、房建、养护、检测等业务;二是整合资源向投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全产业链发展逐步转变;三是集团管控模式由业务集中管控型,向战略和财务管控型逐步转变,做实做强专业分子公司;四是成立区域分公司,加强省外项目开拓,逐步实现“立足湖北,辐射全国,面向世界”战略目标。

(3)发展路径:一是要做党建经营融合的“匠心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丰富学习形式,明确工作任务,以党建经营融合重点任务清单为载体,用经营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来检验党建工作成效。在规范公司运行机制、推进市场化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严格管控成本、打造企业文化等方面拿真招、见实效,推进学习成果转化为企业发展的强大动能,塑造路桥公司“匠心”品牌,进一步提升路桥公司管理效能和核心竞争力。二是要做基建业务的“多面手”。在交通基建方面,以公路工程、桥梁、市政道路、管网业务、绿化景观为主,辅以航道、水利、水环境治理,实现业务立体化发展,打造具有空间规划、建筑基建、生态治理等多业务领域相互融合的综合技术能力及服务工程全生命周期实力的综合建设服务商。三是要做资源整合的“排头兵”。积极推动业务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通过增资扩股、股权收购等模式,控股区域性有影响力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类企业。在特定区域内复制中南路桥的增资扩股经验,或与区域国企成立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横向纵向拉伸企业产业链条,增强提供全产业链“一站式”服务,拓展新基建业务市场。四是要做数字基建的“急先锋”。加快培育现代数字基建及衍生产业,对传统基建“补短板”,进行信息智能升级改造,稳步推进智慧交通、智慧楼宇业务,充分运用物联网、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汇集交通信息,对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建管过程强化数字支撑;将通信技术、控制技术、生物识别技术、多媒体技术和现代建筑艺术有机结合,通过对建筑内设备、环境和使用者信息的采集、监测、管理和控制,实现建筑环境的组合优化,通过对建筑物智能化功能的配备,实现高效、安全、节能、舒适、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加强与数产集团的协同,重点突破智慧能源、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养老社区等新基建衍生领域。

2、环保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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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煤火力发电机组烟气综合治理

以大气治理、垃圾焚烧烟气治理和运营为基础,一方面延伸产业链,拓展非电烟气治理、垃圾焚烧电厂为主的静脉产业园;另一方面横向布局,开拓以工业VOCs和固(危)废等污染综合治理、碳中和/节能等为重点的新兴环保产业,完成气、固环保产业链协同的战略布局。

(2)垃圾焚烧烟气治理

努力保持存量业务不降的同时,在增量业务上实现突破。业务范围由垃圾焚烧项目烟气净化EP&EPC,扩展至“垃圾焚烧+钢铁等相邻领域”烟气净化EP&EPC;业务体量由只占垃圾焚烧发电整厂一部分的垃圾焚烧烟气净化EPC,扩大至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整厂EPC;业务模式由专注项目“建设”,向项目“投资+建设+运营”转型。

(3)水务领域

结合公司涉水业务的实际,以及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发挥“投资+运营”的优势,在夯实现有污水处理业务的基础上,以“投资+EPC+运营、业务协同”的模式,以PPP等投资模式扩大存量运营项目规模,同时带动EPC等轻资产业务的发展。重点发展领域包括省内城乡供水业务、污泥处置业务、农村生活污水及黑臭水体项目、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辅之于环境咨询(管家)和智慧水务业务。

3、科技园区

立足于“深耕湖北、全国布局”,以“科技创新的引领者、产业发展的推动者”为使命定位,着力成为“国内一流的新型产业生态运营商”。进一步完善并形成成熟的“平台+运营+投资”模式,构建产业园区全生命周期大运营生态体系,深入延伸和挖掘产业运营内涵,逐渐转换到产业投资和科技赋能赛道,推动园区开发运营实现整体轻重平衡,并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持有资产,提升业务可持续性。

夯实平台基础。园区平台是公司科技园区板块稳定实现营收、创造规模和利润的物理载体。面对市场工业用地获取门槛不断提高、难度加大的现状,公司将加强产业研究对全国高能级区域和全行业高成长性领域的科学、系统研判,瞄准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经济圈等国家重大区域战略,通过轻重结合的方式扩大产业资源库和企业运营服务基础。

深化运营内涵。依托公司近三十年产业园区开发运营积累的经验和资源,以智园公司为主体,推动科技园区板块从当前以园区物业租售占绝对主导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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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盈利模式向园区开发(园区物业租售)与产业运营(产业投资收益和科技赋能运营收入)并重的模式有机转换。一方面持续提升专业运营能力,短期以满足企业共性及个性的弹性需求为主,完善企业增值服务,以提升用户粘度、助力产业招商、为智慧平台转化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重点突破智慧研发和金融链服务;长期以满足深层次痛点需求及行业需求为主,重点发展产业特色服务,以促进产业发展、树立行业权威、提升品牌形象为主要目标。另一方面聚焦战略区域和优势产业(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和数字经济),快速提升产业运营规模,争取实现年增300万㎡的产业运营规模目标。强化投招联动。一是在产业招商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发现和挖掘具有高成长性投资价值的企业的能力,结合产业投资以前瞻性投资来分享产业发展红利。二是围绕产业投资企业,挖掘、带动其产业链上下游落户园区,助力打造产业IP,推动形成良性循环。三是基于前期已经探索了4年的高科技企业投资积累,总结孵化、并购、退出等成功经验,逐步成为上市公司利润的重要支撑。四是积极争取更高层面的产业金融政策支持,充分借助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示范效应,吸引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助力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进程中,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二)2022年度经营计划

2022年,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134.77亿元,其中工程建设板块预算收入101.36亿元,环保板块预算收入19.36亿元,科技园板块预算收入14.05亿元。以上经营目标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的盈利预测,并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工程建设

一是坚持以投资带动施工的整体思路,着力开创市场拓展新局面。着力培育公司工程总承包能力,提升板块公司专业承包水平,压实分子公司独立经营责任,以市场化激励机制提升市场占有份额;立足湖北大本营,重点拓展武汉城市群、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宜荆荆恩、襄十神随、黄冈等中心城市。抢抓国家发展战略机遇,聚焦中西部相关城市,辐射国内市场。同时,重点关注智慧城市、城市更新、现代交通物流体系等市场业务,积极参与装配式、新基建等业务。二是切实提高项目管理实效,突出品牌效益。采取区域项目群管理模式,完善项目二次经营考核机制,加强项目资源调配能力,提高管理效能。加强项目现场管理和成本管理,强化前期成本测算和后期收尾管理,提高项目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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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管理水平,提升项目信用等级履约能力。三是完善产研结合的科技研发体系,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联合外部研发力量,重点围绕大型桥梁隧道、科技养护、新材料应用、节能环保等技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环保科技

2022年,环保科技板块将坚持“保存量实现规模提升,拓增量实现转型升级”思路,在巩固存量业务行业地位的基础上,积极落地碳汇、碳捕集等“双碳”概念业务,同时加快培育和引进关键核心技术,并以光谷环保、泰欣环境、科亮水务为三大平台,搭建定位明确、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环保产业集群,致力成为具有规划、投资、建设和运营能力的新型综合环保服务商。2022年力争实现发电量643亿kWh,处理污水7,500万吨,供水1,000万吨。环保大气抢抓“双碳”政策机遇,聚焦新疆、内蒙、山西等国家能源基地大省,快速开辟节能减排及冶金、水泥等非电行业全产业链;面向云南、重庆等西部地区,合力开辟固废领域环保市场。泰欣环境以省内垃圾焚烧电站项目及静脉产业园项目为突破口,向垃圾焚烧发电领域布局,并向钢铁、水泥、建材等污染治理项目谋求突破。环保水务持续优化存量项目运营品质,打造专业化运营管理平台,进一步夯实以存量拓增量基础,并强化与华能东湖协同,大力拓展污泥处置细分领域业务。

3、科技园区

一是夯实平台基础,扩大产业资源库和运营服务基础。立足服务湖北,围绕“核心城市园区开发+外围城市运营服务”模式,推进武汉化工区、新洲区、黄陂区、经开区等项目达成合作意向,争取在武汉城市圈新增2个轻资产全周期服务项目。坚持放眼全国,以轻重结合模式在长江经济带和大湾区实现产业布局突破。二是强化科技赋能,打造盈利增长点。着眼“品质园区、品质服务”精耕细作,丰富产业园区产品,不断完善增值服务、提升用户粘性,并借助科大讯飞先进技术,打造智慧园区服务平台,重点突破智慧研发和金融链服务,通过智惠园企,创造盈利增长点,打响品牌知名度。三是深化投招联动,优化盈利结构。继续深化产业投资与园区运营的协同作用,加大园区企业投资力度,并以投资企业为纽带,深度挖掘服务和合作场景。计划出资8750万元,发行华工明德基金二期,出资4650万,新设立东湖投资自主管理基金,全年至少完成投资项目7个,其中园区项目2个,引进园区项目1个,进一步优化园区运营盈利结构。

三、公司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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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经营计划,规范运作,科技决策,努力应对市场环境变化促进公司各项业务发展。

1、2021年组织召开了7次董事会,同时组织战略委员会召开1次,审计委员会召开3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3次,内部控制委员会召开1次,年报审计沟通见面会3次。

2、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召开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公司治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召集、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及经营管理层之间权责明确,各尽其责、相互制衡、相互协调、运作规范,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制订了《信访制度》、《费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事项法律审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共17项制度,修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差旅费管理办法》、《股权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等共7项制度,并根据《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省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修订指引》、《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资格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4、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1)董事会按时合规完成了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完成临时公告的披露89项。

(2)报告期内,董事会积极做好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维护工作,对公司股东和社会投资者的来方、电话咨询、上证e互动平台留言等均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给予及时、客观的回复,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现状及发展,引导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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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对公司价值进行客观判断,避免不实信息对投资者的误导,保护投资者的切身权益,同时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营造良好舆论导向,促进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四、普通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3,873.94万元。经董事会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0元(含税)。

截至 2021年 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795,554,742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67,066,495.82元(含税),占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1.33%。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严格执行了《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4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审议。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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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5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2021年,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合理发挥监督职能,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参加公司本年度的股东大会并列席董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经营活动的重大决策、公司财务状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进行监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如下: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情况

监事会依据《监事会议事规则》认真组织监事会会议,列席了董事会会议,报告期内召开了6次监事会,会议召开及审议情况如下:

召开会议的次数6次
召开时间届次监事会审议议案
2021年1月22日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1、关于拟受让联投集团从国开基金回购的武汉软件新城发展有限公司3.1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关于拟向参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2021年2月18日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1、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2、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3、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2021年4月28日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1、2020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3、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4、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5、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6、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7、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9、公司2021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10、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1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12、关于拟成立合资公司并向其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13、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14、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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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5日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1、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2021年8月27日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1、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3、关于拟调增2021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提案。
2021年10月28日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1、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监事会履行职责情况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依法经营情况、公司决策程序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了检查监督。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讨论,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2021年度公司的工作能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进行规范运作,经营决策科学合理;完善了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良好的内控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时,均能忠于职守、勤勉尽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维护公司利益,没有发现有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认真检查了公司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强化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财务运作基本规范;公司财务会计准则能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及时变更;公司2021年度定期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

3、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决策、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关联交易合法、公平、公开、公正,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程序合规,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4、监督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未发现有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5、检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6、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情况: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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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在设计和执行方面无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7、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监事会检查了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未发现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8、审阅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审阅了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新增关联交易事项和额度调增等内容。监事会认为:2021年度公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告内容客观、合理,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或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监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监事会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或通过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2022年度工作计划

2022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开展监事会日常议事活动,加强对公司日常检查监督力度,及时掌握、主动关注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监督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则要求,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使其决策和经营活动更加规范、合法。

此外,监事会成员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相关业务和专业技能的学习,积极开展工作交流等方式,增强业务技能,认真履行职责,提高监督水平,为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请各位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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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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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6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预算报告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2022年,公司将紧抓国家发展机遇,践行创新发展理念,持续优化商业模式,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综合实力。经系统分析市场、资源、能力、发展目标等方面情况,公司编制了2022年度预算,预计全年营业收入134.77亿元,较上年增长11.01%,其中工程建设板块预算收入101.36亿元,科技园区板块预算收入14.05亿元,环保科技板块预算收入19.36亿元。以上经营目标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的盈利预测,并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工程建设

一是主营业务仍以路桥施工为主,整合资源逐步向投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全产业链转变。二是以投资带动施工,着力培育工程总承包能力,立足湖北大本营,辐射国内市场。三是提升项目管理能力,完善考核机制,加强项目现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项目精细化管理水平。四是加强技术创新攻关,完善产研结合的科技研发体系,联合外部研发力量,突破重点技术,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科技园区

一是轻重资产并举实现规模扩张。深耕湖北,全国布局,推进武汉城市圈及省内重点城市项目拓展,争取在长三角、大湾区、成渝经济圈等国家重点区域实现突破。二是通过科技赋能打造智慧园区服务平台,着眼“品质园区、品质服务”精耕细作,丰富产业园区产品,实现轻资产运营规模、品牌双提升。三是进一步完善并形成成熟的“平台+运营+投资”模式,构建产业园区全生命周期大运营生态体系,深入延伸和挖掘产业运营内涵。坚持招投联动,继续深化产业投资与园区运营的协同作用。

三、环保科技

(1)大气领域

2022年环保大气保持现有存量业务稳定运营,同时抢抓“双碳”机遇,以大气治理、垃圾焚烧烟气治理和运营为基础,一方面延伸产业链,拓展非电烟气治理、垃圾焚烧电厂为主的静脉产业园;另一方面横向布局,开拓以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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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和固(危)废污染综合治理、碳中和等为重点的新兴环保产业,完成气、固环保产业链协同的战略布局。泰欣环境以垃圾焚烧电站项目及静脉产业园项目为突破口,向垃圾焚烧发电领域布局,并向钢铁、水泥、建材等污染治理项目谋求突破。

(2)水务领域

2022年水务领域将继续优化存量项目,以 PPP 等投资模式扩大存量运营项目规模,同时带动EPC 等轻资产业务的发展。重点发展领域包括省内城乡供水业务、污泥处置业务、农村生活污水及黑臭水体项目、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等。请各位审议。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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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7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融资计划的提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经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融资计划,现将该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022年年度融资计划说明如下:

一、2022年年度融资计划

1、公司母公司拟以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50.00亿元,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债券(如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债权融资计划、银行借款、信托借款、委托贷款、可续期贷款、基金、保理、保函、信用证及其他贸易融资和票据融资。

2、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5.0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信托借款、委托贷款、资产证券化、保理、融资租赁、基金、保函、信用证及其他贸易融资和票据融资。

3、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10.0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信托借款、委托贷款、融资租赁、保函、信用证、贸易融资及票据融资等;

4、广水光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3.0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5、武汉阳逻科亮水处理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1.0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6、武汉德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4.0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7、武汉联投佩尔置业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3.0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8、重庆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4.5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9、鄂州东新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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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10、鄂州数字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5.0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11、武汉东新智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2.0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12、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95.0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债券(如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债权融资计划、资产证券化、银行借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可续期贷款、基金、保理、贸易融资及票据融资等。

在2022年年度新增授信及提款总额未突破总体融资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整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2022年年度融资计划。

二、公司内部资金往来

为提高公司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整体资金成本,将对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内部调拨,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三、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事项

1、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2022年年度新增授信及提款总额未突破公司总体融资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整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2022年年度融资计划。并根据金融机构授信落实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具体办理借款融资事宜,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有效期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对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审批,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有效期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将严格按年度预算进行资金管理,同时发挥内部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开源节流,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请各位审议。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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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担保计划的提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经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担保计划,现将该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022年年度担保计划说明如下:

●2022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计划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3.01亿元的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计划涉及被担保单位为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

●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2022年业务发展规划,结合本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规划,估算了一个周期(即公司2022年年度担保计划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以下同),在这个周期内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计划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3.01亿元,其中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8.51亿元(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50亿元(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

在上述年度担保计划范围内,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额度可以在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额度可以在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

上述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差额补足等产生实质性担保事项,具体金额以金融机构批复的最终授信额度为准,如超过上述年度担保计划总额,应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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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计划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3.01亿元的担保,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归母所有者权益的82.06%.

具体如下:

序号担保人被担保人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2022年计划担保金额(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担保余额(万元)公司类型
1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73.28%50,00054,800.00全资子公司
2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桥盛工贸有限公司76.03%20,0000全资子公司
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新智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78.86%20,0000全资子公司
4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天夏建设有限公司82.97%10,0000控股子公司
5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74.91%45,0000控股子公司
小计145,00054,800.00
6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48%150,00084,718.44全资子公司
7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东新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1.02%25,1000全资子公司
8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数字产业管理有限公司050,0000全资子公司
9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德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0.08%30,0000控股子公司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10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蒲江恒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11.53%100,0000控股子公司
11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57.04%10,0000控股子公司
12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光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9.84%20,0000控股子公司
小计385,10084,718.44
合计530,100139,518.44

注:上述担保计划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

二、被担保人情况

本次担保计划涉及被担保下属子公司共计12家,其中全资子公司6家,控股子公司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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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担保对象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业务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合计持股比例(%)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银行贷款总额资产负债率
1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赵清华环保科技投资、建设、运营30,000高新技术产品、电力、新能源、环保技术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与咨询、开发产品的批发兼零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材料的批发兼零售;环保工程项目投资(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及上述业务有关的物资、设备、产品的批发兼零售;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咨询。(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全资子公司100.00213,653.6567,339.3794,967.2013,982.0584,718.4368.48%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序号担保对象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业务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合计持股比例(%)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银行贷款总额资产负债率
开展经营活动)
2武汉东新智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蔡甸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康大道79号管委会201室何东凌科技园开发、管理和运营1,500产业园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新材料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光电子器件、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新能源产业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应用;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事务代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全资子公司100.0010,656.342,252.726,150.85859.970.0078.86%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序号担保对象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业务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合计持股比例(%)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银行贷款总额资产负债率
3鄂州东新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高新四路与新城大道交汇处南段106号郭万强科技园开发、管理和运营3000负责科技园区开发及运营;房地产开发及销售;高科技产业项目投资与管理;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及技术服务;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与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园区生活配套服务;委托招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全资子公司100.002,938.582,908.50--83.060.001.02%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序号担保对象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业务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合计持股比例(%)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银行贷款总额资产负债率
4鄂州数字产业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高新四路与新城大道交汇处南段郭万强科技园开发、管理和运营3000负责科技园区开发及运营、房地产开发及销售、高科技产业项目投资与管理、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及技术服务、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咨询服务、企业咨询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与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园区生活配套服务、委托招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全资子公司100.00----0.000%
5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潘新平工程建设200,000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承担各类桥梁工程施工,承担各级公路的各类路面和钢桥面工程施工等。全资子公司100.001,615,993.96431,850.39933,611.4432,243.62267,430.3473.28%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序号担保对象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业务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合计持股比例(%)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银行贷款总额资产负债率
6湖北省路桥集团桥盛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8号工程科技大楼15楼龚勇材料销售5,000批零兼营金属材料、机电设备、橡胶制品、金属制品、五金电器、机械零配件、水泥及水泥制品:公路配套设施维护:建筑材料、办公用品、实验仪器销售:汽车配件销售:冶金属材料、矿产品、煤炭、沥青、钢材、农产品的批发与零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相关产品(含配件)的设计、销售、维修及设备租赁: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劳保用品、服装鞋帽、服装服饰、化肥、安全防护用品批发与零售:货运代办;厂房租赁。(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全资孙公司100.0050,843.5312,188.31147,959.70902.950.0076.03%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序号担保对象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业务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合计持股比例(%)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银行贷款总额资产负债率
7重庆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105号6幢沈建新科技园开发、管理和运营11,000一般项目:房屋销售及租赁;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执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孵化服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控股子公司67.0042,866.4810,754.658,782.40735.360.0074.91%
8广水光谷环保科技有限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十里(街道)清水桥雄江文祥环保科技投6,147.55许可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控股子公司89.906,832.023,426.96--0.0949.84%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序号担保对象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业务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合计持股比例(%)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银行贷款总额资产负债率
公司才大道特1号资、建设、运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保护监测;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环保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租赁(除许可业务外,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序号担保对象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业务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合计持股比例(%)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银行贷款总额资产负债率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武汉德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南郊路8号德成国际文化创意软件园(一期A区)D2-2号楼301室何东凌科技园开发、管理和运营8,765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人工智能系统设备研发;互联网技术研发;手机游戏开发;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控股子公司51.008,758.238,751.02--7.190.000.08%
10成都市蒲江恒佳工程管理有限公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街道清江大道下段178号王冲专业技术服务业5,000工程管理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运营和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控股孙公司85.285,550.084,910.244,055.11-74.370.0011.53%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序号担保对象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业务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合计持股比例(%)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银行贷款总额资产负债率
11湖北省路桥集团天夏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66号郭江庆工程建设10,000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桥梁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施工,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控股孙公司51.0059,778.3810,180.1962,424.761,707.070.0082.97%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可转债代码:110080 可转债简称:东湖转债

序号担保对象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业务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合计持股比例(%)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银行贷款总额资产负债率
12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市槐荫大道468号余国中工程建设15,000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公路管理与养护;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控股孙公司60.0037,426.0016,077.6429,195.39448.210.0057.04%

三、为科技园项目业主办理按揭业务提供的阶段性担保计划

根据公司下属各科技园项目经营需要,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拟对园区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不超过人民币15.25亿元,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相关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

2022年度阶段性担保计划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公司名称公司类型2022年度计划按揭担保额度
1武汉东新智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00
2合肥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00
3合肥东湖高新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5,000
4武汉联投佩尔置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30,000
5武汉东湖高新光电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6,000
6武汉东湖高新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5,000
7武汉东湖高新葛店投资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6,000
8重庆东湖高新发展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18,000
9湖南东湖信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30,000
10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25,000
11湖南金霞东湖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15,000
12鄂州东新链智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8,500
合计152,500

四、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事项

1、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金融机构授信落实情况,在年度担保计划范围内具体办理融资担保事宜,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有效期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2022年年度新增担保总额未突破上述年度担保计划的情况下,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额度可以在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子及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额度可以在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

3、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科技园区实际情况,具体办理科技园区项目业主按揭业务阶段性担保事宜,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在未突破2022年度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园区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

连带责任担保计划总额15.25亿元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适度调整、调剂担保额度。有效期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五、累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对母公司及对参股公司担保及反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及反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4月30日,公司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356,356.22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55.16%,共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7,487.76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12.00%。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六、董事会审议担保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2022年年度担保计划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意见:公司对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具备偿还能力,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2022年年度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其贷款融资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公司子(孙)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请各位审议。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资料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经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现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022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基本情况

1、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周俊先生、王玮先生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全部通过。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审计委员会意见: 2022年度预计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定价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委员会提醒公司董事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4、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2021年预计金额2021年实际发生金额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采购原材料

采购原材料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60,00032,340.39
采购原材料湖北联投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1300227.44工程结算的滞后性
出售商品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15001,259.19
提供劳务湖北省华中农业高新投资有限公司≤211023,022.442021年实际发生额含部分市场公开招投标项目
提供劳务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180014,352.592021年实际发生额含部分市场公开招投标项目
提供劳务湖北联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38.8137.47
提供劳务湖北硚孝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85.0651-48.08前期部分结算退回
检测收入湖北硚孝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45.84
接受劳务湖北福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28002,608.85
接受劳务湖北农高万盛高新发展有限公司≤2000246.37工程结算的滞后性
接受劳务湖北联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133891.30工程结算的滞后性
接受劳务鄂州市梧桐湖联祥绿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350/
租入资产荆州市金楚地置业有限公司≤3127.53
提供劳务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600188.46
提供劳务湖北省联投控股有限公司≤701218.13
提供劳务湖北省楚天云有限公司≤2021.91
提供劳务湖北省楚天云大数据孵化管理有限公司≤15947.8
提供劳务荆州市联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30143
提供劳务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121113.72

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湖北鄂州梁子湖生态文明建设有限公司≤90.01
提供劳务湖北月山湖投资有限公司≤31.05
提供劳务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210196
提供劳务湖北联投鄂咸投资有限公司/0.64代收水电费
提供劳务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1.77
提供劳务武汉联投物业有限公司/0.48代收水电费
提供劳务武汉联投物业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0.12代收水电费
提供劳务武汉软件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6.64
提供劳务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9.14
接受劳务湖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3159
广告服务湖北联投传媒广告有限公司≤7168.01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600418.04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湖北省梓山湖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150126.52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湖北联投城市资源经营管理有限/11.95
合计不超过 77,152.8776,753.72/

(三)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2022年预计金额占同类业务比例(%)2022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2021年实际发生金额占同类业务比例(%)本次预计金额与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 【注1】250,00043.806,221.3832,340.396.28因业务扩展的需求,此项交易金额系预估签订合同金额。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湖北联投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2,0000.35/227.440.04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湖北工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0000.532,033.21//2021年不是关联方
提供劳务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注2】2,0000.19291.2614,352.591.532021年实际发生金额含公开招标项目金额
提供劳务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0000.492,236.37188.460.02
提供劳务湖北联瑞房地产有限公司1,5000.15/166.490.02
提供劳务湖北省华中农业高新投资有限公司9000.09/23,022.442.462021年实际发生金额含公开招标项目金额
提供劳务武汉联博房地产有限公司5000.05/51.640.01
提供劳务湖北联投赤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4000.04///
接受劳务湖北工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18,4183.23///2021年不是关联方
接受劳务湖北联投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1,0000.18///
接受劳务湖北福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1,5000.265002,608.850.51
接受劳务湖北建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0000.53/14,001.442.722021年实际发生金额含已披露项目金额

接受劳务

接受劳务湖北农高万盛高新发展有限公司2,0000.35151.73246.370.05
租入资产荆州市金楚地置业有限公司660.0130.0427.530.01
接受劳务湖北联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650.0396.68137.470.03
接受劳务湖北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00/3.070.00
租出资产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1000.01/45.420.00
租出资产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00/40.720.00
购入/出售机动车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10.01///
购入/出售机动车湖北联投汽车经营服务有限公司3800.07///
提供劳务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620.22/113.720.67
提供劳务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30.012.64196.541.16
提供劳务湖北联投城市运营有限公司5001.75///
提供劳务湖北省楚天云有限公司270.09/21.910.13
提供劳务湖北楚天云大数据孵化管理有限公司670.23/47.810.28
提供劳务武汉软件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50.37/16.640.1
提供劳武汉软件新1500.53///

城发展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70.02/1.770.01
提供劳务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300.11/9.140.05
提供劳务湖北联投城市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90.03///
接受劳务湖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186.463.0447.3959.121.01
接受劳务湖北联投传媒广告有限公司270.681.9829.291.56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650.003.41210.72418.042.19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湖北省梓山湖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40.000.2135.78126.520.66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湖北联投城市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110.000.5834.9811.950.06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0.52///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湖北联投城市运营有限公司700.37///
合计294,185.4611,894.1688,512.77//

【注1】:本项关联交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或其合并口径子公司采购原材料形成的关联交易。【注2】:本项关联交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向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劳务形成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 、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商贸”)公司名称: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华注册资本:16,024.22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2年8月9日住所: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384号经营范围:钢材、水泥、沥青、涂料(不含危化品)、建筑及装饰装潢材料的销售;机电产品、普通机械、五金交电、汽车零配件销售;石油沥青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商场配套展架及用品、机电设备及制冷设备的销售;商品混凝土及各类混凝土添加剂的销售;建筑防水材料、水泥制品、钢管桩的销售;普通仓储服务(不含危化品);开发新型建筑材料;展台、道具设计制作;房屋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户外广告;机械设备租赁;机电设备安装(特种设备除外);对养老、农业、仓储物流进行投资;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股东: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8.16%,湖北联合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2.48%,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6.24%,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12%。

联投商贸2021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1,670, 322,778.97元,主营业务收入1,217.,572,070.38元,净资产339,457,437.59元,净利润61,341,829.34元。

2、湖北工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建投资”)

公司名称:湖北工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洪亮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年04月25日

住所: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路特1号第11层1115室

经营范围:对基础设施、施工建设项目、高新技术、生态农业、节能环保项目的投资;土地开发及整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项目开发;园区建设;市政工程;工程项目评估及咨询;棚户区改造;房屋动迁及拆迁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建材、钢材、涂料、室内装饰材料、五金产品、机械设备、金属及金属矿、非金属矿、沥青、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添加剂(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批零兼营;煤炭批发;石油沥青产品的研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

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3、湖北工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建基建”)

公司名称:湖北工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肖仲华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91年1月9日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中南二路12号奥山创意街区3[幢]/单元4层1号房-8号房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专用设备修理;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股东: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工建基建2021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3,855,107,955.54元,主营业务收入1,180,928,336.10元,净资产824,153,459.8元,净利润17,658,176.21元。

4、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置业”)

公司名称: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睿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9年05月15日

住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酒店管理;物业管理;旅游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7.33%,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持股比例为12.67%。

5、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麦岭公司”)

公司名称: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高振华

注册资本:117320.87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95年06月02日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阳平镇经营范围:磷矿开采;化工产品(工业硫酸、氟硅酸钠、液体无水氨)、化肥(水溶肥、磷肥、复混肥料)制造、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饮食、住宿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湖北省黄麦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黄麦岭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2,696,460,812.50元,主营业务收入1,091,796,431. 33元,净资产1,275,820,646. 15元,净利润309,826,08. 67元。

6、湖北省华中农业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农高”)

公司名称:湖北省华中农业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伦注册资本:730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2年12月12日住所:荆州高新区太湖大道中段经营范围:对基础设施、农产品基地建设及深加工、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土地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业务;旅游开发业务;不动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7.9452%,华润深国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7.39726%,荆州市宏远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3.69863%,湖北省国营太湖港农场持股比例为

6.84932%,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73973%,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36986%。华中农高2021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6,408,899,015. 33元,营业收入-87,334,488.57元,净资产521,882,546. 38元,净利润-136,567,035.38元。

7、湖北联投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新材”)

公司名称:湖北联投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邓茂青注册资本:2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04日住所:武汉市汉南区幸福工业园经营范围:新型建筑材料的研发与推广;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护栏、百叶的生产加工、销售及安装;建筑幕墙的设计、生产及施工;钢结构的设计、生产及施工;入户门、防盗门、防火门窗的销售及安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建筑材料、建筑装潢材料、保温节能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00%。联投新材2021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22,296. 7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7,985. 59万元,净资产2,900.19万元,净利润-1550. 15万元。

8、湖北福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汉绿色”)

公司名称:湖北福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邓茂青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6年03月15日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四大队[新城十一路西、东吴大道北]6栋1层

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木结构工程;木制品加工、批发兼零售;木墙节能板材的生产、安装、批发兼零售;木结构活动房及组件、木构件、五金的生产、加工、安装、批发兼零售;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普通机械的研发、生产、批发兼零售及技术服务;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实木及铝包木门窗、铝包木阳光房的研发、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批发兼零售;景观工程、建筑工程、木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从事建筑科技、智能科技、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00%。福汉绿色2021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4,783. 9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15.39万元,净资产2,254. 71万元,净利润-982. 67万元。

9、湖北建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信息”)

公司名称:湖北建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爱华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07月08日

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四大队[新城十一路西、东吴大道北]6栋

1层

经营范围: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人工智能技术,智慧交通系统、交通智能产品及设备、通信技术,智慧城市系统的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批零兼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与存储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环保工程、机电工程、光电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安防工程、楼宇智能化工程的施工及设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建投信息2021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总資产84,392,157.24元,主营业务收入69,654,251. 08元,净资产14,566,653. 32元,净利润8,052,355.11元。

10、湖北农高万盛高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高万盛”)

公司名称:湖北农高万盛高新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徐忠义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05月18日

住所:荆州市荆州高新区太湖大道中段管委会2号楼

经营范围:对农业项目开发;棉花、水稻、玉米、蚕豆、红薯的种植、加工、销售;饮品开发、销售;苗木种植及销售;农业技术研究、咨询、推广、服务;食品销售;电影放映;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不动产租赁;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保洁;垃圾清运;住宿服务;场地租赁;休闲健身活动策划方案;种植园采摘。(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湖北华中农业高新投资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农高万盛2021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54,255,100. 44元,营业收入36,646,673. 54元,净资产51,124,407. 86元,净利润3,073,448.26元。

11、荆州市金楚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楚地置业”)

公司名称:荆州市金楚地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廖荣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01月04日

住所:荆州市华中农高区太湖大道中段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屋租赁;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设计、施工;酒店管理服务;

餐饮服务;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销售;代收水电费。(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股东:湖北华中农业高新投资公司持股比例为100%。金楚地置业2021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1,444,385,133.10元,主营业务收入378,817,115. 22元,净资产213,566,105. 58元,净利润20,270,463. 66元。

12、湖北联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瑞房产”)

公司名称:湖北联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熊小峰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4年11月13日住所:鄂州市梧桐湖新区凤凰苑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旅游开发;房屋租赁;机电设备安装;消防工程的施工;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13、武汉联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博房产”)

公司名称:武汉联博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轩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5年01月28日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花山大道以东、大长山路以北联投光谷55号地块二期C-18号楼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不含餐饮服务,不含住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14、湖北联投赤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赤壁”)

公司名称:湖北联投赤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龚勇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1年08月03日

住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河北大道333号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设计;餐饮服务;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住宿服务;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工程管理服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日用百货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招投标代理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交通设施维修;环境应急治理服务;环境保护监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15、湖北联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酒管”)

公司名称:湖北联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黎立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4年09月24日住所:武昌区武珞路330号经营范围:住宿服务;食品经营;职业中介活动;生活美容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日用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礼品花卉销售;建筑物清洁服务;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湖北联投文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16、湖北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代理”)

公司名称:湖北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许小锋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0年11月08日住所: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399号联投大厦七层经营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采购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咨询。(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17、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省联发投”)公司名称: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刘俊刚注册资本:432833.923279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8年07月07日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大厦A座17层经营范围: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委托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土地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风险投资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工程施工与设计;商贸(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仓储(不含危化品)物流(不含道路运输)业务;对项目的评估、咨询和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除外);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

股东: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8.6601%,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2.0639%,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6.9311%,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6207%,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6207%,三峡基地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6207%, 武汉武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为4.6207%,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2.3104%,湖北烟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

2.3104%,咸宁市国资委持股比例为1.1552%,天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天门市城市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持股比例为1.1552%,孝感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持股比例为1.1552%,潜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比例为1.1552%,仙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持股比例为

1.1552%,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1552%,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1552%,黄冈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比例为1.1552%。

18、湖北联投汽车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汽车”)

公司名称:湖北联投汽车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蒋念

注册资本:80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4年05月22日住所:武汉市江夏区文化路399号联投大厦七层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汽车代驾服务;汽车维修美容及零配件销售;二手车交易;会议服务;旅游服务、票务服务;汽车相关事务代理(含保险代理);充电桩运营及信息咨询。(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联投汽车2021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1,781.9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739.97万元,净资产1,622.43万元,净利润87.94万元。

19、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桐投公司”)

公司名称: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俊普注册资本:壹拾亿圆整成立日期:2009年06月17日住所: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经营范围:对基础设备、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委托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土地开发及整理(限湖北省梧桐湖新区范围内);园区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对建设项目提供咨询和担保(不含金融业务);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商品房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鄂州市梁子湖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0%,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9%,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20、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州东湖高新公司”)公司名称: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杨崑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圆整成立日期:2012年12月21日住所:鄂州市凤凰大道梧桐湖新区管委会大楼经营范围:负责科技园开发及运营;房地产开发及销售;高科技产业项目投资及管理;高新技术项目验旧开发及技术服务;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咨询服务;企业咨询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与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园区生活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湖北府前地产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21、湖北联投城市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城市运营”)

公司名称:湖北联投城市运营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鞠玲注册资本:伍亿圆整成立日期:2021年04月12日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武汉软件新城1.1期A2栋502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餐厨垃圾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名胜风景区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城市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城乡市容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环境保护监测;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城市绿化管理;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阵经营活动)

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联投城市运营公司2021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如下:总资产15,620,234.20元,主营业务收入0.00元,净资产15,358,983.34元, 净利润-4,641,016.66元。

22、湖北省楚天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云”)

公司名称:湖北省楚天云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美忠

注册资本:贰亿圆整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2日

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武汉软件新城1.1期A2栋1-3层、4层(2)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测绘服务;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云计算设备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通信设备销售;移

动通信设备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入、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旅客票务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大数据服务;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卫星遥感数据处理;数据处理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票务代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股东:湖北省数字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5%,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5%。

23、湖北省楚天云大数据孵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云大数据”)公司名称:湖北省楚天云大数据孵化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业虎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12月05日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武汉软件新城1.1期A2号楼第三层

经营范围:数据处理;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物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会议会展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策划创意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商务调查);企业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湖北省楚天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24、武汉软件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新物业”)

公司名称:武汉软件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梁勇

注册资本:伍拾万圆整

成立日期:2015年05月27日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8号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园林绿化;房屋中介;机电设备维修保养;保洁、家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武汉软件新城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25、武汉软件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新发展”)

公司名称:武汉软件新城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勇注册资本:肆亿柒仟伍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12年05月15日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8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新城的投资、规划、开发、管理和物业租赁;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屋维修;经营停车场;软件研发、销售和技术服务;软件企业的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及系统集成;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技术、软件开发技术咨询(除依法须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0%,大连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6.3158%,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6842%。

26、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公司”)

公司名称: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黄砺威

注册资本:贰亿玖仟叁佰陆拾玖万肆仟肆佰圆整

成立日期:2009年08月21日

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858号

经营范围:生物医药园区建设、开发及经营;生物医药产业项目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与服务、企业营销策划;生物医药成果转让;房地产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销售;基础设施配套、集中供热建设及服务;园区生活及配套服务;物业管理;会议会展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专项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股东: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5.6121%,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9830%,武汉光谷生物产业基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4049%。

27、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山投资公司”)

公司名称: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凌

注册资本:壹拾捌亿贰仟陆佰万圆整

成立日期:2009年02月26日

住所: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特1号

经营范围:土地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基础设施、

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融资;委托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审批后方可经营)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2.1687%,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9.759%,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8.0723%。

28、湖北联投城市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城市资源”)公司名称:湖北联投城市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霖注册资本:壹亿圆整成立日期:2021年04月28日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环境保护监测;停车场服务;城市公园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餐饮管理;酒店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湖北联投城市运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0%,深圳市万物云城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0%。联投城市资源公司 2021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如下:总资产22,892,279.72元,主营业务收入3,250,659.57元,净资产16,588,545.46元, 净利润-3,411,454.54元。

29、湖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省院”)

公司名称:湖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林注册资本: 叁佰叁拾万圆整成立日期:1991年3月29日住所: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66号

经营范围:甲级建筑工程及相应的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乙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详细规划的编制,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乙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桥梁工程)专业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管理、咨询和推广应用;房屋租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湖北省院公司 2021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如下:总资产16,684万元 营业收入8,302万元 净利润1,766万元。

30、公司名称:湖北联投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念

注册资本: 3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年9月8日

住所: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16号良友大厦2703房

经营范围: 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业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影视节目策划及咨询;企业品牌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摄影摄像服务;会议会展服务;船舶、机电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配件、计算机系统工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影视传媒技术开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标识标牌设计、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网页设计及制作;动画设计、制作;企业形象设计;包装设计;网页设计;动漫设计;网络运营管理;商务信息咨询;网上提供电子产品、服装、日用百货的批发兼零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6.6667%、湖北联合交通投资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3.3333%。

2021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9038.2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7581.85万元,净利润441.88万元。

31、湖北省梓山湖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山湖投资公司”)

公司类型:湖北省梓山湖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蓉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09 年 4 月 21 日

住所:咸宁市咸安区贺胜桥镇贺胜东站站前广场 11 号楼

经营范围: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

设项目的投资;风险投资与委托投资;资产管理;土地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开发业务;对项目的评估;咨询和担保业务;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

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93.33%,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6.67%。

梓山湖投资公司 2021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如下:总资产7,351,023,762.49元,主营业务收入639,182,775.18元,净资产1,213,438,080.68元, 净利润38,407,353.67元。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联投商贸、联投新材、工建投资、黄麦岭公司、联投置业、联瑞房产、华中农高、联博房产、联投赤壁、工建基建、建投信息、农高万盛、福汉绿色、联投酒管、联投代理、金楚地置业、湖北联发投、联投汽车、梧桐投公司、鄂州东湖高新公司、联投城市运营、楚天云、楚天云大数据、软新发展、软新物业、花山投资公司梓山湖投资公司、联投城市资源公司均系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联投集团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公司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均系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联投集团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公司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小股东。上述公司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6.3.3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联投商贸、联投新材、工建投资、黄麦岭公司、联投置业、联瑞房产、华中农高、联博房产、联投赤壁、工建基建、建投信息、农高万盛、福汉绿色、联投酒管、联投代理、金楚地置业、湖北联发投、联投汽车、鄂州东湖高新公司、联投城市运营、楚天云、楚天云大数据、软新发展、软新物业、花山投资公司、梓山湖投资公司、联投城市资源公司与公司的历史交易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符合要求。前述公司均拥有较好的行业声誉,运营情况良好,具备持续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2022年经营计划,湖北路桥将与联投商贸、联投新材、工建投资发生原材料采购交易,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255,000.00 万元,占同类业务的比例不超过 44.68%;将与黄麦岭公司、联投置业、联瑞房产、华中农高、联博房产、联投赤壁提供劳务交易,交易金额不超过10,300.00万元,占同类业务比例不超过1.01 %;将与工建基建、建投信息、农高万盛、

福汉绿色、联投酒管发生接受劳务交易,交易金额不超过26,085.00 万元,占同类业务比例不超过4.58 %;将与金楚地置业发生租入资产交易,交易额不超过66万,占同类比例不超过0.01%;将与湖北联发投、联投商贸发生租出资产交易,交易额不超过120万,占同类比例不超过0.01 %;将与联投投资发生出售资产交易,交易额不超过91万,占同类比例不超过0.01%;将与联投汽车发生购买资产交易,交易额不超过380万,占同类比例不超过0.07%。

根据公司2022年经营计划,公司及其他下属公司与梧桐投公司、鄂州东湖高新公司、联投城市运营、楚天云、楚天云大数据、软新发展、软新物业、花山投资公司发生提供劳务交易,交易金额不超过960万元,占同类业务比例不超过3.36%。公司及其他下属公司与花山投资公司、梓山湖投资公司、联投城市资源公司、黄麦岭磷化工公司、联投城市运营公司发生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类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不超过970万元,占同类业务的比例不超过5.09%;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建筑设计院、联投传媒发生的接受劳务交易,金额不超过

213.46万元,占同类业务的比例不超过3.72%。

(二)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提供劳务类、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类关联交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必要性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均是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采购原材料类及接受劳务类关联交易能保障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主营业务的持续推进,提供劳务类及受托资产和业务类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

(二)对关联方的依赖程度及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湖北路桥 2022年预计采购建筑原材料约57.03 亿元,其中向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不超过255,000.00万元,占同类业务的比例不超过44.68%。本次预计金额与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一方面,湖北路桥2022年一季度中标项目45.8亿元,预计对其2022年经营业绩有积极影响,因此对采购原材料类交易预估金额也相应做扩大预计;另一方面,关联方联投商贸拥有大型集采平台,议价能力高,且有能力垫付资金,可降低湖北路桥资金压力。本次交易合同定价中水泥、钢材、沥青分别以数字水泥网、我的钢铁网、百川资讯网价格为基准,结合项目基本情况和实际运距具体进行定价,价格按照市场条件确定,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并保证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价格,此类交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也不会形成严重依赖。

(2)公司及下属公司2022年向关联方接受劳务不超过26,298.46万元,

不会因此类交易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也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3)公司及下属公司 2022年向关联方提供劳务不超过 11,260.00万元,不会因此类交易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也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4)公司目前在湖北、浙江、广东、新疆等地有大量的污水处理运营项目,与花山投资公司及梓山湖投资公司发生受托运营污水厂的关联交易,2022年预计交易金额不超过 970万元,占同类业务的比例不超过5.09%,不会因此类交易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也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5)公司及下属公司 2022年向关联方租出资产不超过120万元,不会因此类交易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也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6)公司及下属公司 2022年向关联方租入资产不超过 66万元,不会因此类交易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也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7)公司及下属公司 2022年向关联方出售资产91万元,不会因此类交易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也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8)公司及下属公司 2022年向关联方购买资产380万元,不会因此类交易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也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9)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请各位审议。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资料1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

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71.56%的股权,其中直接持有68.56%, 通过持股平台“上海麦德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3%。

2、鉴于公司关联方湖北多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多福商贸”)持有泰欣环境26.47%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为泰欣环境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3、预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计划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不超过100,000.00万元的关联担保额度,截止2022年4月30日,公司累计为其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12,341.32万元。

4、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5、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6、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关联担保情况概述

为促进泰欣环境的业务发展,满足其经营的资金融资需求,缓解其资金压力,降低融资成本,拟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含其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00,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

1、关联交易构成说明

多福商贸为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汉木

业”)的全资子公司,福汉木业的控股股东为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多福商贸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多福商贸持有泰欣环境26.47%的股权,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对泰欣环境在金融机构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的融资授信提供关联担保。截止2022年4月30日,公司累计为其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12,341.32万元。

3、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 关联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名称:湖北多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165号

法定代表人:尹国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21,730万元

成立日期:1998年7月27日

股东情况: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00%股权。

经营范围:家电市场的开发、经营、管理;批零兼营家用电器、电工电料、建材、化工原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国家限制经营的化学物品);铁路客运票务;门面出租、写字楼租赁;物业管理。

2、多福商贸最近三年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项 目2019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0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1年12月31日 (经审计)
总资产189,100.60201,882.82193,526.78
净资产63,312.3976,348.2170,238.48
项目2019年(经审计)2020年(经审计)2021年(经审计)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1,475.92981.002,162.29
净利润35,202.9213,035.82-6,109.73

3、多福商贸业务发展状况

多福商贸主要经营业务为市场、写字楼租赁及物业管理。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522.75万元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3号楼3层305室法定代表人:赵清华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0日

经营范围: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电器设备、建筑装潢材料、通讯设备、保温材料、陶瓷制品、电子产品、办公用品、计算机硬件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环保设备的维护,及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泰欣环境71.56%的股权(其中直接持有68.56%, 通过持股平台“上海麦德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3%。);多福商贸持有泰欣环境26.47%的股权;核心团队通过持股平台“上海麦德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97%股权。

泰欣环境最近三年经营情况:泰欣环境主要从事烟气净化系统设备的研发、系统集成及环保设备销售、安装、调试。以SNCR、SCR脱硝系统为核心,形成从系统设计到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完善的服务体系。业务领域主要在垃圾焚烧发电,在造纸厂等行业烟气治理亦有涉足,主要客户有:光大国际、绿色动力、深圳能源环保、康恒环境、广州环投、桑德环境、上海环境、瀚蓝环境、玖龙纸业等央企、地方国企、上市公司或大型民企。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行业经验积淀,泰欣环境在垃圾焚烧发电烟气脱硝系统集成、设计优化、项目管理、系统调试等方面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领先的市场地位。

泰欣环境最近三年合并口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2019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0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1年12月31日 (经审计)
总资产65,127.1488,461.7393,995.30
净资产21,242.7621,001.1232,843.25
项目2019年(经审计)2020年(经审计)2021年(经审计)
营业收入49,195.0780,756.7774,446.73
净利润7,881.439,814.7011,152.13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应付的债务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三年(具体以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五、本次关联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金融机构综合授信业务,可以提升泰欣环境因承接业务向金融机构申请各类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开具银票、开具保函或信用证、项目投资等为客户或供应商提供合同履约保证的能力,满足泰欣环境日常经营需求,同时也符合公司远期利益需求。

2、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但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3、本次担保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泰欣环境对所承接业务的履约能力将影响公司的担保责任。目前,泰欣环境的主营业务发展及现金流良好,与客户及供应商保持了融洽的合作关系,拥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过往未发生过合同履约风险,公司作为泰欣环境控股股东,将履行股东责任,推进泰欣环境继续有序开展各项经营工作,以保证泰欣环境的持续履约能力,避免公司相关权益受损。

六、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周俊先生、王玮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泰欣环境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推动泰欣环境的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泰欣环境主营业务发展良好,拥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过往未发生过合同履约风险,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本次拟发生的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关联担保额度的计划。

(二)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

本次拟发生的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系支持其正常融资需求,推动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主营业务发展良好,拥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过往未发生过合同履约风险,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拟发生的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资信良好,拥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过往未发生过合同履约风险。本次拟发生关联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提请公司加强对泰欣环境管理,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及其金额

公司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1)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不超过100,000.00万元的关联担保额度。

具体详见2021年4月30日、5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

易所网站。

(2)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成立合资公司并向其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与关联方共同成立3家合资公司,同意按各自合资公司的持股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对3家合同公司提供借款,借款总额不超过7.9亿。

2021年7月2日,公司与关联方联投置业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湖北联新产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联新融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北联新云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8月2日,公司已完成对上述3家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实缴。

具体详见2021年4月30日、5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3)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转让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6.240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以不低于人民币1,897.6503万元向关联方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集团”)转让其持有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6.2406%股权。

具体详见2022年1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4)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以合同价不超过人民币95,700,000元与关联方湖北建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红莲湖EPC项目智慧灯杆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具体详见2022年1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5)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以合同价不低于人民币3,404.5897万元与关联方湖北联投鄂咸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武阳至阳新高速公路鄂州段跨接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拼接工程施工框架协议》。

具体详见2022年1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6)2022年3月,经公司经营层审议通过,公司拟与关联方联投置业签订《增资协议》,约定对双方合资公司湖北联新云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各自

持股比例同步共认缴增资11,000万元,公司按10%持股比例认缴增资1,100万元并于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按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实缴600万元。该增资未达到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金额,因此无需提交本次董事会。

公司已在授权范围内于2022年3月25日与联投置业签订《增资协议》,按持股比例对湖北联新云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增资1,100万元,并已按持股比例实缴600万元,联投置业按持股比例同步认缴并实缴,与《增资协议》约定一致。

八、累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对母公司及对参股公司担保及反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及反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4月30日,公司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356,356.22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55.16%,共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7,487.76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12.00%。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请各位审议。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资料1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1996年起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状况比较熟悉,在工作中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为保证该项工作的连续性,根据《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机构,其报酬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含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3)。请各位审议。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资料1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提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更有效推进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公司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其报酬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含税)。请各位审议。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资料1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兑付专职董事2021年年度薪酬余额的提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2021年,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踔厉奋发,砥砺前行,党的建设全面加强,企业治理不断完善,经营效能持续向好。报告期内,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21.4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6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64.6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0.04%。2021年,公司抓住资本市场政策红利,圆满完成15.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为推进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不断夯基垒石。根据公司薪酬及业绩考核制度,公司专职董事2021年的薪酬,尚有年终考核部分未支付。根据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经营层2021年度经营目标完成考核结果,公司拟向专职董事兑付2021年薪酬。请各位审议。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资料1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提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

一、本次拟申请的具体方案如下:

发行主体: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下属子公司。

二、计划注册规模

本次拟注册发行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

三、中期票据发行日期

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择机一次或分期发行。

四、发行中期票据的资金用途

发行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和项目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中期票据发行期限

公司拟发行的中期票据的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5年)。

六、中期票据发行方式

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中期票据由承销机构以余额包销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七、中期票据发行利率

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中期票据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八、发行对象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九、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工作,提请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申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本议案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中

期票据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期限、发行期数、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申请中期票据发行申报事宜;

(3) 根据交易商协会要求,制作、修改和报送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注册报告、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等);

(5)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在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内的具体安排及资金使用安排; (7) 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8)办理与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有效期内及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十、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后,在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十一、本次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有利于公司改善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公司主营业务资金需求,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2)本次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产生的风险:新增融资将加大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将围绕各业务板块,抓紧发展机遇,快速推进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开拓市场、增加规模、提高效益,以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请各位审议。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资料15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申请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提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确保公司运营及各业务板块项目的顺利推进,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公司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拟采用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进一步优化公司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

一、拟申请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方案

1、贷款主体: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下属子公司;

2、贷款金额: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的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

3、贷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

4、贷款期限:初始贷款期限不超过(含)叁年(“初始贷款期限”),初始贷款期限届满以后每一年为一个延续贷款期限(“延续贷款期限”)。在每个贷款期限(包括初始贷款期限及延续贷款期限,下同)届满前,借款人有权选择将贷款期限延续一年,或者选择在每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向贷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金余额及所有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应付利息、孳息、罚息以及其他费用(如有);

5、贷款利率: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利率由初始利率及重置利率组成,具体由公司和金融机构另行约定;

6、贷款资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公司及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营运资金和偿还有息债务等;

7、结息日和付息日:约定每年/季为一个计息周期,即每个自然年/季度的某一天为结息日(“结息日”),公司在结息日次日(即“付息日”)支付该计息周期贷款利息和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如适用),在贷款到期日(包括自然到期日、视为到期日及宣布到期日)支付最后一个计息周期的贷款利息和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如适用)。除非发生约定的强制付息事件,借款人在约定的任一结息日前提前通知贷款人后,借款人可将该计息周期的当期利息以及约定已经递延的贷款利息及孳息递延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次数的限制,也不构成借款人违约;

8、强制付息事件:在结息日前十二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之一的,则应当支付该结息日应付贷款利息以及约定的已经递延的所有贷款利息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向股东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

(3)向其他权益工具进行付息或兑付;

9、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年之内;

10、本次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授权:

公司拟申请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提案获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展具体融资相关事宜,为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签署办理相关融资具体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需要以及融资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利率、具体条款、条件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签署必要的文件以及办理必要的手续;

(2)签署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所涉及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 (3)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对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办理与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相关的其他事宜。

二、拟申请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1、拟申请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2、公司拟申请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是基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融资能力为目的而发生的融资行为,融通资金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更好地推进各业务板块项目建设、开拓市场、增加规模,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请各位审议。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资料16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提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定向工具”)。本次拟申请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主体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下属子公司。

二、计划注册规模

本次拟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

三、定向工具发行日期

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两年)内择机一次或分期发行。

四、发行定向工具的资金用途

发行定向工具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和项目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定向工具发行期限

公司拟发行的定向工具的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5年)。

六、定向工具发行方式

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定向工具由承销机构以余额包销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定向发行。

七、定向工具发行利率

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定向工具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八、发行对象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九、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定向工具的发行工作,提请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申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本议案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定向工具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申请发行定向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申请发行定向工具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期限、发行期数、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申请定向工具发行申报事宜;

(3)根据交易商协会要求,制作、修改和报送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申请发行定向工具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发行协议、承销协议等);

(5)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在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内的具体安排及资金使用安排;

(7)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8)办理与本次申请发行定向工具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有效期内或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十、本次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定向工具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后,在本次发行定向工具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十一、本次申请注册发行定向工具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申请注册发行定向工具,有利于公司改善融资结构;满足公司主营业务资金需求,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2)本次申请注册发行定向工具产生的风险:新增融资将加大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将围绕各业务板块,抓紧发展机遇,快速推进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开拓市场、增加规模、提高效益,以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请各位审议。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资料17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提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拟通过合格证券公司或其子公司设立湖北路桥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

本次拟申请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原始权益人

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二、基础资产

原始权益人依据工程合同及/或《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对发包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及附属担保权益(不包含工程合同项下的质保金款项)。

三、申报规模

本次拟申报储架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可分期发行),其中产品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具体发行规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占比可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或市场情况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予以调整)。

四、发行期限

资产支持证券期限不超过5年,具体将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五、发行利率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利率将根据发行时的市场利率水平通过询价方式进行确定,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支付固定利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无票面利率。

六、发行方式

本次申请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由承销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

七、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工作,提请公司董事会

向股东大会申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本议案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期限、发行期数、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申报事宜;

(3)根据审批监管部门要求,制作、修改和报送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发行协议、承销协议等);

(5)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办理与本次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有效期内或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八、本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结束之日。

九、本次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有利于开拓公司融资渠道,盘活项目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增强现金流的稳定性,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

(2)本次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产生的风险:新增融资将加大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将围绕各业务板块,抓紧发展机遇,快速推进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开拓市场、增加规模、提高效益,以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请各位审议。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资料1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并支付担保费用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为确保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顺利获得经营发展所需资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需要关联方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省联发投”)为本公司及下属公司部分融资事项提供担保,预计2022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需要湖北省联发投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公司及下属公司将按照实际担保金额及担保时间支付担保费用(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预计担保费用不超过3,000万元。

2、关联关系:湖北省联发投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本次拟接受湖北省联发投提供融资担保并支付担保费用的事项将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公司过去12个月与间接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发投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详见本提案“六、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拟发生的交易关联方之间的历史关联交易”。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确保公司及下属公司顺利获得经营发展所需资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需要关联方湖北省联发投为本公司及下属公司部分融资事项提供担保。预计2022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需要湖北省联发投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公司及下属公司将按照实际担保金额及担保时间支付担保费用,年化担保费率拟不超过1.5%,预计担保费用不超过3,000万元。鉴于预计担保总额已超过3,000万元并且超过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因此本

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方湖北省联发投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委派董事及股东代表将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关联方: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大厦A座17层法定代表人:刘俊刚注册资本:432,833.923279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委托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土地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风险投资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工程施工与设计;商贸(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仓储(不含危化品)物流(不含道路运输)业务;对项目的评估、咨询和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除外);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

最近一年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1 年12 月31 日,湖北省联发投总资产2,236.54亿元,净资产569.02亿元;2021年湖北省联发投实现营业收入371.54亿元,净利润14.71亿元。湖北省联发投为湖北省国资委独资设立的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独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2 条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或发行债券需要提供第三方担保增信的部分,由湖北省联发投为本公司提供担保。预计2022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接受湖北省联发投担保总额不超过20亿元,公司及下属公司将按不超过

1.5%的年化担保费率支付担保费用不超过3,000万元。

四、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公司接受湖北省联发投担保并支付担保费用,以支持公司发展、降低公司融资成本为出发点,有利于公司及下属公司融资的顺利进行,确

保公司及下属公司顺利获得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原则,担保费率依照市场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总额的比例较低,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周俊先生、王玮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

本次拟接受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并支付担保费用的关联交易事项,能确保公司及下属公司顺利获得经营发展所需资金,能提高公司融资能力,有利于企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委员会提醒公司董事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拟接受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并支付担保费用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公司提高融资能力,确保公司及下属公司顺利获得经营发展所需资金,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

2、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不构成同业竞争。

3、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关联交易的投票权。

六、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拟发生的交易关联方之间的历史关联交易

过去12个月与间接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发投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1、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不超过100,000.00万元的关联担保额度。具体详见2021年4月30日、5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2、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成立合资公司并向其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与关联方共同成立3家合资公司,同意按各自合资公司的持股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对3家合同公司提供借款,借款总额不超过7.9亿。

2021年7月2日,公司与关联方联投置业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湖北联新产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联新融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北联新云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8月2日,公司已完成对上述3家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实缴。

具体详见2021年4月30日、5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3、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转让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6.240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以不低于人民币1,897.6503万元向关联方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集团”)转让其持有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6.2406%股权。

具体详见2022年1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4、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以合同价不超过人民币95,700,000元与关联方湖北建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红莲湖EPC项目智慧灯杆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具体详见2022年1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5、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以合同价不低于人民币3,404.5897万元与关联方湖北联投

鄂咸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武阳至阳新高速公路鄂州段跨接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拼接工程施工框架协议》。

具体详见2022年1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6、2022年3月,经公司经营层审议通过,公司拟与关联方联投置业签订《增资协议》,约定对双方合资公司湖北联新云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各自持股比例同步共认缴增资11,000万元,公司按10%持股比例认缴增资1,100万元并于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按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实缴600万元。该增资未达到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金额,因此无需提交本次董事会。

公司已在授权范围内于2022年3月25日与联投置业签订《增资协议》,按持股比例对湖北联新云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增资1,100万元,并已按持股比例实缴600万元,联投置业按持股比例同步认缴并实缴,与《增资协议》约定一致。请各位审议。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资料1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动作,结合公司的实际发展和经营状况,拟对《公司章程》第六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内容做出了调整和新增,主要涉及总股本及对外担保等相关内容,具体修改方案如下:

原章程拟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95,469,152元。 第二十条 公司总股本795,469,152股,全部为普通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95,564,818元。 第二十条 公司总股本795,564,818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七条 …… 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 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改后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请各位审议。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资料2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提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最新监管政策规定,现拟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具体如下:

原办法拟修改为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符合公司“三重一大”相关决策制度,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符合公司“三重一大”相关决策制度,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公司对参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以及公司对参股子公司的担保之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有关议案。经公司同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有关议案。经公司同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持有或者拟持有公司股份者提供担保。除为购买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客户提供的阶段性按揭或租赁贷款担保外,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持有或者拟持有公司股份者提供担保。除为购买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客户提供的阶段性按揭或租赁贷款担保外,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第五条 除为购买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客户提供的阶段性按揭或租赁贷款担保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和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按公司对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的担保,原则上应要求控股和参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向控股和参股子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其他股东不能按其持股比例向公司控股和参股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而由公司承担超过自身持股比例的担保责任时,需作为专项事项报公司高管会、党委会集体决策审议,达到相应标准的还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禁止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按公司对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的担保,其他股东不能按其持股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相应担保从而导致公司承担超过自身持股比例的担保责任时,需作为专项事项报公司高管会、党委会集体决策审议,并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原则上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原则上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和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与原第三十六条重复,删除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十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公司参股子公司;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公司全资子公司; (2)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3)公司参股子公司; (4)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情况。第十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公司全资子公司; (2)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3)公司参股公司; (4)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由公司或公司委托的专业中介机构,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合理预测,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按公司内部审批程序逐级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调查评估人员与担保业务审批人员应当分离。担保申请人为企业关联方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不得参与调查评估。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资信核查人员与担保业务审批人员应当分离。担保申请人为企业关联方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不得参与资信核查。 公司经办部门按公司“三重一大”相关决策制度报公司党委会、高管会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并严格执行提供担保审议程序。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除下列情形属于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其余的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审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第十七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10%的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参股子公司的任何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的任何担保事项。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公司对参股子公司的任何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2)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的任何担保事项。(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条 公司向公司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1)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3)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签订。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顺延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 担保申请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或者公司担保事项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第二十九条 担保申请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或者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

行各项程序。

行各项程序。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顺延为第三十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风控法务部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查与担保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本,督办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在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协助办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第三十一条 公司风控法务部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查与担保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本,核查担保风险,督办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在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协助办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第二十七条顺延为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按照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印章,拒绝违反制度使用印章的要求。公司印章保管或者使用出现异常的,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上市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履行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程序,逐级上报。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顺延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第四十三条 对于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

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顺延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顺延为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达到”“以上”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以外”均不含本数;所称“净资产”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含少数股东权益金额。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达到”“以上”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以外”均不含本数;所称“净资产”指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含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顺延为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度作废。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即行废止。

修改后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请各位审议。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资料2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提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最新监管政策规定,现拟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改, 具体如下:

原办法拟修改为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做到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公开、透明。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原办法

原办法拟修改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必要时还应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必要时还应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公司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必要时还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

原办法

原办法拟修改为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于 2 个工作日内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董秘处应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在制度中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并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三)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

原办法

原办法拟修改为
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 公司董事会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计划进度实施。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原办法

原办法拟修改为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

原办法

原办法拟修改为
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原办法

原办法拟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结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

原办法

原办法拟修改为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董事会的决议负责组织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三)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同时抄报监事会。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董事会的决议负责组织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定期听取相关(单位)部门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三)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成本管理部负责执行。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业务管理(单位)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部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根据实际用款需求发起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募集资金使用审批表》中需明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款单位、请款金额、资金用途等关键信息。 《募集资金使用审批表》应当经项目实施(单位)部门、业务管理(单位)部门、财务部门、风控法务部门、董秘处审核,并报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部门应严格把控工程建设进度、质量、效益等。出现以下情形时,应于发现下述情形的 2 个工作日内编制报告报总经理: (一)项目终止实施; (二)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 (三)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预算; (四)项目工程质量不符要求; (五)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估算或预测效益。第二十五条 公司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应当严格把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按季度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门、董秘处。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还须报告公司董秘处: (一)项目终止实施; (二)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 (三)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预算; (四)项目工程质量不符要求; (五)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估算或预测效益。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责任单位应每季度末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公司总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责任单位应每季度末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公司总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根据《募集资金使用审批表》的审批意见办理募集资金的拨付手续,以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

原办法

原办法拟修改为
经理、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处。 公司财务部部须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已投运营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并至少每半年度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一次募集资金当期及累计支出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成本管理部、财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项目评估报告。财务部牵头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参与工程决算和项目效益评价,

并将评估报告、决算报告及效益评价报告于编制完成的次日(工作日)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成本管理部、财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项目评估报告。财务部牵头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参与工程决算和项目效益评价, 并将评估报告、决算报告及效益评价报告于编制完成的次日(工作日)提交董事会。第二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应当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完成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以及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等报告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募集资金运用和进行项目投资原则上应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若确有特殊原因,须申请变更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向总经理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者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还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九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三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变更项目,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和第三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原办法

原办法拟修改为
投资方向。项目责任单位在变更方案前,应当对新项目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

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

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

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

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购交易、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购交易、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原办法

原办法拟修改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并进行自查。 公司审计法务部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和监事会。除定期审计外,若募集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变更、超过预算等特殊情形,审计法务部应针对该特殊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并关注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原办法

原办法拟修改为
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包括检查项目进度、使用效果、信息披露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三十七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原办法

原办法拟修改为
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含季度报告)中披露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含季度报告)中披露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表”表样。

修改后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请各位审议。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资料2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对红莲湖项目参股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一):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湖高新”)拟与关联方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置业”)按双方各自持股比例同步对红莲湖项目两家合资公司湖北联新产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新产城”)、湖北联新融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新融合”)分别进行增资,其中:对联新产城增资39,000万元,东湖高新认缴增资额19,110万元,持股比例为49%,联投置业认缴增资额19,890万元,持股比例为51%;对联新融合增资10,000万元,东湖高新认缴增资额4,900万元,持股比例为49%,联投置业认缴增资额5,100万元,持股比例为51%。东湖高新合计对上述两家合资公司认缴增资额24,010万元。

2、交易内容(二):对于上述增资事项,东湖高新与联投置业拟约定分期按双方各自持股比例同步实缴到位,其中:2022年12月31日前,对联新产城实缴26,000万元,其中东湖高新实缴12,740万元,联投置业实缴13,26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对联新产城实缴13,000万元,其中东湖高新实缴6,370万元,联投置业实缴6,63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对联新融合实缴1,300万元,其中东湖高新实缴637万元,联投置业实缴663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对联新融合实缴8,700万元,其中东湖高新实缴4,263万元,联投置业实缴4,437万元。东湖高新合计对上述两家合资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实缴13,377万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实缴10,633万元。

3、鉴于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省联发投”)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联投置业系湖北省联发投控股子公司,因此联投置业系公司关联方。

4、本次拟与联投置业按双方各自持股比例同步对双方合资公司进行增资,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公司与湖北省联发投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详见本提案“八、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拟发生的交易关联方之间的历史关联交易”。

6、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特别风险提示:本次增资的合资公司开发项目在规划审批、开发融资等方面还存在不确定因素,本次投资计划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风险。

一、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概述

1、为解决联新产城和联新融合正常开发经营的资金需求,经与联新产城和联新融合的控股股东联投置业协商,拟由股东双方按各自持股比例同步对上述两家合资公司分别进行增资。

2、联新产城:公司拟与关联方联投置业按双方各自持股比例(东湖高新现持股49%,联投置业现持股51%)同步共对联新产城增资39,000万元,其中东湖高新认缴增资额19,110万元,持股比例为49%,联投置业认缴增资额19,890万元,持股比例为51%。本次增资后,联新产城注册资本由41,000万元增至人民币80,000万元,公司及联投置业持有联新产城的股权比例不变。

双方拟约定分期按双方各自持股比例同步实缴到位:2022年12月31日前共实缴26,000万元,其中东湖高新实缴12,740万元,联投置业实缴13,26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共实缴13,000万元,其中东湖高新实缴6,370万元,联投置业实缴6,630万元。

3、联新融合:公司拟与关联方联投置业按双方各自持股比例(东湖高新现持股49%,联投置业现持股51%)同步共对联新融合增资10,000万元,其中东湖高新认缴增资额4,900万元,持股比例为49%,联投置业认缴增资额5,100万元,持股比例为51%。本次增资后,联新产城注册资本由33,000万元增至43,000万元。

双方拟约定分期按双方各自持股比例同步实缴到位:2022年12月31日前共实缴1,300万元,其中东湖高新实缴637万元,联投置业实缴663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共实缴8,700万元,其中东湖高新实缴4,263万元,联投置业实缴4,437万元。

4、东湖高新拟对联新产城、联新融合两家合资公司合计认缴增资额24,010万元。东湖高新拟对联新产城、联新融合两家合资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合计实缴13,377万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合计实缴10,633万元。

5、因湖北省联发投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联投置业系湖北省联发投控股子公司,因此联投置业系公司关联方。

6、本次拟与联投置业按双方各自持股比例同步对双方合资公司进行增资,

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7、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法定代表人:王睿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成立日期: 2009年5月15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酒店管理;物业管理;旅游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占比87.33%;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出资占比12.67%。主要经营情况:联投置业是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湖北省联发投地产板块的建设与经营。联投置业成立以来,以湖北省联发投的资源优势为依托,立足武汉、辐射“1+8”城市圈,依靠优秀团结的经营管理团队和项目运作团队,凭借高标准的战略规划、准确的市场定位、专业的市场化运作及不断深化的品牌影响力,建设了一批极具影响力、保障民生、改善人居环境的优质项目。经过几年潜心经营,在行业内逐步建立起竞争优势,品牌影响力日益增强。

联投置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
总资产4,538,571.224,209,840.493,979,933.57
净资产472,132.92415,655.67518,155.1
2019年1-12月2020年1-12月2021年1-12月
营业收入536,014.03590,447.29823,256.57
净利润31,916.0319,969.9834,272.84

审计单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类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2、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一

1)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湖北联新产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7月2日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高新四路与新城大道交汇处南段201号法定代表人:吴曙光注册资本:41,000.00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2)标的公司股东情况本次增资前股权比例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币20,090.0049%
2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货币20,910.0051%
合计41,000.00100%

本次增资后股权比例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币39,200.0049%
2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货币40,800.0051%
合计80,000.00100%

3)主要财务数据指标联新产城于2021年8月5日竞得鄂州G(2021)013-019号七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共约416亩,土地总价款共约111,981万元已全部付清,现项目处于前期开发建设准备阶段。截至2022年3月31日,联新产城总资产为119559.11万元,净资产为40968.26万元,2022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33.93万元。

(二)标的公司二

1)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湖北联新融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7月2日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高新四路与新城大道交汇处南段203号法定代表人:吴曙光注册资本:33,000.00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园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2)标的公司股东情况本次增资前股权比例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币16,170.0049%
2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货币16,830.0051%
合计33,000.00100%

本次增资后股权比例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币21,070.0049%
2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货币21,930.0051%
合计43,000.00100%

3)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联新融合于2021年8月5日竞得鄂州G(2021)020-026号七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共约481亩,土地总价款共约94,099万元已全部付清,现项目处于前期开发建设准备阶段。截至2022年3月31日,联新融合总资产为100,493.09万元,净资产为32,976.7万元,2022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25.16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联新产城增资事宜

公司拟与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联新产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就本次增资事项签订《增资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股东):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股东):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目标公司):湖北联新产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一)增资扩股

甲、乙双方约定,对丙方进行增资,将注册资本金从41,000万元增加至80,000万元,增资额为39,000万元,其中:甲方认缴19,890万元,乙方认缴19,110万元。增资完成后,丙方注册资本及各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变更为:

股东名称原出资金额及比例增资后出资金额及比例
甲方20,910万元;51%40,800万元;51%
乙方20,090万元;49%39,200万元;49%
合计41,000万元;100%80,000万元;100%

(二)增资期限及方式

甲、乙双方将其认缴的增资款分批同步实缴到位。其中,于2022年12月31日前,甲、乙双方以现金方式共实缴26,000万元至丙方账户,甲方按持股比例实缴13,260万元,乙方按持股比例实缴12,740万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甲、乙双方以现金方式共实缴13,000万元至丙方账户,甲方按持股比例实缴6,630万元,乙方按持股比例实缴6,370万元。

2、联新融合增资事宜

公司拟与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联新融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本次

增资事项签订《增资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股东):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乙方(股东):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目标公司):湖北联新融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一)增资扩股

甲、乙双方约定,对丙方进行增资,将注册资本金从33,000万元增加至43,000万元,增资额为10,000万元,其中:甲方认缴5,100万元,乙方认缴4,900万元。增资完成后,丙方注册资本及各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变更为:

股东名称原出资金额及比例增资后出资金额及比例
甲方16,830万元;51%21,930万元;51%
乙方16,170万元;49%21,070万元;49%
合计33,000万元;100%43,000万元;100%

(二)增资期限及方式

甲、乙双方将其认缴的增资款分批同步实缴到位。其中,于2022年12月31日前,甲、乙双方以现金方式共实缴1,300万元至丙方账户,甲方按持股比例实缴663万元,乙方按持股比例实缴637万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甲、乙双方以现金方式共实缴8,700万元至丙方账户,甲方按持股比例实缴4,437万元,乙方按持股比例实缴4,263万元。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共同增资行为,是在符合上市公司有关规定和金融机构对房地产行业开发贷融资管理要求的情况下为红莲湖项目合资公司持续稳定开发提供资金支撑,增资双方以自有资金投入,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合资公司开发的红莲湖项目,地处武鄂同城战略节点,是鄂州与武汉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对接的桥头堡,承接武汉产业优势显著,现阶段已集聚“科学岛”、国家存储器和中国地质大学未来城新校区等重大项目,孕育出该区域产业提档升级的全新生机。项目与光谷未来科技城接壤,良好的地理区位和产业基础能够支撑项目良性发展,有利于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红莲湖项目为产城融合项目,未来现金流可有效支撑项目整体开发建设,总体风险可控。

4、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

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5、本次两家合资公司增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开发准备支出,是项目正常经营资金需求,没有计划用于购买股票、理财产品等,没有计划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符合公司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风险可控。

六、风险分析及风险防范措施

1、项目规划审批风险:项目涉及多种用地,部分用地后续规划需报规划部门审批,尚存在不确定因素;

2、项目融资风险:本次增资完成后,项目后续仍有一定资金缺口,房地产开发融资受到银行贷款审批、国家宏观调控等不确定因素影响。项目将采取滚动开发方式,尽可能降低融资风险。

七、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周俊先生、王玮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

本次拟发生的共同增资行为有助于为红莲湖项目合资公司持续稳定开发提供资金支撑,增资双方以自有资金投入,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对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业绩带来积极影响,符合公司整体长远发展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委员会提醒公司董事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拟发生的对红莲湖项目合资公司进行增资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方向,对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业绩带来积极影响,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行为。

2、本次对红莲湖项目合资公司进行增资,增资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开发准备支出,没有计划用于购买股票、理财产品等,没有计划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红莲湖项目两家合资公司的股东均约定分期按各自持股比例同步增资到位,增资行为公平合理,风险可控。

3、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不构成同业竞争。

4、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关联交易的投票权。

5、请公司加强各出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以及资金管理,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八、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拟发生的交易关联方之间的历史关联交易

公司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1、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不超过100,000.00万元的关联担保额度。

具体详见2021年4月30日、5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2、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成立合资公司并向其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与关联方共同成立3家合资公司,同意按各自合资公司的持股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对3家合同公司提供借款,借款总额不超过7.9亿。

2021年7月2日,公司与关联方联投置业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湖北联新产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联新融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北联新云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8月2日,公司已完成对上述3家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实缴。

具体详见2021年4月30日、5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3、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转让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6.240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以不低于人民币1,897.6503万元向关联方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集团”)转让其持有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6.2406%股权。

具体详见2022年1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4、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以合同价不超过人民币95,700,000元与关联方湖北建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红莲湖EPC项目智慧灯杆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具体详见2022年1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5、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以合同价不低于人民币3,404.5897万元与关联方湖北联投鄂咸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武阳至阳新高速公路鄂州段跨接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拼接工程施工框架协议》。

具体详见2022年1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6、2022年3月,经公司经营层审议通过,公司拟与关联方联投置业签订《增资协议》,约定对双方合资公司湖北联新云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各自持股比例同步共认缴增资11,000万元,公司按10%持股比例认缴增资1,100万元并于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按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实缴600万元。该增资未达到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金额,因此无需提交本次董事会。

公司已在授权范围内于2022年3月25日与联投置业签订《增资协议》,按持股比例对湖北联新云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增资1,100万元,并已按持股比例实缴600万元,联投置业按持股比例同步认缴并实缴,与《增资协议》约定一致。

请各位审议。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资料2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受让泰欣环境2785万股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湖高新”)拟与关联方湖北多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多福商贸”或“交易对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的价格受让多福商贸所持有的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或“目标公司”或“标的公司”)2,785万股股权,占泰欣环境总股本26.47%,受让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泰欣环境95.03%股权,通过持股平台“上海麦德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持股平台”)间接持有3%股权,泰欣环境核心团队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1.97%股权,泰欣环境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关联关系: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省联发投”)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多福商贸系湖北省联发投孙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多福商贸为公司关联方。本次拟受让多福商贸所持有的泰欣环境2,785万股股权将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本次拟发生的交易事项不需要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

4、公司过去12个月与间接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发投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详见本提案“七、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拟发生的交易关联方之间的历史关联交易”。

5、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概述

为整合大气板块业务资源,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综合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高整体治理水平和盈利水平,公司拟与关联方多福商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受让其持有的泰欣环境2,785万股股权,占

泰欣环境总股本26.47%,受让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泰欣环境95.03%,泰欣环境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价格依据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华亚正信评报字(2022)第A09-0007号《资产评估报告》,具体参见“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中“(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湖北省联发投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多福商贸系湖北省联发投孙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多福商贸为公司关联方。本次拟以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受让多福商贸所持有的泰欣环境2,785万股股权将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过去12个月未与多福商贸发生关联交易,与间接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发投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详见本提案“六、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拟发生的交易关联方之间的历史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一)关联方湖北多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湖北多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165号

法定代表人:尹国明

注册资本:21,730万元

成立日期:1998年7月27日

经营范围:家电市场的开发、经营、管理;批零兼营家用电器、电工电料、建材、化工原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国家限制经营的化学物品);铁路客运票务;门面出租、写字楼租赁;物业管理。

股权结构: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00%股权。

2、多福商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多福商贸总资产为1,935,267,827.05元,净资产为702,384,823.92元。2021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1,622,878.47元,净利润-61,097,276.80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785万股股权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3号楼3层305室法定代表人:赵清华注册资本:10,522.75万元成立日期:2008年3月10日经营范围: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电器设备、建筑装潢材料、通讯设备、保温材料、陶瓷制品、电子产品、办公用品、计算机硬件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环保设备的维护,及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泰欣环境71.56%的股权,其中:公司直接持有68.56%,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3%;多福商贸持有泰欣环境26.47%股权;泰欣环境核心团队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1.97%股权。

3、标的公司相关情况:

泰欣环境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现有员工120余名,主要从事烟气净化系统设备的研发、系统集成及环保设备销售、安装、调试。以SNCR、SCR脱硝系统为核心,形成从系统设计到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完善的服务体系。业务领域主要在垃圾焚烧发电,在造纸等行业烟气治理亦有涉足,主要客户有:光大国际、绿色动力、深圳能源环保、康恒环境、广州环投、上海环境、瀚蓝环境、玖龙纸业等央企、地方国企、上市公司或大型民企。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行业经验积淀,泰欣环境在垃圾焚烧发电烟气脱硝、脱酸系统集成、设计优化、项目管理、系统调试等方面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领先的市场地位。

4、标的公司截止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计,截止2021年12月31日,泰欣环境总资产为939,953,034.70元,净资产为328,432,508.46元。2021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44,467,265.10元,净利润111,521,314.62元。

(二)审计情况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审计从业资格)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2] 0112313号),截止2021年12月31日,泰欣环境总资产为939,953,034.70元,负债总额为611,520,526.24元,净资产总额为328,432,508.46元,2021年全年净利润为111,521,314.62元。

(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1、评估情况

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托对标的公司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出具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华亚正信评报字(2022)第A09-0007号)。

评估机构资格: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备资产评估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1)资产评估资格,经北京市财务局备案,备案号2019-0088号;(2)证券期货相关评估资格,经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单位。批准文号为财企【2010】181号,变更为财办【2019】12号

评估对象: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报的在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流动负债。

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2、评估结论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截至评估基准日,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94,359.02万元,评估价值为94,916,01万元,增值额为556.99万元,增值率为0.59%;总负债账面价值为61,121.80万元,评估价值为61,121.80万元,评估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3,237.22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33,794.21万元,增值额为556.99万元,增值率为1.68%。

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ABC=B-AD=C/A×100
流动资产193,582.2194,356.98774.770.83
非流动资产2776.81559.03-217.78-28.04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3100.00-292.17-392.17-392.17
固定资产455.37222.61167.24302.04
使用权资产5171.83171.83--
无形资产6275.12320.7445.6216.58

项目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ABC=B-AD=C/A×100
递延所得税资产7174.49136.02-38.47-22.05
资产总计894,359.0294,916.01556.990.59
流动负债961,121.8061,121.80--
非流动负债10----
负债总计1161,121.8061,121.80--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1233,237.2233,794.21556.991.68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2)收益法评估结果

截至评估基准日,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94,359.02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61,121.8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3,237.22万元,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5,600.00万元,增值额为52,362.78万元,增值率为157.54%。

(3)两种方法评估结果差异分析及最终结果的选取

①差异分析

采用收益法评估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5,600.00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3,794.21万元,两者相差51,805.79万元,差异率为153.30%。两种评估方法差异的主要原因是:

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的再取得途径考虑的,反映的是企业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的,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

泰欣环境的主营业务系环保服务系统集成涉及,固定资产投入相对较小,在账面值中所占比重不高,属于“轻资产”企业。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主要以资产负债表作为基础,系从企业现时资产重置的角度衡量企业价值;资产基础法仅对各单项有形资产和部分可量化的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未体现出企业团队、业务平台、管理团队等重要的无形资源的贡献,也不能完全体现各个单项资产组合对公司整体的贡献,亦不能完全衡量各单项资产间的互相匹配和有机组合产生出来的整合效应,同时公司整体收益能力是企业所有环境因素和内部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收益法价值内涵包含了企业难以量化的无形资产价值。

②评估结果的选取

综上所述,考虑到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不同评估方法的优势与限制,分析两种评估方法对本项目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根据本次特定的经济行为,收益法评估结果更有利于反映评估对象的价值。因此,本次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未考虑具有控制权的溢价、缺乏控制权的折价及股权流动性等特殊交易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四)权属情况说明

产权状况:标的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重大未决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五)交易价格的确定

经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泰欣环境全部权益评估值为85,600万元。本次泰欣环境2,785万股股权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经双方友好协商及谈判,确定泰欣环境2785万股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关联方多福商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相关协议内容以最终签署协议为准):

转让方:湖北多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投资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价格:不高于人民币2.3亿元

1.支付节点及方式:

(1)投资人应于签订本《股权转让收购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40%股权转让款。

(2)完成股权工商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60%股权转让尾款。

2.产权交割事项:

(1)交割期限

交割日及交割期限由投资人、标的公司、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2)股权变更登记

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在交割期限内需配合投资方办理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颁发新的营业执照且投资方完成股权转让款支付之日视为股权交易完成之日。

3.过渡期安排

(1)过渡期经营

自本协议签订日至投资人最终受让标的股权之前(“过渡期”),标的公司和转让方应使标的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声誉不受影响;公司在过渡期内的业务合同应满足合法合规的要求,确保标的公司的对外债务及关联方往来等清

洁,标的公司不得转移名下不动产或设立他项权利,不得从事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不得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将目标公司核心技术等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2)排他期

过渡期内,如未获得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标的公司及转让方不得与任何其他方就与标的公司股权有关的增资或股权转让事宜或标的资产的收购或处置进行磋商、谈判或签署投资意向书或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若标的公司或转让方违反本条约定,投资人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标的公司和转让方应赔偿投资人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向投资人支付违约金。

4.产权交易费用的承担

本协议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5.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逾期损失、资金占用损失等合理开支。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守约方选择继续履行则有权要求违约方应在任一其他方发出表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日之内补救该违约。若30日内补救未能完全满足守约方要求,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3)除投资人书面豁免外,如因为转让方或标的公司交割日之前已存在的或有负债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事项(无论其是否以任何形式披露),而导致标的公司或投资人遭受损失,即使该等损失实际在交割日后发生,转让方应向标的公司或投资人赔偿。

(4)除转让方向投资人已经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外,转让方应促使其关联方不会对标的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5)其他条款与本条冲突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6.其他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受让股权的背景

泰欣环境系公司2019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系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通过并购泰欣环境,公司已将烟气综合治理业务扩展至垃圾焚烧发电领域,并利用自身在火电厂烟气治理领域的运营经验与技术优势,积极开拓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烟气治理业务,进一步扩大烟气治理业务的覆盖范围,形成“火电+非电”相互支撑、共同发展的业务布局。

2、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聚焦主业、协同发展,本次交易完成后,泰欣环境的股东仅为公司和泰欣环境核心管理团队,将有助于公司取得对泰欣环境的绝对控股地位,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大气板块业务资源,贯彻公司战略意图,从而整体提高公司盈利水平。本次交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况,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符合公司整体长远发展战略规划。

3、关联交易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本次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就股权转让款收回等约定了明确的违约条款。另外,多福商贸系湖北省联发投的孙公司,湖北省联发投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即公司与多福商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本次关联交易风险基本可控。

六、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周俊先生、王玮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

本次拟受让多福商贸所持有的泰欣环境2,785万股股权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大气板块业务资源,贯彻公司战略意图,从而整体提高公司盈利水平,符合公司整体长远发展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委员会提醒公司董事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大气板块未来发展的战略与规划,本次拟受让多福商贸所持有的泰欣环境2,785万股股权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大气板块业务资源,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将为公司的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行为。

2、本次拟受让多福商贸所持有的泰欣环境2,785万股股权所需的资金全

部来源于自有资金,风险可控。

3、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不构成同业竞争。

4、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关联交易的投票权。

七、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拟发生的交易关联方之间的历史关联交易

过去12个月与间接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发投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1、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不超过100,000.00万元的关联担保额度。

具体详见2021年4月30日、5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2、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成立合资公司并向其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与关联方共同成立3家合资公司,同意按各自合资公司的持股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对3家合同公司提供借款,借款总额不超过7.9亿。

2021年7月2日,公司与关联方联投置业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湖北联新产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联新融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北联新云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8月2日,公司已完成对上述3家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实缴。

具体详见2021年4月30日、5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3、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转让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6.240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以不低于人民币1,897.6503万元向关联方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集团”)转让其持有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6.2406%股权。

具体详见2022年1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4、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

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以合同价不超过人民币95,700,000元与关联方湖北建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红莲湖EPC项目智慧灯杆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具体详见2022年1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5、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以合同价不低于人民币3,404.5897万元与关联方湖北联投鄂咸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武阳至阳新高速公路鄂州段跨接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拼接工程施工框架协议》。

具体详见2022年1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6、2022年3月,经公司经营层审议通过,公司拟与关联方联投置业签订《增资协议》,约定对双方合资公司湖北联新云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各自持股比例同步共认缴增资11,000万元,公司按10%持股比例认缴增资1,100万元并于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按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实缴600万元。该增资未达到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金额,因此无需提交本次董事会。

公司已在授权范围内于2022年3月25日与联投置业签订《增资协议》,按持股比例对湖北联新云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增资1,100万元,并已按持股比例实缴600万元,联投置业按持股比例同步认缴并实缴,与《增资协议》约定一致。请各位审议。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资料2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1年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在2021年的工作中,以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独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决策及相关会议,并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客观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年度履职情况说明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金明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曾兼任武昌经纬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武汉三特索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王华,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出站人员,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会计与绩效研究所所长。兼任财政部管理会计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副秘书长,湖北省财务共享学会副会长,湖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副会长。

鲁再平(失联),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机构监管处助手、助理调研员、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二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办公室主任;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总经理。2020年5月20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3月,公司因工作需要多次与独立董事鲁再平先生联系,均无法联系上其本人,截至报告日,公司仍无法确定鲁再平先生失联原因,因此无法核实其最新任职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

业判断,未发生任何妨碍我们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在2021年度任职期间,我们积极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诚信勤勉,忠实尽责。

(一) 报告期内出席各类会议情况:

1、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能够做到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勤勉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2021年度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缺席次数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金明伟770503
鲁再平(失联)770503
王华770503

2、出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1年,公司战略委员会召开1次,审计委员会召开3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3次,内部控制委员会召开1次,年度报告审计沟通见面会3次,我们均出席相应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

(二)会议表决情况

我们参加公司会议之前,积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对会议各项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阅和了解相关情况,详细了解公司运作和经营情况,为相关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对涉及关联交易、聘请中介机构等事项均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为公司做出科学决策起到积极的作用。报告期内各项审议事项投出同意票,未有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三)年报期间所做的工作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在年报期间参与年报专项沟通会3次:

(1)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听取了公司财务部门关于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排计划、与年审会计师在现场年报审计工作前进行年报预沟通的交

流;

(2)在年审会计师结束现场工作并初步确定结论前再次进行了沟通,询问年审会计师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能如期完成工作;

(3)听取审计工作的完成情况并对年度报告发表意见。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与我们保持了定期的沟通,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通过邮件、电话等形式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关注媒体、网络报道及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在召开各项会议前均能按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为我们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了大力配合。

(五)考察调研情况

2021年,我们专程赴上海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进行了现场调研。我们深入项目一线实地调研生产经营情况,了解行业的研发前瞻技术和发展趋势,结合自己的管理、专业特长为泰欣环境在战略方向、公司治理、盈利模式、管理能力提升及风险防范等方面提出了专业建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计、审议和披露,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及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公允性及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独立判断,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过程中,提醒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2、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1)资金占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关联资金占用。

(2)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程序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正、公平的原则,没有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021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履行决策程序,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审阅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认为该等议案符合公司发展和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我们对“2017年12月非公开发行股票”、“2019年9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2020年5月募集配套资金”、“2021年4月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次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通过考核执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制订、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名、选举、聘任程序进行了审核监督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的选举、聘任及薪酬考核均符合实际情况,相关议案均经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5、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发布了《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未发布业绩快报。

6、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仍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

我们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分别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控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7、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共计派发红利87,501,606.72元

(含税)。我们认为:根据《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出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8、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公司、控股股东及交易对方所作的承诺持续有效并正在履行,其他承诺也正常履行,2021年度,公司及股东未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以上相关信息,详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第五节、二、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9、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2020年度报告、2021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完成了公司各类带编号的临时公告89项。

我们对公司2021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我们认为公司信息披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相关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组织开展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与优化工作,并取得事务所出具的结论为有效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及内控委员会恪尽职守,对董事会科学决策、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报告期内,未发行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具有制度、人员、外部监督等各方面的保障,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11、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期内各委员会按照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充分发挥专业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对各自分属领域的事项分别进行审议,运作规范。

报告期内,公司战略委员会召开1次,审计委员会召开3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3次,内部控制委员会召开1次。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1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和职责,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通过各种方式主动调查和认真分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按时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并依据我们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独立地位,充分发挥各自专长,独立、客观、谨慎、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问询,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日常工作情况。同时,我们也努力加强自身学习,不断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了解资本市场违规案例,提升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报告期内,我们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时,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2022年,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积极参与,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加强现场工作,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督促公司进一步提高公司质量,持续稳定的发展,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贡献力量。

独立董事:金明伟、王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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